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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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档案的管理,保护电力工程档案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责任
第二条电力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电力工程所。
第三条电力工程所应组织专人负责电力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
第四条电力工程所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电力工程所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电力工程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电力工程档案的整理、分类、鉴定等工作;
2.负责电力工程档案的保管工作;
3.负责电力工程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工作;
4.负责电力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5.协助电力工程所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的归档和整理
第七条电力工程档案应按照电力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归档,分为项目前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和运维阶段。
第八条电力工程档案应经过整理和鉴定后进行归档,并按照电力工程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电力工程档案应专设档案室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电力工程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安全,设有相应的防火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档案室应制定进出档案的管理制度,对进出档案进行登记和审核,并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和借阅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利用和借阅。
第十三条电力工程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应经过档案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档案的利用和借阅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章档案的编制和报批
第十五条电力工程档案应按照电力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进行编制,并经过鉴定后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档案编制和报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电力工程所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电力工程所应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章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电力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电力工程所对此次制度负责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