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前后对比表
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审计局、口岸办、台办7个机构保留不变。
此外,市委驻深单位工作委员会有关驻深单位管理的政府职责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驻深单位党的工作职责划入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委驻深单位工作委员会。
调整后,市政府设置31个工作部门(个别机构暂缓调整),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1/3。
改革前
改革后
机构名称
职能调整
农林渔业局
农业和渔业局
农林渔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划入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民族宗教局
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民族宗教局由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改为在市委统战部挂牌。
侨务办公室并入市委统战部,在市委统战部挂牌。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监察局
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前后对比表
改革前
改革后
机构名称
职能调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府办归口联系应急办、法制办、金融办。
应急指挥中心、民防办(地震局)、安委办的职责整合划入应急办;安监局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划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民防办(地震局)
安监局(安委办)
应急指挥中心
法制办
金融办
应急管理办(民防办、安监局、安委办)
法制办
金融办
发展和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归口联系统计局。
物价局定价职责及统计局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改委;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统计局
统计局
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深价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
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价收费标准及附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地质监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咨询收费标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一月总则1、本收费标准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地质监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2、制订此收费标准是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价标准以及其它有关收费规定上调整修订。
3、本收费标准不包括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价收费标准1 说说明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评估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进行地面地质调查、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作业,以及编制评估报告所收取的费用。
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由实物工作收费和综合研究收费两部分组成。
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系数+地质灾害评估综合研究收费(见表14)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量1.4 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评估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具体详见地质测绘、勘探、取样、原位测试、测量基价表)。
1.5 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由评估人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有关规定、评估合同约定及作业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6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系数是对评估的自然条件及工作环境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其调整系数为复杂1.2、中等1.15、简单1.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分类参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1.7 地质灾害评估综合研究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评估技术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见表14)。
1.8 专家评审费单列计入工程成本。
深圳测绘工程地形图修补测招标文件
深圳市基础测绘工程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名称:2008年深圳市1:1000数字地形图动态修补测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8年 10 月总目录招标公告 (4)投标人须知 (7)合同条件 (20)合同格式 (34)投标文件的格式 (44)辅助资料表 (49)附件 (58)第一篇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深圳市1:1000数字化地形图动态修补测”项目已经批准进入实施前期,现进行测量招标。
诚邀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本次招标内容包括:深圳市区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1:1000数字地形图动态修补测工作,主要内容为控制测量、野外地形数据采集、成图及数据入库。
项目具体工作内容、任务及成果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及条件1、深圳市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证书》;外地驻深分支机构除外。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报名提交的材料各投标单位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到指定地点报名,原件在审核后退回。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1、报名及资格预审报名和资格预审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为止。
经审查符合投标资格的法人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单位应于2008年10月21日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报名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成本费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2、报名地点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3、招标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4、联系人:张雯,联系电话:82946957,传真:83139037。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第二篇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一、工程说明1、工程名称:深圳市1:1000数字地形图动态修补测2、工程地点及工程概况:深圳市1:1000数字地形图动态修补测是深圳市基础测绘工作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数字深圳”的基础数据之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9 采矿许可
10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3)政策性住房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
2月底前完成《深圳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规定》(草案)报市政府;上半年完成我市产业用地目录报市政府;自2007年起全面实行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做好城市化转地收尾工作,坚持按照“一个标准管理、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切实强化全市储备用地的统一管理。
积极协调和督促宝安、龙岗两区政府高效推进并于年底前完成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上半年完成复杂地块的转地移交或委托管理工作和已签转地补偿协议的补偿款发放工作;12底以前完成全市储备土地清查、清理工作并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数据库,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建立我市储备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搞好储备土地的计划管理和动态管理,努力提升我市储备土地管理水平。
2007年度主要工作责任目标一览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
进度安排
1
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修编工作。
第1季度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执行及评价工作。第2季度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上报审批工作。第3季度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工作。第4季度完成大纲上报审批工作。
3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代市政府拟订《深圳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争取2007年上半年出台;2007年3月底前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配租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程序;年内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廉租房配租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价收费标准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地质监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咨询收费标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一月总则1、本收费标准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地质监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2、制订此收费标准是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价标准以及其它有关收费规定上调整修订。
3、本收费标准不包括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价收费标准1说明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评估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进行地面地质调查、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作业,以及编制评估报告所收取的费用。
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由实物工作收费和综合研究收费两部分组成。
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系数+地质灾害评估综合研究收费(见表14)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量1.4 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评估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具体详见地质测绘、勘探、取样、原位测试、测量基价表)。
1.5 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由评估人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有关规定、评估合同约定及作业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6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系数是对评估的自然条件及工作环境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其调整系数为复杂1.2、中等1.15、简单1.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分类参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1.7 地质灾害评估综合研究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评估技术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见表14)。
1.8 专家评审费单列计入工程成本。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政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务决策力和政务执行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办公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政务办公主要指我局依法履行职能所产生的办文、办公、办事等事项以及确保上述事项顺利开展而进行的政务活动安排及督办督查等工作。
第三条(政务办公的基本原则)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应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以局内网为平台,以办文系统、会议系统、邮件系统、即时消息系统等为载体,实现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转高效、辅助有力、监督到位。
第四条(政务办公的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作为全局政务办公管理的中枢,负责全局政务办公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市局各处室、各分局和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在本单位内的应用、管理、反馈及日常维护工作;市局信息办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应用、完善和监管的组织与协调;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办公系统的维护、权限管理、功能完善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章公文处理第五条(公文分类及受理)本规定所称的公文分为两种类型:(一)行政公文:指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本局接收的公文和本局制发的公文,其公文种类主要有通知、函、请示、批复、报告、决定、意见、通告、通报、会议纪要等。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国房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深房改〔1994〕15号)2.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6〕5号)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房改〔1997〕12号)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房改〔2000〕1号)5.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深房改〔2000〕4号)6.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深房改字〔1992〕6号)7.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深规土〔1994〕576号)8.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深规土〔1995〕629号)9.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深规土〔1996〕55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深房改〔1994〕15号)各区房改办: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注1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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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
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国房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
〕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75个)
深圳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75个)深圳市人大信访室深圳市纪委信访室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信访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深圳市人事局(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深圳市公安局信访处深圳市监察局信访举报室深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深圳市劳动和保障局信访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信访办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深圳市规划局办公室深圳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深圳市工商局(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室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深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福田区劳动局福田区园岭街道办事处福田区教育局福田区维稳及综治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区信访办罗湖区信访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罗湖区劳动局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盐田区信访办盐田区维稳及综治办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盐田区盐田街道办事处南山区信访局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劳动局南山区桃源街道办事处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南山区招商街道办事处南山区蛇口街道办事处宝安区信访维稳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安区劳动局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宝安区大浪街道办事处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龙岗区信访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劳动局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龙岗区坪山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光明新区维稳综治科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光明新区城市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事处维稳及综治办深圳报业集团维稳办公室深圳海关办公室总值班室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问责”求实 创新前行 争当排头兵——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宝安分局
划 ,分 局上下按 职 责分工 ,协 调合
作 ,循 序 渐 进 , 要 求 上 半 年 须 完 成
Hale Waihona Puke 的项 目已全面 完成 。人心 思进 、观
念 思 变 , 责 任 思 明 、 管 理 有 效 , 执 行力 、战斗 力不断增 强 ,公信 力 、
凝 聚 力稳 步提升 ,是该局 呈现 的显
著特征 。 “ 责 ”服务 求 “ ” 问 真 走进 宝安局行 政办事 大厅 , 可 以看 到这样 的情 景 ,偌 大凉 爽清 澈 的 大 厅 ,不 但 有 椅 座 、 有 水 喝 , 还 有 报 纸 看 。一 切 看 上 去和 谐 自 然、完美 无暇 的工 作环境 和服 务设 施 ,与 以 往 不 同 的 是 ,分 局 领 导 还 在 这 里 增 设 了不 少 提 示 牌 、 指 示 牌 ,安 排 了 引 导 岗 。 陪 同 采 访 的 同 志 告 诉 记 者 ,这 样 群 众 方 便 不 少 , 进 门就 可 以 找 到 自 己 的 位 置 ,对 号入座 ,不用 凑到 办理 台前 问长 问 短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还 可 以 直 接 问大 厅 的引导员 ,办起 事来顺 顺 当当 , 群 众 的 心 情 更 加 舒 畅 。 除 此 , 分 局 中 午 时 分 还 破 例 开 辟 了 “ 民服 务 便 值 班 岗 ” ,有 事 可 以随 时 办 , 不 用 群 众 焦 急 等 待 到 下 午 上 班 之 后 再
一 一
来 了 锦 旗 。 “ 小 时 办 好 了 合 同 签 1 证 , 1 就 办 好 社 区 办 公 大 楼 用 地 天 预 审 ”被 群 众 传 为 佳 话 。 “ 责 ”管 理 求 “ ” 问 实 为 了 将 各 个 责 任 目 标 确 定 下 来 , 并 使 之 行 之 有 效 ,今 年 , 分 局 大 胆 改 革 , 对 各 项 业 务 和 职 能 机 构 进 行 重 新 梳 理 , 该 并 则 并 , 该 分 则 分 , 形 成 体 系 ,制 订 了 《 局 与 国 分 土 所 职 能 设 置 方 案 》 和 职 位 说 明 书 ; 同时下 大力气 摸清 “ 底 ”, 家 建 立 各 种 台 帐 ,广 泛 地 收 集 数 据 , 提 高工作 的应 急应 变 能力 。 是 严 格 土 地 供 应 计 划 , 确 保 士 地 的 科 学 配 置 和 土 地 资 源 充 分 利 用 ,确 保 重 点 工 程 、 重 点 项 目顺 利进 行 。实 践中 ,对 于规划 征 用 的
深圳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深国房〔2007〕254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购买商品房及房地产项下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三、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购买深圳市预售商品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审核由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预售合同上加盖的预售合同备案章,并留存复印件。
四、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买自住深圳市一手房现房及二手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银行专用版)"进行查询,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已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不予办理结汇手续。
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未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填写"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商品房查询记录函"(附件一),作为核准该个人购房结汇的审核材料一并留存。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规土[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2日深规土〔2001〕368号)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现根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各级机构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存的文字、图形、表格以及电子、磁、光介质等形式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档案按开放与否的标准,分为开放档案和不开放档案;按存档形式分为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实物档案和本规定确定的部分电子信息档案为不开放档案。
第五条下列电子信息档案,办理结果为开放档案,办理审批过程为不开放档案:(一)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文本和图纸:(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和土地开发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房地产预售许可文件:(五)房地产产权登记中产权状态、用途、性质、位置、座落、结构、面积、建购价款等电子信息,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检索的除外:(六)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查丈报告;(七)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八)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深国房〔2007〕285号
关于规范二手房合同打印程序的通知
各分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公司:由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007版)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07版)将于2007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二手房合同的打印程序,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二手房合同,包括《二手房委托合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都必须通过"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其他任何印刷版、手写版合同均不得继续使用。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产权登记部门不再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服务,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打印。
三、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及"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牌,其诚信情况可登录深圳市国土房产网()查询。
四、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任选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打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并且只能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违者,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打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资格。
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应当按照交易的时间顺序,依次打印《二手房委托合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提供此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6.13
•【字号】深国房[2006]401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
告
(2006年6月13日深国房〔2006〕401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于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事项,我局统一采用“深圳市国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
2006年7月1日以前,我局派出机构或我局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我局继受。
特此通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价收费规范标准及附加文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地质监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咨询收费标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一月总则1、本收费标准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地质监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2、制订此收费标准是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计价标准以及其它有关收费规定上调整修订。
3、本收费标准不包括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价收费标准1说明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评估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进行地面地质调查、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作业,以及编制评估报告所收取的费用。
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由实物工作收费和综合研究收费两部分组成。
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系数+地质灾害评估综合研究收费(见表14)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量1.4 地质灾害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评估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评估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具体详见地质测绘、勘探、取样、原位测试、测量基价表)。
1.5 实物工作量实物工作量由评估人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有关规定、评估合同约定及作业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6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系数是对评估的自然条件及工作环境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其调整系数为复杂1.2、中等1.15、简单1.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分类参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1.7 地质灾害评估综合研究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评估技术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见表14)。
1.8 专家评审费单列计入工程成本。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旳水平交通空间。
3.3.15
过道
套内使用旳水平交通空间。
3.3.16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旳水平交通空间。
3.3.17
檐廊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旳水平交通空间。
3.3.18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旳回形走廊。
3.3.19
架空通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旳走廊。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目 次
前 言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原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旳计算规则前后衔接旳考虑,凡在本原则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旳新建建设工程项目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旳后续房屋建筑面积旳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根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旳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旳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旳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根据竣工房屋旳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旳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旳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旳规划验收、地价核实、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根据房屋现状进行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旳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旳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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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商业用房挂牌竞价招租须知
一、 受理竞价申请时限:按照每次公告的时间受理,提前或逾期均 不受理。 二、 申请参加挂牌竞价应提交的资料: 1.《挂牌竞价申请书》 ; 2.竞价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 3.竞价人身份证明:竞价申请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身份证、居住证、计生证,核对原件) ;竞价申请人属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核对原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 4.连锁品牌除提供上述资料以外,还需提供市内开业所有店铺的 详细清单(含地址、电话) ,以备考察核实。 三、 挂牌竞价招租规则及程序: 1.在竞价受理时限内,竞价申请人向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 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提交竞价有关资料和缴纳竞价保证金; 2. 竞价申请人应在申请竞价前对应其申请竞价的商业用房缴交竞 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按公示竞价底价租金标准的三个月租金缴交;
7.承租人按现状接收已有房屋装置和状况,并须自行负责该商业 用房的装修事宜,以符合租赁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订立的规定。 同 时,承租人如欲更改商业用房设备,则须取得租赁中心其他有关 部门的同意;
8.承租人如须在商业用房内自行安装空气调节系统,则在安装此 种设备及有关的导管或电线前,须事先获得租赁中心和商业用房所 属屋村管理处核准,并且必须有适当的接驳去水管; 9. 承租人在商场外墙任何部分装设霓虹灯招牌或任何类型的招牌 的,须事先获得租赁中心、屋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的核准; 10.承租人请注意,租赁中心存有承租人信用档案,载列曾违反租 赁合同条款及条件的前商户的记录。有此记录的前商户可能不获接 受新的商业用房竞价申请。 五、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商业用房挂牌招租工作由租赁 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招租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租赁中心。 六、竞价申请受理联系方式: 1.受理地点: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一层深圳市住 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2.联系电话:83210067; 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 至18:00; 其它时间逢国家公休日、节假日正常休息; 4.可供查询的网址:www.szzulin.c或 。
租赁中心收到竞价保证金后开具收款收据;保证金在竞价成交后转 为租房押金,不足部分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补齐; 3.租赁中心审查竞价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为保证引进项目真 正能够为小区居民提供优质平价的商业服务,前来申请的连锁品牌, 还需由租赁中心对其经营规模的真实性、社会信誉度及服务质量进 行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方可参加竞价。租赁中心对符合要求的竞 价人发出受理回执; 4. 竞价申请人取得受理回执后填写完整的《竞价报价单》并须在 竞价受理时限内提交租赁中心,租赁中心即时将有效竞价申请人的 报价公布在租赁中心公告栏内; 5.所有商业用房的竞价(报价)价格不得低于公告的竞价底价, 竞价(报价)最小单位为人民币元; 6. 在规定期限内若只有一个竞价申请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的竞 价底价,则该申请人取得承租资格; 7.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申请人的,采取分时段报 价方式,允许多次报价,价高者为竞得人,取得承租资格; 1) 竞价分为三个时段。递交《挂牌竞价申请书》截止时间至竞价 结束时间前10分钟之间为第一时段;竞价结束时间前10分钟至竞价 结束时间之间为第二时段;竞价结束时间之后为第三时段。 2) 在第一时段,允许多次报价,租赁中心即时将有效竞价申请人 的报价公布在租赁中心公告栏内。
3) 在第二时段,只允许一次报价,由竞价申请人自行将填好的报 价单投入租赁中心提供的竞价箱中。到竞价结束时间时,租赁中心 公开开箱并宣读竞价结果(多投或填写错误的,视为弃权) ,价高者 为竞得人,取得承租资格。 4) 第二时段有效的报价结果中若最高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 的,则在第三时段通过抽签方式产生一个竞得人,取得承租资格。 8.租赁中心当场向竞得人发出取得承租资格通知书,竞得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与租赁中心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书》 ,逾期取消承租 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该商业用房择期重新挂牌竞价; 9. 竞价成交后,租赁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竞价申请人保 证金(不计息) ; 四、获得承租权后应注意的事项: 1.承租人所承租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为 1 至 5 年不等,具体按承 租面积而定: 承租面积 不足 100 平方米 100 至 500 平方米 501 至 2000 平方米 2001 平方米以上 租赁期限 不超过 3 年 不超过 4 年 不超过 5 年 视项目情况另定
合同期内每年租金上涨幅度由租赁中心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另行
确定; 2.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用途,否则其租赁 合同将被立刻终止;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违反租赁合同任何条款,租赁中心有权 终止租赁合同; 4.招租公告所列出的商业用房面积均属建筑面积; 5.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必须在合同终止后三日内将 该商业用房腾空并交回租赁中心,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6.租户可享有一段免租期,免租期由 1 个月至 3 个月不等,具体 按承租面积而定: 承租面积 不足 100 平方米 100 至 500 平方米 501 平方米以上 免租期 1 个月 2 个月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