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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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27
•【字号】新政办发[2006]65号
•【施行日期】2006.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劳动者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或自谋职业
的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缴费费率缴纳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 个月以后,从第7 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一)连续缴费满6 个月不满1 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30 % ;
(二)连续缴费满1 年不满2 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费中支付60 % ;
(三)连续缴费满2 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 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3 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

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 年、女20 年。

(一)参保人员缴费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每多缴费一年可享受从统筹基金中增加1 %的支付待遇。

(二)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后出现间断缴费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在2008 年底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辞职后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军队复员干部中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可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每年确定的缴费基数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情况可分别按季、半年、一年缴费的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可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也可以通过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各统筹地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 2003 〕45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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