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理论基础其细化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 0 1 3・ 4 ( 中) ◆ 法 制 园地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杜 天 文
摘 要 新《 刑 事诉讼 法》 第9 3条确 立 了我 国羁押 必要性 审查 制度 , 这是 对我 国以往 羁 押制度 的一项 重要 改革 , 势必会 对 今后 羁押措 施 的适用 产 生重 大影响 。 同时, 新确 立 的羁押 审 查制度在 相 关的 法律规 定方 面过 于笼 统 , 这 将影 响其在 司法 实 践 中的操作 性 , 需在今 后 的立 法 中予以 细化 。 关键 词 羁 押 必要 性 审查 逮捕 作者 简介 : 杜天 文 , 北 京 市西城 区人 民检 察院 , 中 国政 法 大学刑 事诉 讼法 学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 事诉讼 法 学。
证据 的 收集 固定情 况 、 被 羁押 人悔 罪态 度等 , 审查 其是 否具有 社
以往 的 以捕 代侦 、 以捕代 罚的观 念及做 法, 导致 了逮 捕率高 、
延长 羁押 率 高, 以及 一押 到底 、 持 续羁 押甚 至是超 期羁 押 等现象 会危 险性 及妨 碍诉 讼 的危 险性 , 依此 判 断是否 需对 其继 续羁押 。 频 发 。新刑 诉第 9 3条 引入 了羁押 必要 性审 查 , 将 为解 决 这些 问 题提 供法 律 支持 。
的问题 大有 裨益 。
保障 和尊重 。 ” 2 0 0 4 年 我 国已将“ 尊重和保 障人 权” 写入宪 法 , 此
1 . 纠 正错 误羁 押 , 避 免不 当羁 押 。在我 国逮 捕 即伴随着 羁
羁押 是逮 捕 的一种 应然 状态 。 羁 押必 要性 审查 首 先应对 逮捕 次刑 诉修 订更 是第一 次将 “ 尊重 和保 障人权 ” 写入 我 国的刑 事诉 押 ,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羁押的发生。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指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进行羁押前和羁押期间的审查程序,旨在确认是否存在必要的羁押理由和依据。
其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能够防止因不当羁押而导致的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司法公正:通过审查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效率原则:合理的羁押制度能够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状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审查。
近年来,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司法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 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产生不公。
3. 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但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对策建议1. 规范审查程序:制定统一的审查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明确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的标准和依据,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确保审查的公正性。
3. 加强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在审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构建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构建摘要: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捕后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了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审前逮捕羁押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
但是,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配套的程序和机制则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细化。
有鉴于此,本文试从审查的内容、程序启动、审查评估、处理等方面进行构想,以期在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制度构建为了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捕后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了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审前逮捕羁押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
笔者在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础上,结合在侦查监督科工作的经验,对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除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等条件外,是否有逮捕必要,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但是,长期以来,究竟该如何把握这一条件,应掌握什么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依靠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使得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成为司法工作中的难点之一。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现实路径。
对此,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法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和建议权,它实际上是对逮捕必要性的一种后续跟进审制度,它能够进一步防止侦查部门“以羁代侦”,长时间的将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嫌犯继续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促进侦查办案由“破案捕人”向“证据定案”目标的转变,提升办案质量。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未对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监督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细化,加以规范。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刑事羁押是成就刑罚惩治犯罪最严厉、最强有力的保障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不当羁押的问题,多年来滥用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一直被媒体作为抨击我国人权保障规范落后的弊病之一。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纵深化发展,状况虽有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
羁押状态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羁押适用条件和期限,致使实践中延长羁押期限较为随意。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利益的共同体关系,法院实际上处于第三追诉者的地位,针对羁押的事后审查机制薄弱,力度不大,且范围有限,效果也不明显,审前羁押比率普遍较高。
因此本次刑诉法修订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对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大进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根据宪法精神和人权精神要求可知,自然人在没有必须的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应当不被羁押。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就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旧思想旧方式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调研报告【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工作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必要性审查从捕前延伸至捕后羁押阶段,由此对审查逮捕的跟踪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该项规定,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与配套机制(一)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范围设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4)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5)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6)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8)在押人员系70岁以上老年人;(9)在押人员系残疾人;(10)其他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在审查逮捕案件当中有时会出现“风险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在逃,但由于不能取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口供,现有证据虽可以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但存在些许风险,在犯罪嫌疑逮捕归案后,仍应督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配套设想新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何时审查、如何审查值得探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刍议
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转变执法理念;合理配备检察工作人员;加强检察机关职能部门配合;化解社会矛盾,注重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构建;应对措施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没有明确界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一直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观念,加之司法实践中各政法机关将逮捕率、起诉率作为考核指标,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一直是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
笔者对扬州市一基层检察院的逮捕情况进行了统计,2008年的逮捕率为88.8%,近三年的平均逮捕率也达到了76%。
而逮捕后,除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外,检察机关鲜有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授予检察机关,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机遇,同时使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挑战。
近年来,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探讨的热门话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将审查的权利赋予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对审前羁押程序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在押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行、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防止公安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出现关系案、人情案,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浅谈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关键 词
逮捕
羁 押必要 性
变更
强制措 施 监 督
作 者简 介: 潘 羽洪 , 福 建 省福安 市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方 向: 修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 的适 用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4 5 . 0 2
根据 《 刑事诉讼 法》 第 五十 一条 的规 定 以及 司法 实践 , 在 侦 查
阶段 。 侦查机 关有时 仅凭 自己的主 观判 断去理 解逮捕 后的犯 罪嫌 捕是对 人 身权 的 限制 , 只有严格 控 制才 能更 好的保 障 人权 , 因此 疑人 患病 、 罪行较轻 , 而认 为采取逮 捕措 施“ 不 当” , 甚 至仅 以案情 公 安机关 做 为逮 捕措 施 的执行 者 一旦发 现 所采 取 的逮捕 措施 不
看法 。
一
年 以来 , 捕 后变更 强制措 施 的案件 中以故 意伤害 案和交通 肇事 案
刑诉 法关于 捕后 变更 强制措 施在 司 法实践 中的 现状 居 多。
、
检察 机 关对有 证据 证 明有犯 罪 事实 的犯 罪嫌疑 人行 使批 准 逮捕 决 定权 , 但 对捕 后强制 措施 的变 更既 无决 定权 , 也 无确切 的
据《 刑 事诉 讼法》 第 七十三 条的规 定而 决定变更 强制措 施 , 不 需要 监督 , 往往 发现 公安 机关 变更 强制 措施 变更 不当 时 , 早就 失 去了 经过 原批准 的检 察机关 同意 , 这 实际上 赋予 公安机关 对捕后 变更 监督 的最 好 时机 , 使监 督流 于形 式 。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强制 措施 有 关机 关应 当在 十 日 以内将 处 理情况 通 知人 民检 察 院。 ” 可 以防止“ 一押 到底 ” 、 从根 本上 治理超 期羁 押 。
由于审 查原则 相同 , 审 查 的依据 也是一 致 的 , 依据 逮捕 的 条件 作 出判断 , 检 察机关应 通过 审查罪 行条件 、 刑罚条 件 、 社 会危
作为一 种新 的工 作机制 , 上述规 定较 为原则 , 《 人 民检 察院刑 险 性条件 是 否随 着诉讼 的进 程发 生 了变化 来相 应判 断 是否 不再
事诉 讼规 则 ( 试行) 》 ( 以下简 称 《 规 则》 ) 进 行 了细 化规 定 , 笔者 拟 需 要继 续羁押 。
结合 上述 规定 , 就 司法实 践中如 何 实施该 机制进 行简 单论 述 。
一
一
三、 审 查程序 的构 建
( 一) 审查 的启动 《 规则 》 第6 1 6条第 2款规 定 : “ 人 民检 察 院发现 或者根 据犯
、
审查部 门 的确立
《 规 则》 第6 1 7 条 规定 : “ 侦查 阶段 的羁押 必要 性审 查 由侦 查
在 的 问题 是 :
监 督部 门负责 : 审 判阶段 的羁押 必要性 审查 由公诉 部门负责 。 ” 存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及其 法定代 理人 、 近亲属 或者辩 护人 的 申请 , 经 审查认 为不 需要继续羁 押 的, 应当建议 有 关机关予 以释放 或者变 更强制 措施 。 ” 可 以看 出, 捕 后羁押 必要 性 审查 的方式有 两种 : 依 职权 主动 启动 审查方 式 , 基 于 申请 的被动 启动 审查方 式 。 1 . 主 动启 动审 查。要 注意 两个方 面 : 第 一, 应 和定 期审 查相
刑事诉讼中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探讨
刑事诉讼中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探讨作者:杨柯一王彩云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7期编者按: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在从事检察工作中,不仅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同时能够静下心来,自我反思和领悟法律精神。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的编辑在采编时,感受到新野县人民检察院钻研检察业务的执着和热情,于是本栏目选取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救济机制和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等6篇文章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5条规定了比较完整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尤其是第93条创设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
这一创设具有高度的前瞻性,既体现了法治国家的要求,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了很好保障。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人权保障理念。
在我国,人权内容涉及面较为广泛,不仅包含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还包含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这一理念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中主要体现为:第一,人权保障有利于羁押功能的正确发挥,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不当羁押往往给被羁押人带来了巨大创伤,对他们的基本人权是一种极大的摧残,因此人权保障理念的带入会引导羁押走向正确道路。
第二,人权保障是对羁押公权力的一种无形的限制和约束。
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不管一个人被赋予多大的权利,都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因此有必要通过一些制度来适当约束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是在这一理念的呼唤下出现。
权力制约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在使用权力时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可见,权力具有强制性,极易被滥用的可能。
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约束和限制权力。
在实践中,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更改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几率十分低,他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对抗国家权力,因此必须通过一定措施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构建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机制——以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为视角
三、 构建“ 逮 捕 后 羁 押必 要 性 继 续 审查 ” 机 制几 个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1 . 逮 捕 后 羁 押 复查 的范 围 逮 捕 后 羁 押 复查 机 制 是 指 南原 批
准 逮 捕 机关 . 在执 行 逮 捕 后 . 根 据有 关 人 员 的 申请 或 者 依 职 权 对捕
无 罪 和法 律 事 实 上无 罪 。2 . 超期 羁 押 。一 是 显形 超期 羁 押 。即明
显违 反 刑 诉 法 的 规定 , 在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等 阶段 的羁 押 时 间
原 有证 据 和 新 事 实 、 新 证 据 的审 查 。 2 . 复 查 程 序 的 启 动 检 察 机 关 对 逮 捕 后 羁 押 的 复企 . 可 以依 犯 罪嫌 疑人 及 其 辩 护人 的 申请 进行 : 申请 可 以 南被 羁 押 人押 的 必要性
修 改 后 的刑 事 诉 讼 法 第 9 3条 规 定 体 现 了 国 家 对 公 民 人 身 权利的切实保护 . 也 强 化 了 人 民检 察 院对 逮 捕 活 动 执 行 的监 督
但是 . 如何 开 展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工 作 . 以 及 相 关 配 套 的审 查 机 制 则 有 待 于进 一 步 明确 、 细化 。
条将 贯 彻 落 实 这 一 原 则 作 为 刑 事诉 讼 法 的基 本 任 务 之 一 。 同时 , 院依 法判 决 . 对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确定 有 罪 ” 4 . 复 查 后 的 处 理 如 果认 为原 逮 捕 决定 正 确 且 有 继续 羁 押 必 我 国 刑 诉 法 吸 纳 了无 罪 推 定 的合 理 内 涵 . 明确 规 定 “ 未 经 人 民法 要 的 . 作 出 维持 原 逮 捕 决 定 。如 果 认 为 原 逮捕 决 定 错误 . 可 以根 据
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实, 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明确其定位 。
( 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
和监督职能 的分离[ 2 ] 。
因此 ,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
修改后 《 刑事诉讼法 》第 9 3 条规定 : “ 犯罪嫌疑 职能的一种体现 。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中的“ 羁押 ” 指 的是犯罪嫌
疑人 或者被告人 在被逮捕后至所涉案件判决前 的羁 式 。卢乐云[ 1 】 也在其《 论“ 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 押, 也 即法学理论界所称的“ 未决羁押” 。长期 以来 , 在 查 ” 之适用》 一文 中指出 , 《 刑事诉讼法》 第9 3 条规定
[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4 — 1 6
[ 作者简介 】 陈敏( 1 9 8 4 一 ) , 女, 湖南泸溪人,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硕士研究生; 黄纯丽( 1 9 7 7 一 ) , 女, 湖南水顺人, 泸溪县
人 民检察 院检察员 、 硕士研究生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现行 《 刑事诉讼法 》 第9 3条规定 : “ 犯罪嫌疑人 、
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 , 人 民检察 院仍应 当对羁押的必
应当建议予 以 被告人被逮捕后 , 人 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 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 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 当建议予 以释放 释 放 或者 变更 强制 措施 。有关 机关应 当在 十 日以 内将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 日以内将处理 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一法条有两个关键词 情况通知人 民检察 院” 。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无 值得我们关注 , 即“ 人 民检察院” 和“ 建议 ” 。这两个关 疑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 在我国的法治进程 中,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律发展史 上有着里程碑式 的意 义。但 目前这一新生制度仅有框架和雏形 , 要“ 羽翼丰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引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程序限制措施,对于预防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本文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建立完善制度等方面作出探讨。
二、必要性(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不得恶意攻击、侮辱犯罪嫌疑人,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
”对于犯罪嫌疑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一般都是在被捕后羁押中度过的,因此,对于那些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人,他们的权利被保护才能确保诉讼进程的公正性,避免出现诉讼失误等不良情况的发生。
(二)防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他们受到任何的侵犯。
刑讯逼供的根源就是有关部门在犯罪嫌疑人处置过程中存在着随意对待、胁迫威逼等类似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步健全完善,避免出现不良情况的发生。
(三)维护社会公正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没有任何严格的控制,扩大他们的自由可能会使得这些人在自由期间可以获得足够的证据以逃避追诉,也可能因为接触到外界人员而操纵证据。
而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都有非常严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的话,甚至可以通过限制他们的自由,更好地控制证据是否被泄漏。
这样,不仅能为诉讼正义提供有力保障,还能够满足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需求。
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标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目前实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缺乏统一的标准会导致执行人员根据自己的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措施,进而导致执行人员执行结果的不一致。
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作者:陆冬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新刑诉法第93条确立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我们要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司法审查时,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谦抑执法,严守边界,防止司法权力空置和滥用,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部门作者简介:陆冬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28-02逮捕羁押属于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手段,新刑诉法构建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凸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
这是一项重大修改,目的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执行的法律监督,从而减少羁押、防止超期羁押和不适当关押。
但作为一项新制度,该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多问题丞待细化。
一、逮捕后羁押的现状(一)羁押措施普遍适用,羁押率较高首先,构罪即捕,逮捕率畸高。
“构罪即捕”是过去几十年刑事司法工作中一直延续下来的惯性做法,有罪推定的观念仍根深蒂固,非羁押候审的观念还没有建立。
其次,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直诉案件少,捕后起诉案件多。
近年来,不捕直诉案件的比率一直较低,虽然总体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
这说明,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大多数都被采取了羁押措施。
再次,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导致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附条件逮捕制度,即在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
但该制度实施以来,并未达到预期成效,更多的是对不符合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变相羁押。
(二)羁押期限长,中间审查变更程序缺失就羁押期限而言,我国的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可谓世界之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些年, 犯 罪行 为 呈上 升趋 势 , 看 守所 鹄押 人 量 的犯 罪 嫌 疑人, t 用火 量 的人 力 物力 资源 , 司 法机 关 疲 丁应 付 。捕 后 押 必要 性 查制度 实 施后 , 依照 法 解除 …些 疑 犯 的 押 , 无 疑 可 以彳 『 效地 节 约公 资源 , 降 低 司法成 小 , 缓 解 财政 乐 力 。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口
摘 要 新修 订 的 刑 事诉 讼 法》 首度 明确确 立 了逮 捕 以后 羁押 必要 性 审查制度 ,在 完善我 国刑 法方面 迈进
了一步 因为确 立的 时间较短 ,在 实际 的执 行 中不可
漆志 民
施, 可 以分 化“ 解 , 促使 其十 ¨ 互 揭发 榆 举 , 力争 宽 人 处理 , 有 利 于 案什 的侦 查 取证 。
【 五)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节约公共资源, 降低
财 政 方面 的 支出 。
避 免地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以, 构建 责权 明确 、 分 工协
作 的一体 化 审查制度 是 当务之 急。 关键 词 捕后 羁押 审查 意 义 保 障人权 中图分 类号 : D9 2 5 . 2 文 献标识 码 : A
逮捕 是 以 限制 犯罪 嫌疑 人人 身 [ J 由的办式 , 预 防其 妨碍 实 ( 一) 司法部 门责权明确 、 分工协作, 实现捕后羁押必要性 彳 r 刑 事 诉 讼或 者 再 次 实施 危 害社 会 或 者个 人 行 为 的可 能 。所 审 查制度 的 一体化 。 以, 押 犯 罪嫌 疑 人条 件消 失的 时候 , 限制其 人 身 E J 由则 变 对 于被 告或者 犯罪 嫌 疑人 实施 牝 押 , 牵 扯 剑 公安 、 法院、 榆 成 侵 犯权 利 的行 为应 该 加 以制止 。 去 年新 修 订的 《 刑事 诉讼 法》 察 院等 多个 r J 。在 侦 查阶 段 , 需要 侦 查J I { c 督 邮 ¨和 所 枪 察 (卜 面简称新刑诉法) 第几 I ‘ 三条明确指…: “ 犯罪嫌疑人、 被告 门密 切合 作 同完 成 。 监所 检 察 部 门把 犯 罪 嫌 疑 人在 所 的 人被 逮 捕后 , 人 检 察 院仍 应 当对 押 的 必要性 进 行 q 丁 查 。对 表现 和 其 是否 患 有影 响 弼 押 的疾 病 等状 况 报 告 给 作 为上 查 不 需要 继续 押 的 , 戍 建 议予 以释放 或 者变 更强 制措 施 。有 的侦 查监 督 部 门, 由其综 合 各种 情 况 , 依 据 事 实 , 作 …裁 定 。进 灭机 灭 应 当在 卜 F 1 以内将 处理 情况 通 知人 检 察 院” 。这无 疑 主 审查 由公诉 部 门负 贞 , 监所 榆 察部 门 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 措, 对于保障其人身权 入 巾查起 诉 阶段 以后 , 把 犯罪 嫌疑 人 在 所 的表 现 和 其是 甭 忠 彳 丁 影 响 押 的疾 病 等 状 利- 仃币 人 的作 用 。 况报 给 公 诉 r J , 再 由公诉 部 门综 合 各种 情 况 , 依据法{ = l } 作 捕后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戡 决 。 ( 一) 捕后羁柙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 ( 二) 改 变 办案 方式 , 依 法减 少捕 后 羁押 状 况 。 的人身权利 , 较好地预防了重罪轻判的产生。 为保 护 公 的合 法权 利 , 对被 告 或者 犯 罪嫌 疑人 押 不应 1 9 9 6 年版 的 《 刑事 诉 讼法》 颁 布 以来 , 刑 事诉 讼案 件呈现 … 该 作为 。 诤l l 常态 , 而 是例 外 措施 。l 划为 这 是违 t 无罪 推 断 原则 新的情 况 , 比如 : 疑犯 押 候 率 型 l : 升趋 势 : 被 处 以轻 刑 的 的 行为 。 捕 后 押 必要 性 Ⅲ查 机制 就 是 依据 这 利 t 状况f l I 台的 。 案例 逐 渐增 多。这 些情 况 表 明 , 司法机 灭在 刑 事侦 查或 者组 织 司法 机 关在 实施 捕后 羁押 必要 性 Ⅲ 查制度 时 , 应 该 改变 办 案办 1 l f 判时 通 常 先 限制被 代或 者 疑犯 的 人 身 口由。这 种 措施 虽 武 , 改变 高羁 押 率 的现状 。在具 体操 作 时应 该 遵 循 以 卜 原则: 然较 为彳 丁 效地保 证 了刑侦 的顺利 进行 , 预防其 再次犯 罪 的发生 。 l 、 维护 各办 面合 法 权益 , 保 证 司法 公 l F 。 然而 , 存 实 际操 作时 , 一些 不 必实 行 押 的被 佑或 l 者嫌 疑 人 的 在依 法 q 了 查 被告 或者 犯 罪嫌 疑人 是 不是 应该 鹕 押 的时 候 , 合法 权益 可 能遭 受 了侵 犯 , 而捕 后j } f ; 押必 要・ F . - l : - ' , t r 查制度 可 以较 应 该 持 兼 顾各 方 , 宽严 结合 的 原则 。在 具 体 操作 时 , 要 照 顾 为彳 丁 效地 避 免这 利一 情 况 的发 生 , 彳 丁 力 地维 护 了犯罪 嫌疑 人 的 剑被 梆人 、 疑 犯 的权利 , 在 两 者之 问寻 求平 衡 点 , 力 争各 方面 满 、 J 1 权益。 意, 彳 丁 效 地 缓解 社会 矛盾 , 减 少 司法 隐 忠 。 ( 二) 捕后 羁押必要 性审 查制度 便 于检 察机 关实现 有效 监督 。 2 、 彳 『 利 于肯 少 年成 K, 依法 保 护末 成 年人 的 合法 权 益 。 榆 察机 哭 对法 律诉 讼 施j { { i 督 是确 保法 律 公平 , 防止 司法 对 r肯 少年 犯 罪 , 要 小着 教 育挽 救 的 i l I 发点, 综 合 考 虑各 腐败 的 彳 丁 效 机 制 。… 面 , 它保 障犯 罪 分子 依法 得 到 惩处 , 人 种 素 , 强化 捕后 押 必 要 查 , 对 于 没彳 丁 必 要进 行 强 制 的, 上 命财 产 安个 的 得至 1 保证 ; 另 一 面 , 它 要强 化 督 使被 押 的 , 要 及 时释 放或 者采 取 其他 适 的强 制描 施 。 竹 或 ‘ 疑 犯 的人 权 得 到 保障 。捕后 押 必要 性 查制 度 是确 3 、 提高 办案 效 率 , 及 时裁 决 。 保 人【 愉察 院实现 其 督 职 能的 制度 保 障 。 实 行捕 后 鹎 押 必要 性 巾 查制 度 要 贝 彻 高效 的原 则 。 从案 ( 三)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助于教育挽救一些疑犯, 件 的提 请到 裁 决 , 应 该在 七个 l : 作同 完 成 。只有 这 样 , 被 告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背景和意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在逮捕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一项法律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过度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权,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逐渐被引入,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一)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过度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在逮捕后进行无限期羁押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过度羁押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导致司法机关的信誉受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为了避免过度羁押的发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规定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一些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必要的侵犯,这与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权益相悖。
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
(三)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过度羁押不仅仅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特别是在一些无法顺利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长时间羁押不仅仅消耗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现是基于对过度羁押现象的反思、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考虑。
这一制度的引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也是对刑事诉讼公正和合理性的一种体现。
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基本内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的强制措施变更、羁押期满的必要性审查以及起诉前的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是对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摘要】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随意羁押、以捕代侦的现象,对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产生了严重的损害,这和依法治理国家保障人权的理念不相符。
我国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是2012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其规定过于原则,要想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挥其作用,达到保障人权,降低羁押率和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必须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羁押审查;保障人权;逮捕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羁押主要是指对未被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定有罪的人而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所持续的状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核心是审查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至今日是否还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然后作出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而不对当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逮捕的条件进行审查。
二、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意义(一)防止羁押措施的滥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的机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一些办案人员把羁押作为一项有效的保全措施,尤其是拘留和逮捕,他们视羁押强制措施为调查取证和获取口供的必要手段来使用,而且把方便追究和侦查犯罪作为羁押的理由,这都是法律禁止的。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作者:郭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纵观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严峻问题日益凸显,即羁押率过高、超期羁押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93 条设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大大有效地提高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文章以新法制度为基础,分析建立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特点,以及我国对该制度的构建情况,然而,我国对于该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文章联系司法实践,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以确保更大程度的保障人权,发挥该制度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直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侵害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现象,例如“一捕到底”、“不当羁押”等,与羁押的目的,羁押的功能背道而驰。
随着人权保障理念深入人心,权利制约理论的全面发展,高羁押率得到了有效控制。
为了杜绝超期羁押和随意羁押的问题,加强检查机关对羁押强制措施的监督权力,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93 条,增加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自修正案通过以来,法律界的教授、学者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多表示赞同。
然而,正如我们所知,该制度只是初步的,不成熟的规定,在该制度的建立,发展,适用等多方面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比如该制度如何启动、如何审查,由谁参与,审查什么等问题。
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大大降低了居高不下的羁押率,有效控制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在这一制度的背后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保障理念的充分展现2004 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公民保障自身权利的纲领性文件,我国首次在宪法中公开宣告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因为在这一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了公民不受非法羁押或逮捕的权利,以及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但这一规定与国际公约不尽相同,需要适用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实践中。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下)作者:王凡姜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如何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本文结合实务,提出浅薄的理解,借此抛砖引玉。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度构建作者简介:王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主任科员;姜青,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43-02一、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尽管新刑诉法在第93条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是过于原则,不太具体,本文从审查主体、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标准等多方面试图对此细化,以便更好理解和适用该制度。
(一)审查主体新刑诉法已经明确审查主体为检察院,但没有明确检察院哪个部门进行审查。
笔者从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综合考量,认为监所检察部门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部门。
其理由有三:一是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羁押后至审判阶段的全程监督和审查,可以详细了解他们在羁押状态下的情况如认罪态度、服刑情况等。
这较检察院其他部门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是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后羁押的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侦监科批准逮捕进行监督和检查,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有部分学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部门应该是侦监部门,因为侦监部门对侦查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进行审查批准,已经对逮捕的合法性作出了判断,比较了解情况,应该继续对逮捕后羁押进行审查,继续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但笔者认为,这会陷入“自我批准逮捕,自我审查羁押必要性”方式,有失公正,不利于保护被羁押人的权利。
三是监所部门不是办案部门,没有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的办案任务,可以做到中立,不偏不倚,具有中立立场。
鉴于监所检察部门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应该加强监所部门的力量,在人员配置上、工作职能、考核标准等应该全面考虑,充分调动监所部门审查的积极性,而非硬性下达命令,让他们审查,而没有相应的配套跟上,这样会在他们原有工作基础上加重其工作负担,从而使羁押必要性制度审查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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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及其细化
摘要:我国刑诉法已明文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之后,检察院需要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诉讼法典的形式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
然而由于新法生效尚不足一年,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着眼于我国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功能、理论基础以及进一步解决实践中种种问题所要进行的细化工作做一阐述,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序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这是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内容,这一内容的确立意味着我们国家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
然而制度虽然在立法的角度已经被建立,但由于新生制度在规定上过于笼统,实践中的情况又更为复杂,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功能进行讨论,并从实践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制度的细化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终为立法者所吸收,成为修正后的刑诉法的一大亮点的重要原因是,它是刑诉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的表现。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许多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刑诉法典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表述,其基础同样是在于保护基本人权,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被推定为无罪的,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对诉讼参与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就需要对这种措施进行严格的限制。
我国在《立法法》中就有规定:“对于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这其实是羁押法定的体现,意味着羁押的理由、必要性、期限、场所、授权、审查、救济等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具备的立法内容。
从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角度来说,实施羁押的是公权力机关。
对待公权力机关的职务行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以比例原则来予以限制,以期使这些职务行为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具有合理性。
比例原则虽然源生于行政法,但如陈永生教授所言,比例原则已是公法中通行的原则,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法。
2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实施的强制措施首先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与刑罚的目的不同,因此超过这一目的限度的强制措施就应当是被禁止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必要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在这种多选择的情况下,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在限度内选择合适的措施,从而减少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应当具有合适性,实施主体应根据情形确定强制措施的幅度、期限等。
总结而言,我国的刑诉法典吸收了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就在于“无罪推定”与“比例原则”,同时它们也是具体到审查工作时公权力机关应当参照的原则,这是保障人权理念的直接体现,是我国刑诉法和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功能分析
所谓捕后羁押就是指有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这一制度的确立简而言之主要是为了保护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正确、合理行使的一种保障。
具体而言,它的功能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如果没有具体制度的支持,那么法律原则就只是空谈。
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保护。
因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有条件地对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事后的审查,才能保证实施的正确性,以避免错误的羁押导致对人权的侵犯。
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有权机关对自己的职务行为的内部监督,错误的羁押将会导致国家赔偿,在羁押之后继续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查可以避免工作的失误。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
在新的刑诉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我们能够看到的相关规定寥寥无几。
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却是被广泛使用的,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细化,是对今后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化的必要工作。
对这一制度进行细化之后,一方面可以提高这一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效率,另一方面,细化之后可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或机关为了推脱责任而规避这一制度的行为,同时也是对权力的一种均衡,防止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
在制度细化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我们既应当遵循严格遵守制度的宗旨,也应当充分考虑现实的制约性,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对制度中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
刑诉法中对审查主体明确规定是检察机关,但应当交与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来负责执行则并没有明确,侦查监督部门、监所监察部门、起诉部门都有可能成为负责机构,如何统筹协调安排,完善内部管理,决定着这项制度能否得到贯彻与落实。
其次,对其他主体的明确。
所谓其他主体是指责任主体之外的此制度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主体,包括捕后必要性审查启动主体、申请主体、复议主体等,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均有权从事上述活动,都在需要考虑的问题之列。
再次,是对工作机制的细化。
对于审查本身而言,有全面审查和部分审查之分,二者的不同在于审查范围大小有异,虽然就当前的司法资源实现全面审查存在一定难度,但由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殊性,全面审查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因此笔者认为责任主体应当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做全面审查。
所谓全面审查,既包括实体内容,诸如证据、预审刑期、社会危险程度等,也包括程序性内容。
最后,应当赋予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以一定的救济途径,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设置相应的复议、复核救济措施,以确保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
结语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所以受到了如此大的关注,正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与公民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大功能,而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则是一项对于使用强制措施的限制,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诉法尊重、保障人权的体现,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有着现实的意义。
然而制度建立之初,仍有诸多不完善,笔者以此为契机,对这一制度的功能、理论基础与实践中细化的问题作了阐述,以期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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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松.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兼论制度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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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光荣,汪波平.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2:168-170.
作者简介:
卓卫国(1961—),男,福建沙县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牟丽鸣(1986—),女,福建建宁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检察局副局长。
脚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2.“比例原则是西方国家公法,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具有非常
重要的意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对其加以贯彻”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第1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