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60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6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的规定,自2007年1月29日起,在全市实行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应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服务窗口的人员配置,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确认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确认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房屋坐落:
甲乙双方经协商,上述房屋交易房款不纳入私产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双方自行交割。
甲方签章(卖方):乙方签章(买方):
年月日年月日
——结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30•【字号】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各区县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地矿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法规处联系。
附件:1.《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附说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和区县两级国土资源(含地矿)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邮编:联系电话: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邮编: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邮编:电话: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邮编:电话: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机构职责:1995年6月经市政府、市编委批准成立,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权出让、租赁工作,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30•【字号】津国土房管[2008]907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组织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9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作为公有房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在其中居住的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是各级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工作, 2002年出台了《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
房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把做好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备案工作作为加强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落实,通过我们的服务和管理达到让老百姓得实惠的效果。
有关工作意见和要求如下:一、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产权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备案前期工作。
具体责任部门为房管科,房管科科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局长负领导责任。
二、建立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备案的基础资料档案。
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2008年10月20日大港公有房屋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将调查表(附表1)发放到本辖区内所有有单位产住房的产权单位并做好回收。
该项工作在11月中旬完成后,各区县局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表(附表2)报送市局房屋安全使用处。
三、进一步加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管理。
为保证绝大部分单位产房屋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公房管理政策能够贯彻落实,单位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增加区县房管局调查认定环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3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安〔2010〕3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安〔2010〕370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
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现将两个文件进行整合修改后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明确业主、售房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政策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单位产按照成本价出售享有全部产权和按照标准价出售享有部分产权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不动产权利人。
第四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全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售房单位、维修单位或者日常管理服务单位做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
第五条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六条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起一年内,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分摊的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承担。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二)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告知其应当到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三)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咨询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0•【字号】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土地类别”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的编号及名称;“土地用途”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的含义。
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包括现状补办出让)、土地划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和房产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国土房管工作中涉及土地类别的,要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的规定,原则上填写到三级类。
三、考虑我局职责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两个主管部门,为方便工作,分别制定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到《土地分类》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一”、《土地分类》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二”。
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需要进行土地分类对照的,按上述两表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公建”、“综合用地”等不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规范。
五、本通知下发前,对“公建”、“综合用地”等不规范土地分类的,原则上按照规划批准方案,结合实际用途确定。
若涉及现有土地使用者权益,需要经得现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六、“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中的“高尔夫球场用地”,对应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的“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巩固第二次土地调查阶段性成果,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管理工作,实现调查成果数据的动态化管理,服务“一张图工程”的各项用地审批系统,现将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系统启用。
“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应当使用已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核并经市局复核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1:2000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查成果。
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变更外,其他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审批。
二、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权属变更以外的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开发复垦、地类图斑界线调整及土地权属界线调整。
三、工作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权籍处负责全市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一张图工程” 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四、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程序。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由相关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后15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受理申请后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审核审批,审批完成后按乡镇分类进行归档。
属于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由用地单位申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津国土房勘〔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勘〔2012〕130号天津市地质资料馆、各地质勘查单位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部令1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天津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搞好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指导全市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利用;(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天津市地质资料馆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为公益性事业性单位,是全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接收、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接收、验收地质资料的具体工作,并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应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承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办的有关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2〕289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重新修订颁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供应后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土地供应后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按期开竣工等监管工作。
按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出让金,房地产用地合同签订后30日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
加大逾期未开、竣工项目用地管理力度,逾期开工一年以内的,按月缴纳违约金,逾期未开工(中止开工)满一年的,即可按照《办法》规定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进行处置和利用;逾期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二、统一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的要求,每月10日各国土部门要将本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情况上报市局,经核查汇总后,统一在市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的延期管理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延期、调整用途、临时使用、有偿收回、置换等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严格按照“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时限办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九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一部分“十五”期间工作简要回顾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推动天津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加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开展并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国土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奠定了基础。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市共开垦耕地面积9722.1公顷,连续五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实施转用、征用土地,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供给。
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面积2311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6775公顷,保障了空港物流加工区、开发区扩区、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国土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还牧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设立自然保护区,使林木覆盖率从11.3%提高到15.8%,形成了9个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66041.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9%。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税区土地局、开发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地维护我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受让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遏制拖欠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闲置、随意拖延开工竣工和商品房上市供应时间,增强出让合同履约效力,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政策性成本的收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数额由原按起始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规划环外环以内)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
签订出让合同时,上述保证金即变为定金,其数额由原按成交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违约后合同自动解除的条款。
合同约定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201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8号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津国土房市〔2010〕333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审批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文件整合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31日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审批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三)有效的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经批准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五)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六)商品房项目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者深基坑地基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七)商品房销售方案。
以上第(一)、(二)、(三)(四)、(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2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我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规定,我局对目前执行的“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面积认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人口认定(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人口认定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指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下同)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2.其他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3.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4.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外)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铁路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铁路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388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铁路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38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土资源局、东疆港建发局、天津铁路土地分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铁路用地登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局发布)等,结合铁路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铁路用地登记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用地登记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相沿接管征用、划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均为登记范围。
1989年4月1日以前,在房地产清查换证工作中已颁发土地证的铁路用地,或经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的铁路用地,没有发生变更的,暂不重新登记。
二、铁路用地登记程序铁路用地登记工作,首先由铁路局所属各部门对铁路用地进行自查,而后由铁路局汇总,分别到土地所在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经核准登记后,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北京铁路局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属于铁道部的,用地单位与北京铁路局协商,确定用地界线后,可由现使用单位直接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铁路部门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用地,由北京铁路局土地管理机构委托建设单位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三、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一)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铁路部门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签订过土地所有权转移协议,或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由铁路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申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天津市政府赋予的一个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天津市土地资源、房屋、城市规划、地籍测绘等方面进行管理,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机构设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有办公室、规土城建处、房地产管理处、国土资源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室,以及市场监管处、地籍所、乡村建设管理站等配套机构。
机构设置相当完备,确保各项任务能够得以顺利完成。
二、职能部门1.规土城建处规土城建处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和土地的规划管理,对于全市的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
2.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是负责管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的机构,其职能包括:房屋交易登记,房屋租赁监管,商品房预售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国土资源管理处国土资源管理处是主管控制和管理天津市土地资源的机构,其职能包括:土地征收、土地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拍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监察室监察室是负责监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的机构,确保机构的各项职能得以顺利执行。
监察室的存在不仅促进了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也加强了机构间的沟通协作。
三、工作成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成效有目共睹。
近年来,该机构先后完成了天津市公共建设用地出让、天津湿地公园地块出让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为天津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此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仅高效、稳妥地完成了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的工作,还积极推动创新发展,拓展自身工作范围。
例如,该机构与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在建设征迁、工程优先、综合监督等公开服务平台上开展全流程监管,打造"智慧国土"。
四、必要性和展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现代社会的城市化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职责。
该机构对于保护城市土地资源、维护公平竞争、规划城市发展、加强房地产监管等方面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
未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继续拓宽自身职能,加强与其他机构合作,助力天津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津国土房物函字〔2018〕781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津国土房物函字〔2018〕781号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为深入推动新修改《条例》贯彻实施,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本次修改《条例》突出明确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服务业的领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构建和谐的社区物业管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充分认识《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新修改《条例》规定上来,强化党建工作落实,切实把业主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置于党组织领导之下,把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成为党组织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一支重要力量,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二、加强培训,提高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能力素质为保证新修改的《条例》顺利施行,市局物业管理部门和各区房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多形式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物业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业务水平;各区房管局要组织辖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培训,提高依据《条例》指导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能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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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邮编:300050联系电话:23022825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邮编:300050联系电话:23285501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邮编:300201电话:23110364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邮编:300042电话:23110542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机构职责:1995年6月经市政府、市编委批准成立,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权出让、租赁工作,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
地址: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邮编:300201电话:28013218单位名称: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机构职责:1996年9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文教卫体、司法等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
地址:和平区大理道10号邮编:300050电话:23114159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机构职责:2001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物业投诉处理,物业项目达标创优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地址:河北区民主道邮编:300010电话:24462076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
机构职责:2001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实施现场踏勘,拟定征用土地方案,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和耕地开垦整理中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参与编制年度耕地开垦整理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耕地开垦整理项目工作;拟定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方案,组织实施“占一补一”和耕地开垦整理项目工作;建立全市耕地后备资源信息库、耕地开垦整理项目库、补充耕地储备库,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代办土地整理中相关费用的手续;经营和管理市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闲置土地;参与编制土地征用和耕地开垦整理中有关地方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相关调研和科研工作。
地址: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邮编:300201电话:28012035单位名称:天津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中心。
机构职责:2002年6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编制我市结构调整土地收购的年度计划,对拟收购土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协调解决工业企业东移、破产企业土地收购、补偿洽谈事宜;负责办理结构调整土地转让、土地处置的相关手续,并落实拆迁配套等工作;负责对结构调整土地资源进行调研,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库;合理利用土地收购资金,实现保值增值。
地址: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邮编:300201电话:28013421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机构职责:2002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研究起草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全市有形房产市场管理及房地产交易的组织、管理;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的审批及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交易、交换、置换管理,制定并发布私产房交易指导价格,拟订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房产担保、房产拍卖、房产典当等行业管理,并负责上述相关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统计、态势分析和各类价格指数的制定与发布,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及网络化管理;对区县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地址:河北区民主道52号邮编:300010电话:24462076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机构职责:2002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涉外房产抵押登记;负责办理单位之间房产买卖及涉外房产买卖;负责全市涉外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及租赁备案;负责市内六区住宅用地分户登记发证及其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负责涉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负责涉外单位(个人)房屋登记发证测量及各类房屋测量和全市房屋面积测量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保存、管理和对外查询及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指导工作;负责房产产权产籍信息网络管理。
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06号邮编:300051电话:23146661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
机构职责:2002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房地产信息网络及办公自动化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建立房地产信息资源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4号邮编:300042电话:23191759单位名称: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机构职责:2003年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综合整修工作;负责历史风貌建筑改变用途、迁移、拆除、异地重建和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和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地址:和平区大理道21号邮编:300050电话:23131733单位名称: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2003年9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和社会保障住房的建设、收购、配租、发贴等管理工作。
地址:郑州道18号港澳大厦邮编:300050电话:23304796单位名称: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中心(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机构职责:2004年2月经市编委批准更名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包括修缮工程质量监督、修缮工程合同和修缮单位备案、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等;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修缮工程定额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定额的编制;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完成市国土房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邮编:300201电话:28221213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职业学院。
机构职责:2004年5月经市教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房地产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和房地产有关专业高等、中等职业教育职能;管理局党校工作。
地址:大概区大港区学府二路600号邮编:300270电话:63306800单位名称: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构职责:正局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和天津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及矿产资源、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和治理工作;负责本局队伍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8号邮编:300191电话:23699569单位名称: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职责:2005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是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市我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整理的唯一特设公司。
主要职责是:依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综合整理计划,制定公司历史风貌建筑中、长期整理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对纳入保护利用规划和整理计划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策划、腾迁、整修、收购、租赁、转让等经营活动。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邮编:300200电话:28226061单位名称: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构职责:正局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和天津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及矿产资源、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和治理工作;负责本局队伍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8号编码:300191电话:23699569单位名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市内六区国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2、负责市内六区土地权属审查、确认、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定期审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解工作。
3、负责监督市内六区土地租赁合同的实施和土地出让、划拨建设用地的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市内六区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执行情况;对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应拆未拆建筑的监督,负责界外处理地的查验、闲置土地和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
5、协助监察、司法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和土地查、解封的信息管理。
6、负责组织开展市内六区土地市场调查和地价调查,并进行地价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市内六区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土地租赁费的收缴工作。
8、负责市内六区无地上建筑物土地抵押、他项权利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市内六区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地籍档案的管理,受理公开查询。
10、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下设9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二)地政管理一科(三)地政管理二科(四)土地市场管理一科(五)土地市场管理二科(六)土地抵押登记科(七)证后监察管理科(八)财务科(九)政工科地址;河西区广顺道2号邮编:300204电话:23285501单位名称:市海洋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机构职责:市海洋局同时加挂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办公室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海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