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房地产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首次登记流程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指将房屋的权属信息、面积、用途等相关信息登记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系统中,确立房屋的合法权属。
在进行首次登记之前,业主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2. 缴纳相关费用: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金额可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登记流程1. 提交申请:业主需携带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首次登记申请。
同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进行提交。
2. 材料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 测绘测量:在材料审核通过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安排测绘测量人员对房屋进行测量,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4. 数据录入:测绘测量完成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测绘数据录入行政管理系统,生成不动产权属证书。
5. 不动产权证书领取:业主可凭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注意事项1. 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必须是经过合法手续购买的房屋,否则无法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否则可能会影响登记的进行。
3. 在办理首次登记时,业主需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登记信息错误导致的纠纷。
4. 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业主应提前了解相关费用标准并做好准备。
5. 如果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或寻求帮助,以确保登记顺利进行。
总结: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合法确权的重要环节,通过提交材料、审核、测量、数据录入等步骤,实现房屋权属信息的登记。
业主在进行首次登记前需准备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要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确保登记的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通过严格的登记流程,房地产首次登记确保了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5•【字号】京政办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7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管委。
2.将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477号)各区县局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屋权属管理的规定,规范我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程序、公用面积分摊、面积测量,按照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办法进行。
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经济适用房”长条章以示区别。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安置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人的,其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三、房改危改区内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以下同此)的被拆迁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地或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四、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就地换购住房的,或者按照自住私有住房有关规定购买就地安置房的,其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在所发房屋所有权证中加盖“按商品房产权管理”长条章。
五、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被拆迁人为私有住房所有权人的,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补偿款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部分,其产权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03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 地产登记现状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流程
确定登记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登 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实地勘察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
登记注册
对于某些类型的房地产登记,如土地使用 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进行实地 勘察以核实土地或房屋的实际状况。
研究成果总结
国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房地产登记制度对市场秩序和产权保护的影响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1
2
现有研究对某些细节问题缺乏深入探讨
3
对某些新兴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践经验缺乏关注
研究不足与展望
加强房地产登记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现代化
未来展望 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增加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 力。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古代土地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现代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研究成果总结
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登记机关和管辖范围 登记程序和法律效力
研究成果总结
登记簿的建立和维护 房地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国内典型城市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实践
当前房地产登记制度 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深入分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状、问题及优化方向
研究意义
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实施AA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体系,促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海西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西国土资〔201X〕5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由其负责全市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林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便民利民、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成本通过职能整合,有效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实现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加方便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以最低成本实现最有效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机构和人员划转,按最低限、最基本的工作需要确定,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统一。
最大限度降低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耕地、草地承包经营管理、林业用地的使用管理等职责履行的影响。
(四)坚持与国家层面有序对接按照国家和省州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构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模式,将分散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别整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组建有序对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建立和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五)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组建统一的、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机构职责、技术规程和信息平台四方面的统一。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1.协调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格尔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房改房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房改房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1.05•【字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962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房改房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962号)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我市自1989年开始出售公有住房至今年九月,约出售公有住房155万套,已发房产证122万套。
为解决购房职工交齐房价款后领不到房产证的问题,陆续采取了简化发证程序、减少填写表格、房屋面积测量社会化,取消房产证中附图、合并交易发证手续、对存在产权不清资料不全等情况执行具结等办法。
各区县房地局普遍增加办事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加班突击发证,对售房单位采取主动上门或电话催办申请登记等措施,登记发证部门和工作人员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是,目前全市仍有不少购房职工交齐房款后三、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拿到房产证,群众反映强烈,发证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售房单位未来申请登记是重要原因。
8月29日,刘淇市长在群众来信上做了重要批示。
为贯彻落实刘淇市长的批示精神,加速办理房改房发证,解决“老大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县)两级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抽调人员加强登记发证部门力量,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加速办理房改房发证的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市、区(县)两级房管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窗口,做到全部工作日接受房改申请登记件。
市国土房管局的专门窗口设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厦国土房[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国土房〔2007〕258号)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提高权籍业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我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3]367号)是我市目前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分局及基层国土所在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市局出台的有效政策文件。
今后,因辖区具体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先征得市局同意,并报区政府下发文件。
对一些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做法,只要不涉及具体政策调整,分局可以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但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2、登记发证时应同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市政府六十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为规范管理,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
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
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
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doc 83页)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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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
目录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权,将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
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基本单元;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基本单元。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穗国房字[2014]56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563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穗国房字〔2009〕405号)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审核第四节登簿第五节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房产登记工作制度
房产登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产登记工作,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产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房产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房产登记的范围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地役权登记、房屋预告登记、房屋异议登记等。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权利人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房产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房产登记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登记机构第六条房产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承担房产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公开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费用等信息,为房产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房产登记程序第九条房产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环节。
第十条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二)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房屋情况。
第十三条房产登记机构经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资料归档管理,妥善保管房产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
四、房产登记变更和注销第十五条房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具体情况如下:(一)房屋所有权转移;(二)房屋所有权消灭;(三)房屋抵押权、地役权消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
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5]32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5〕324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安排,我市于2015年11月30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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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土地登记中心:现将《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实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群众,现就全市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规定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设定登记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领导、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房屋权属登记的业务分工分别受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登记,并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负责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出让金等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宅宗地的土地信息。
四、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不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盖章并核发,《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核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6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6号各区房管局,各区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实施意见》落实工作(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含因房屋征收拆迁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全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2017年4月1日0时后购房,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规定,在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二手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严格居民家庭房屋套数认定(三)《实施意见》中“户籍居民家庭”指在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家庭,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家庭关系认定依据为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见附件1)。
房地产登记制度范本
房地产登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等进行登记,并对所登记信息赋予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登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登记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登记人员;(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登记范围和内容第八条房地产登记范围包括:(一)房地产所有权;(二)房地产使用权;(三)房地产抵押权;(四)房地产租赁权;(五)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四)权利类型、期限、条件等权利内容;(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登记程序第十条房地产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五)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由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记载和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工作。
五、登记效力第十三条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变动的法定记载机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簿的内容一致的,他人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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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以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审核
第四节 记载于登记簿
第五节 发证
第六节 房地产登记特殊程序
第三章 其它规定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一节 补发登记
第二节 换发登记
第十七章 协助执行
第一节 协助事项
第二节 审查建议
附 则
总 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三) 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四) 华侨提交<护照>;
(五) 外国自然人提交<护照>。
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
(一)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二)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第四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第九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登记
第一节 土地权利转让预告登记
第二节 预购房屋预告登记
第三节 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第四节 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
第五节 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
第六节 预告变更登记
第七节 预告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更正登记
第一节 依申请更正登记
第二节 依职权更正登记
第十五章 异议登记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二节 效力、注销
第十六章 补、换发登记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具有特殊身份的,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身份证明:
(一) 军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文职干部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二) 港澳居民提交港澳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 更正登记;
(七) 异议登记;
(八) 其它登记,包括补发登记、换发登记等。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但记载数量、编号、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但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除外。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所有权;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 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 地役权;
(六) 抵押权;
(七) 其它依法能够登记的房地产权利。
第五条 下列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事项,当事人能够申请登记:
(一) 房地产权利预告;
(二) 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
(三) 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异议;
(三) 港澳台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注册证;
(四) 境外机构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交经批准设立证明或者登记证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由本人申请;本人不能申请的,能够由代理人申请。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其它依法能够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房地产,当事人能够申请登记:
(一) 土地;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申请登记:
第一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章 特殊性质房地产权的登记
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四) 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
(五) 行政机关作出的预售许可、房屋拆迁许可等文件的备案;
(六) 其它能够登记的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房地产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土地登记基本单元为宗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能够独立使用而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成套住房以幢、单元、层、套为登记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基本单元;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登记基本单元。
第七条 本规则所列的房地产登记类型,包括:
(一) 初始登记;
(二) 变更登记;
(三) 转移登记;
(四) 注销登记;
(五) 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