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93981_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基本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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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对自然法的思考是终生的,自然法
作为善与正当的法则,可以为我们的理性所独立发现。

洛克把自然法的存在问题迅速转变为认识论上的难题:即使人们承认自然法存在,但如果我们认识不到,那么自然法就毫无效力,就相当于没有自然法。

在认识自然法的问题上,洛克坚持白板说,排除了天赋观念说、传统和启示等,他把感觉和理性作为可靠的认识方式。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洛克极力推崇理性这一官能的巨大作用,但他主要是为了破除权威的影响及宗教狂热和迷信。

自然法植根于我们的理性本性之中,但不是人类理性的凭空创造,而是有一个更高的来源,上帝是至高无上的立法者。

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遵循的法,既赋予人自然权利和保障人的幸福,同时它还赋予自然状态下所有人执行自然法的同等权利。

国内学者意识到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其政治哲学的重要性,如孟锐峰指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社会契约论的基石,李季璇为了诠释自然法的普遍性最后走向了自然权利学说。

这些研究对我们理解自然法是颇有裨益的,但并没有解释洛克本人为何重视自然法问题,倘若人类丧失了自然法究竟意味着什么。

本文旨在厘清自然法问题本身的重要性,试图对其基本面向给予说明。

一、自然法是必然、永恒存在的法
在近代思想家那里,法有很多种区分方式,而神法和人法之分是一种基本共识。

自然法这一概念属于神法范畴,相对于神秘的信仰之法,它是对所有人敞开的理性法;相对于变化多样的人间法,它又是处处同一、确定不变的法。

洛克从我们的经验出发来证
[作者简介]苏爱玲,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讲师。

摘要:自然法思想在西方世界有一个较为深厚的传统,自然法是正义的根本源泉所在。

相对于各地方不同的国家法律和习俗,自然法具有永恒不变的特征,约束着所有的人,并且可以为所有具有正常理性的人所认识。

本文意在分析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内在脉络,指出洛克对自然法的理解并未完全违背这一自然法传统。

洛克坚持捍卫自然法的永恒不变和普遍适用,拒绝将自然法建立在纯粹私利之上。

他认为把人性完全与私人利益相勾连,就等于废除和取消了自然法。

自然法作为善和正当的法则,要求我们认识到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并遵从理性的本性安顿自己的生活,承担自身的职责。

关键词:洛克;理性;自然法;约束力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23)04-0056-08
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基本面向
苏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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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然法的立法者——上帝的存在。

首先,洛克指出我们可观察到的自然进程和曾经出现的神迹都可以确证上帝的存在,上帝是世界的掌管者,万物都遵从他的意志。

这种说明出自宇宙论性质的“设计者论证”,我们既然不能否认自然法则的存在,那么有法则就必须有立法者。

万物运行的法则不可能出自人的意志,因为人是不完善的、有朽的存在,“因为这样就使自己的识解成了无限的,使上帝成了有限的,因为他所能做的已经限于我们对它所能了解的范围以内了。

”〔1〕其次,上帝这一智慧的存在亦可以为我们所发现,我们既有上帝赋予我们的自然官能——感觉,知觉和理性,那么只要我们留神,就能明白地证明上帝的存在。

“我认为不会有人否认上帝的存在,只要他承认理性地解释我们的生活的必要性,或承认确有配称为德性或邪恶的东西”。

〔2〕在洛克那里,上帝至高的意志与人类的理性是和谐一致的,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取。

如果世间万物都受法则的管辖,上帝意志而非神圣理性是自然法的来源,那么“查究是否独有人类独立于任何法则,不带任何计划、规则或生活模式降生到这个世界,是合乎情理之事。

”〔3〕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证明人同样受制于自然法的管辖,我们需要遵守自然法是因为上帝对我们有所要求。

自然法在人间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洛克认为,可以把自然法视为被古代哲学家热切追求的道德善或美德,这些行为规则符合正当理性。

洛克解释了自然法的根源,又从人的理性、良心(良知)、世界构成以及人类社会的存在等多方面论证自然法的存在,他尤为强调人的理性本性。

不过,洛克马上又交代了一种反对自然法存在的意见: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无处可寻,大多数人的生活中没有什么理性的基础,也不存在所有人都承认的自然法。

事实正好相反,人们很难在法则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如果自然法真能通过理性之光加以识别,为什么并非所有有理性的人都对它有所认识?这种反对意见道出了尖锐的事实,人能够依照理性而行动,但人的实际行动却常常违逆理性。

这无疑是很大的挑战,洛克也承认这的确是事实,他的回应是,所有人都有天赋理性,自然法可以通过理性而认识,但我们不能推出所有人都必然知晓自然法。

洛克用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一点:“即使太阳也无法示人以道路,除非旅人主动睁开双眼,为自己的行程早做绸缪。

”〔4〕一方面,要认识自然法不是件容易的事,听从本能需求的人常常无视自然法的要求;另一方面,自然法又能够为任何具有理性的人所知,只要人主动寻求,就一定可以感受到自然法的力量。

如果自然法得不到人们的承认,是不是自然法就不存在?洛克否认这一点,无论人们承认不承认,都不会影响自然法存在的事实。

自然法不来自人类的普遍同意,洛克不认为人心中有统一的自然法观念,但是他认为只要恰当使用理性,人人不需他人的帮助就可以独立发现自然法。

但问题在于否认公认性质的自然法,就会让我们从经验层面来证明自然法遭遇巨大的困难,自然法的存在最终是一种独断。

耶夫·西蒙说:“我们就在努力驱逐某些异议的幽灵,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如果存在自然法这种东西,那么它就会被所有人,所有时代,所有社会以同等完美的程度认识。

……就自然法的认知而言,我们可以断定就一般人性来说什么是成立的:人性是进步的,这意味着它包容进步,而且要求进步。

这并不意味着进步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5〕我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不是静态的、一次性完成的,这就回答了为什么在人间寻找自然法的直接证据很困难。

霍维茨认为洛克对自然法存在的五个论证都是不充分的、成问题的,洛克只是提出了很多棘手又迷人的问题供我们思考,尽管他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而我们需要集中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是:“(1)自然法要以有神论意义上的上帝存在为必要条件吗?(2)自然法是一种人类能够违背的法吗?或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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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具有与非意志性实体相关的永恒法的性质吗?(3)自然法能为人类所知晓吗?如果
是,那它最终能够如何为人类所知晓?”〔6〕
洛克对自然法的存在证明只是要强调说明,如果没有自然法这一善恶是非的通行标准,人类社会将陷入混乱之中。

良心是否可以证明自然法,对洛克来说也是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承认良心有自然法,就相当于承认存在内在于人心之中的自然法,这就避免不了自然法的天赋性。

洛克又指出,良心不能自行判断,因为良心可能犯错,良心只能依据外在的自然法来判断善恶。

除非人通过感觉和理性发现了自然法,自然法才能进入良心作出判断。

这样一来,没有发现自然法的大部分人就会必然永久地陷入罪恶或争斗之中,这也不符合经验事实。

霍维茨的质疑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洛克最终也没有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因为他的自然法不能只是对人们施加外在惩罚的法,也约束人的良心,要求人们自愿遵从。

他对天赋观念的彻底拒斥,便只能坚持白板说,人心中其实并没有主动向善的内在能力,只能在发现上帝的过程中接受外来善。

相反,天赋观念论者则相信人心具有创造善恶观念的能力,自然法存在于每一个人的心中,只要他深刻反观内心,就能发现自然法的踪迹。

良心能够自行判断善恶,引导人走向正确的道路,无论他表现得多么堕落不堪。

洛克担心权威对个人良心的错误引导,拒绝承认内在于人心的善恶原则。

最终他只能在处理宗教问题上为人的良心自由争得一席之地,良心自由未必能引导人们走向正确的道路,但这属于私人领域,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看似正当的理由予以干涉。

显然,在洛克的自然法体系中,上帝是不可或缺的,但这一上帝不是启示意义上的,而是可以为我们的理性所发现的自然神。

自然法可以为人类所知晓,虽然不知晓自然法的情况十分常见。

还有我们不能回避的事实是,某些承认上帝存在、信奉基督教的社会中也不乏残忍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
是得到大部分人认可的。

这些现象也是他对内在于良心的自然法予以否认的原因,人类是否有能力知晓自然法与自然法是否实际被知晓,并不是一回事。

做坏事而自我谴责的人们心中自有自然法,也就说明自然法虽然未必能直接遏制恶行,但可以帮助人识别善恶,起到纠正恶行的作用。

洛克似乎认为发现了自然法的人,就必定会依照自然法行事,因而我们就不必对自然法的约束力有所质疑。

二、自然法可为人的感觉和理性所知晓既然自然法的存在无可置疑,那么我们从何处得到自然法呢?洛克最初考察了三种获取知识的途径:铭刻、传统和感觉经验。

启示不在考察范围内,因为启示虽然也是清晰明确的,但只适用于少数人。

首先,洛克旗帜鲜明地反对铭刻说或天赋说,人心中不存在固有的自然法观念。

他给出了诸多理由,第一,人在出生时灵魂中包含什么,我们并不能知晓,天赋观念只是断言未能证实。

第二,如果自然法的观念是天赋的,那么就会得到所有人的普遍同意,我们就必须在最严格的意义上理解这一点,出现一个反例就让天赋自然法的主张失效。

明显的事实是,在人类世界中,没有为所有人普遍同意的特定的自然法知识,人们的实践原则是多样的甚至互相冲突。

第三,未经教化的原始人生活在文明社会之外,最接近自然本身,但他们没有也不知晓自然法。

同样愚蠢不智的民族也没有自然法知识,不存在什么正当和善的原则,他们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执行自然法。

如果有天赋的自然法刻印在人心中,就不应该受到身体结构的影响,然而我们并不能从人最初的心灵中找到自然法。

儿童在使用自己的理性之前,是通过感官接触世界的,快乐和痛苦,冷和热等这类观念在形成时并没有理性的参与。

这些感觉观念也能引导人的行动,但是以此确立的实践原则虽然可说是天赋的,却并不能等同于自然法。

最后,洛克指出,如果有天赋的实践原则,那将是无限多的,但许多原则是我们经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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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

原始人和愚蠢的民族拥有正常的官能而没有使用,儿童和白痴则是因为自身官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那么,接下来就出现更多的问题:是不是拥有健全理性能力的人都发现了自然法?自然法是否只是传统、习俗或者教育的产物?究竟什么才是获取自然法的可靠途径?洛克抛弃了天赋观念,因此,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指出我们如何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然法知识。

洛克也否认传统是认识自然法的可靠途径,传统并不是来自确定的基本事实,而是来自他人的教导,依靠的是人们的信念和赞同。

但是,洛克也不得不承认,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是大多数人形成道德原则的最常见的途径,“大多数人对来自传统的第二手的行为准则感到满意,他们仿照他们碰巧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态度和信念确立自己的道德,除了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习俗和人们的共同意见以外,他们不再另外有关于善和正当的准则。

”〔7〕然而,传统的权威性很容易受到挑战。

首先,全世界的传统是多样的,传统本身也是处于变迁之中,而自然法对人们的要求却是同一的,所以在传统中寻求自然法是困难的。

其次,洛克指出,如果可从传统中认识自然法,这并不是真切的知识,“因为这依赖信息给予者的权威多于依赖事物自身的证据,而且它因此是引申的法则而非天生的即自然的法则。

”〔8〕也就是说,传统树立的是权威,可能成为寻求自然法的障碍。

最后,当我们追溯传统根源时,会发现某一传统的创立者。

传统的创立者要么是发现了铭刻于心的自然法,要么是通过感觉和理性得到自然法的。

洛克已经否定了人类内心有天赋的自然法,那么就只能是凭借感觉和理性发现自然法,而这是人人都拥有的能力,所以诉诸传统就是多余的。

洛克分别区分了不同的法则与自然法的关系,天赋法与自然法虽然都意在寻求普遍的道德准则,但天赋法主张这些是人心固有的,否认感觉的可靠性。

神启法和自然法同属神法的范畴,但是神圣法是成文法,来自上帝的直接命令。

而传统和自然法虽然都有不成文的性质,传统也可以传达很多自然法的道德箴言,但更多的是对权威的信赖,而非基于理性的审思。

“人类中不论什么获得了法则的效力,必然要仰赖上帝或自然或人为其创制者。

但不论人或上帝命令了什么,它们都是成文法。

但是由于自然法则不可能通过传统而知,唯一剩下的就只能是通过自然之光为人所知了。

”〔9〕洛克反对天赋的自然法观念,反对基于传统来认识自然法,更反对传统和天赋观念的结合:传统灌输给我们的就是铭刻于心的自然法。

但是,他并没有走向极端怀疑主义,而是要肯定人识别自然法的能力。

洛克是想揭示认识自然法的有效的、可靠的方式,他反复强调不能因为大多数人没有发现自然法,而满足于既有习俗中的行为准则,也不能因为只有少数不被恶行所腐蚀的人通过艰苦的努力发现了自然法,就认为自然法不能为自然之光所发现。

然而,这一回答无疑给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带来了困难,如果大多数人纵有天赋理性却不能让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现自然法的过程对人来说无比艰辛,甚至付出辛劳的人也不能保证都有收获。

如果自然法只属于少数人,大多数人为生活所迫,并没有充分的闲暇去探究自然法,那么即使我们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证明了所有人都具有认识自然法的天赋能力,那自然法又能对芸芸众生起到多大的作用呢?只有某些明智之人才能发现自然法,这一说法似乎陷入了新的困境。

因为这些少数人本身就是按照自然法的要求生活的,无论他们是否发现自然法都不会改变什么。

所以,要么是这些仁善之人内心本来就有自然法,我们必须放弃白板说;要么是大多数人有天赋能力却不可能发现自然法。

这样的自然法即使是永恒普遍的,但其存在与否无关紧要。

虽然洛克在解决自然法的认识来源问题上并不是完全成功的,但是他仍然有力地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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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天赋观念论,指出了自然法与天赋法的区别:自然法也不是先天刻印在我们内心的完善知识,我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感觉和理性共同作用下逐步获知的。

同时,他也坚持反对我们除实证法外就不受任何法则的约束,并不是只有实证法具有约束力。

即使在某些时刻或地域现行的法律缺失,我们仍然不可为所欲为,而是受到自然法的永恒约束。

三、自然法的人性论基础
洛克始终坚持自然法不是天赋的,可为人们逐渐知晓,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法,这就需要应对纯粹利己主义者即古代的怀疑主义者如卡尼得斯(Carneades )的攻击。

怀疑主义者一方面认为根本没有什么自然法,主张正义的自然法则是一种愚蠢,因为关注他人的福利就是对自己的伤害;另一方面,如果自然法最终总是通向效用,那么每个人的利益就是自然法的基础,因而也不需要什么自然法或者外在的法律。

洛克认为这种观点是极为有害的,他早期对自然法的坚持主要是为了批驳这一立场。

首先,他认为每个人的利益不能作为自然法的基础,因为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受到关
注是不可能的”。

〔10〕
其次,每个人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那么必然会带来对他人的损害和持续不断的冲突,你的所得就是他的所失,“每个人都有义务尽其所能地关怀自己,这样私人利益就成为正当的标准,而生命的全部职责都建立在私人利益的基础上。

……在这一设定下,人们依照自然法将处于战争状态;所有的社会都消失了,所有的作为社会
纽带的信用也是如此”。

〔11〕
洛克认为人人只关心自己,都力求为自己获得更多的有用之物,进而拒绝任何对私利获取的限制,取消任何法律的权威,那么既会带来冲突,恐怕也会助长人的贪欲,这样并不能保障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而只会走向反面。

结果财产权不可能确立,正义也不可能实现。

最后,如果以个人利益为自然法的基础,那么不追
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就会被看成非法的、愚蠢的,就会导致所有高尚的德性幻灭无存,同时也去除了一切自然义务。

这一点是洛克捍卫自然法的根本理由:自然法的缺失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自然法绝不会要求或许可欺骗、仇恨、掠夺、谋杀等行为,如果效用或个人利益成为自然法的基础,这些行为就成了合法的,那么人类社会将难以存续。

在这种情形下,不会有人为他人的福利而承受一定的损失,也不会出于善意去帮助处于危急情况下的人。

而遵守自然法“带来和平、和谐的关系、友谊、免于惩罚的自由、安全、对我们财产的拥有以及——一言以蔽之——幸福。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效用不是法则的基础或
职责的基础,而是服从法则的结果”。

〔12〕
也就是说,我们遵守法则才能保障效用的实现,而不能为了效用忽视法则。

自然法呼唤德性,“事实上,德性自身并不冲突,也不会
把人们引入冲突:它们相辅相成。

”〔13〕
自然法可能不直接提供或创造利益,但会给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有序的环境,让每个人不会总有被侵犯的担忧,因为自然法会要求对罪行加以惩罚。

在法律与功利的关系上,埃德蒙·柏克的处理有所变化,他认为,法律存在公平和功利(equity and utility )两个基础,法律注重公平,但也不排斥功利,“人类的所有法律都是宣告性的,人们可以改变法律运作的方式,但对最原初的公正本质,他们则无能为力。

法律的另一个基础是功利。

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功利不是偏私的或有限的功利,而是普遍的公众的功利。

这种功利像公平一样,以同样的方式与我们理性的本性关联着,也直接从我们理性的本性中产生。

因为任何其他的功利都可能是强盗的功利,而不是公民的功利,——是国内的敌人的利
益,而非国家成员的利益。

”〔14〕
洛克的解释虽与之不同,没有把功利作为自然法的基础,但他也赞成法律不可违背公平原则,不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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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群体垄断,不能仅仅为了保障部分人的特权而存在。

洛克在此的推论逻辑确实和霍布斯有相通之处,他们的自然法在内容上都拒绝恶行。

霍布斯的自然法虽然是建立在自我保存和和平的基础上,肯定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性,但他的自然法同样要求德性,是指向长远利益、实现和平的。

“自然法是不可改变的,是永恒的。

它们所禁止的绝不可能成为合法的;它们所规定的绝不可能成为非法的。

单从心灵倾向即良心法庭来看,骄傲、忘恩负义、毁约(或背信)、刻薄或侮辱绝不会成为合法的,而相反的德性绝不会是非法的。

不过,行为也许会随环境或民法所改变,此时公正的事在彼时可能是不公正的,此时理性的事在彼时可能是不理性的。

但理性本身绝不会改变其目标——和平和自我保存,也不会改变其手段,即我们在前面所说明的那些性质的手段。

这些东西既不会被习俗也不会被民法所废止。

”〔15〕
马蒂尼奇在解读霍布斯以及其所在时代人的复杂态度时指出,“关于他的自然法,有一点比较有意思,那就是这些自然法都合乎常规。

霍布斯的这部分哲学比较奇怪的一点是,他从一些惹人非议的前提——自然状态,自私的心理学以及自我保存的本能等等——出发,推导出了一个非常合乎常规的规范体系。

”〔16〕这似乎是对霍布斯的正名,霍布斯出于对动乱的厌恶和恐惧,尤为坚持不存在和平让人受害,战争反而让人全生的道理。

无论霍布斯还是洛克都不是极端的性恶论者,霍布斯的确接受古代怀疑主义者的前提,从利益出发推出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但他否定他们的论断,关心他人福祉并不愚蠢,否认公义公正的才是愚人。

在这里我们却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在自然法对人类提出的要求方面,洛克和霍布斯并不存在根本分歧,他们共同维护一般的基督教道德。

他们也认为相对于民法和习俗的变化多样,自然法是处处同一的。

四、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执行权
自然法既然凸显的是所有正面价值,那么它如何发挥其效力?洛克认为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良善有序的自然状态之中,自然法是自然状态中的法律,先于世俗的实证法。

如果有人可以执行自然法,那么人人就都有权成为自然法的执行者,把自然法作为惩罚罪犯的依据,否则自然法就毫无效力。

“假如他(上帝)并不期望他们服从他,那么他的命令无异于开玩笑;假如有人违背他的命令却不会受到任何惩罚,那么他的律法就不是一个具有施令之权柄和惩戒之权力的君主的律法,而只是毫无约束力和影响力的空谈。

”〔17〕洛克虽然承认上帝对来生苦乐的最终赏罚权,但他不止于此,而是认为自然法在无人为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发挥作用。

自然法要求人表现出理性的审慎,虽然困难但并非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支配着一切,没有人可以自由到免除自然法的约束。

洛克把破坏自然状态中的和平,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视为挑起战争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共同的理性法则,不只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和争斗,而是对全人类的共同冒犯。

洛克把这种漠视法度的罪犯看成全人类的敌人,他们把自身从拥有理性的人降格为丧失理性的动物,因而任何人都有惩罚罪犯的权力,人人都可以像杀死一只豺狼一样杀死罪犯,这是合理正当的。

洛克认为只要有人有惩罚罪犯的权力,那就应该人人都有,因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没有人应该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力。

可见,洛克从来没有把人看成孤立自存的个人,即使在自然状态中,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需要彼此协助来存活。

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远没有严重到无法相容,人类始终是作为休戚与共的整体存在的。

洛克把自然法的执行权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意在显示自然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是虚幻无用的,而是具有真实的威慑力。

“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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