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管局知晓函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
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成房物管[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23号)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二○○六年七月三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承接验收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承接验收的时限(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决定-成房发[2009]4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
定》的决定
正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决定
(成房发〔2009〕46号)
五城区房管局,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9〕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实际,经市房管局研究决定,《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成房发〔1999〕17号)自2009年4月21日起废止。
此决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成房发[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5]125号)市拆迁管理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屋拆迁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调解及行政裁决的工作,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城镇房屋拆迁纠纷案件行政裁决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受理(一)必须有拆迁当事人双方两次的详细谈话记录(对被拆迁人未签字的记录应有相关证据材料)。
(二)拆迁人必须提出明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有对被拆迁房屋情况(含无证房)的证明材料。
二、证据收集(一)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双方对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
(二)拆迁管理部门的案件经办人员必须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好书面记录。
(三)在依法应当实施证据保全的被拆迁房屋裁决案件中,拆迁人必须提供对被拆迁房屋实施了证据保全的证明。
三、案件调解对被拆迁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调解的,拆迁管理部门的案件经办人员应入户进行调解(对被拆迁人仍拒绝调解的应记录在案)。
四、案件裁决对案件事实情况清楚,拆迁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恰当的,依法作出裁决予以支持。
对案件事实情况清楚,拆迁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恰当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作出裁决。
五、案件的中止和终结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恰当的,应要求申请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限期进行调整。
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中止案件的办理,如果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拆迁人未按拆迁管理部门要求调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拆迁管理部门可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裁决。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通知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使用说明书为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2、本示范文本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3、根据《规定》第三条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说明书;本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4、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本说明书,每套房屋一式二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6、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房屋使用说明书尊敬的业主:欢迎您成为(物业名称)的业主,祝愿您在这里享受到安全、温馨和美好的居住(办公)生活。
为了使您能充分了解您所居住(办公)物业的结构类型,正确使用各类配套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全面了解装饰、维修的注意事项,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编制本说明书。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成房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成房发〔2012〕103号)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为加强成都地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6号令)、《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地方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各郊区(市)县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要求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并做好工程验收、复查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一)预防处理。
1. 规范勘察和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前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勘察,编制工程施工方案。
2. 树立安全意识。
施工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佩戴工作牌。
施工完毕后应当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3. 严格落实责任。
施工组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施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 245-2011(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 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
房屋白蚁预防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施工。
针对特殊工程确需调整操作方法、用药比例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后按会议决议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成房发[2002]122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成房发[2002]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增强市场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以及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川建发[2002]339号)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市场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途径。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建设与管理,各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具体负责实施。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安全鉴定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09
•【字号】成房发[2011]92号
•【施行日期】2011.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
通知
(成房发〔2011〕92号)
市房安办,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事项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及我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暂行办法》(成房发〔2011〕74号文)的精神,原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推向市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不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据此,现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各单位对此前的房屋安全鉴定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结果上报同级财政;
三、到当地发改(价格)和财政部门核销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许可及收费票
据。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成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按照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
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
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10]29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5.11【实施日期】2010.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9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川建房发【2010】218号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近期立即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
为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国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管理等政策规定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开发企业资质备案情况。
包括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合法的开发资格,是否越级开发,是否严格执行资质到期换证等。
(二)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情况。
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项目手册,并按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虚报、漏报等。
(三)开发企业存量经营性用地开工建设情况。
是否按照国土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动工,因企业原因造成未按期动工的是否按照促建要求动工等。
(四)开发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是否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主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情况。
各地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对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了核查,并对项目资本金的使用建立了监管措施。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31日)各城区(含高新区):根据我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相关目标任务的要求,按照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指挥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改造工作的通知》安排,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范围:九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二、普查时间:自即日起至2005年6月15日。
三、普查要求:市房管局负责普查报表的设计和业务指导;各区(含高新区)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为使普查全面覆盖、真实准确,具体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社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普查,按照“一项目一表”的原则回收《房屋普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整理统计后填写本社区《房屋普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二),将《登记表》和《汇总表》一并报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交本区建设、房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05年6月20日前分别报市人居办、市房管局。
四、其他注意事项:(一)《登记表》和《汇总表》的电子表格可在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公告通知”栏下载,网址:;(二)《登记表》中的“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分别指7层(含)以下的住宅和8层(含)以上的住宅;(三)《登记表》中的“面积”均以平方米为单位;(四)《登记表》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五)《登记表》中有选择项的,请在相应选择□内打“√”。
五、附件:一、《房屋普查登记表》(略)二、《房屋普查汇总表》(略)——结束——。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1999年7月8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交易收费和交易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交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县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具体标准为:1、房地产转让手续费(1)房地产买卖按成交价1%收取,其中已售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交价的0.5%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赠与、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的0.7%收取。
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中赠与由受赠人承担。
(3)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2、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价值的2‰收取,由抵押人承担。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交易机构须到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人员经费,业务费用和市场建设开支,不得任意调用和挪作它用。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结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成房办[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办〔2009〕130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成房办[2008]11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成房办〔2008〕11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房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
(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快报与统计年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统计报表内容进行修改。
(二)半年快报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应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
(三)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式样附后)。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成房办[2008]11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成房办〔2008〕11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房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
(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快报与统计年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统计报表内容进行修改。
(二)半年快报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应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
(三)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式样附后)。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成房办[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的通知(成房办〔2008〕11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房发[2007]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包括半年快报与统计年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统计报表内容进行修改。
(二)半年快报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应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
(三)物业服务统计报表(式样附后)的报送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登录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innerestate/)完善与变量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交统计报表。
二、物业服务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一)物业服务统计报表的填报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派专人负责,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填写统计报表时须与本企业各业务部门核对有关数据,确定无误后方可上传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数据前后一致,不得漏报、错报。
(三)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四)统计报表上的数据须经企业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请企业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提交。
三、物业服务统计报表的监督管理(一)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报表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