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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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单位介绍本单位是一个专业从事造价领域工作的机构,致力于为各类建筑项目提供专业的造价咨询和服务。

为了确保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资格认定、培训和评定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造价人员资格认定1. 基本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考核和培训,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2. 资格认定程序:员工申请资格认定后,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经过初审合格后,需参加资格认定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造价工作的资格。

3. 资格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参加再认定考试,确保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更新。

三、造价人员培训1. 培训计划:每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根据员工的不同级别和专业领域,分类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2. 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实操实训等。

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会议、讲座和培训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 培训评价: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确保培训内容的质量和实用性。

四、造价人员评定1. 评定机制:每年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评价。

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晋升和奖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2. 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清晰明确,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潜力。

3. 评定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公示于公司内部通知栏,给予员工公正、公平的评价,鼓励员工共同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五、总结和展望通过建立完善的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1.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资格考试:l)报考条件;2)考试科目;3)证书取得。

2.注册:l)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3)变更注册;4)不予注册的情形。

3.执业:l)执业范围;2)权利和义务。

4.继续教育。

(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资格考试:l)报考条件;2)资格证书的颁发。

2.从业。

3.资格证书的管理:1)证书的检验;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情形。

4.继续教育。

5.自律管理。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甲级资质标准。

2.乙级资质标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1.业务范围。

2.执业:1)咨询合同及其履行;2)执业行为准则。

3.企业分支机构。

4.跨省区承接业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2.经营违规的责任。

3.其他违规责任。

习题精选一、单项选择题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内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A.2 个月B.1 年C.6 个月D . 2年2 .我国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的有效期为()。

A .均为3 年B .均为4 年C .分别为2 年和4 年D .分别为3 年和4 年3.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逾期未申请注册的,除提供初始注册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

A .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B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C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D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

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定

附件: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我省相关工程造价政策和计价定额;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第十二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应届毕业生;2、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第十三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报考无“审核”权的: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报考有“审核”权的:1、无“审核”权造价员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和换发新证和执业专用章..第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第三章登记与变更登记第十七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第十八条造价员登记条件为: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九条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五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七逾期登记且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一条造价员申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二条造价员登记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登记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登记..造价员登记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第二十三条造价员省内变更: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市州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到省造价协会办理..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一式2份、跨市、州变更一式3份;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五条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转出变更: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机构变动登记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登记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造价员跨省或跨机构变更者提交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出申请表一式3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六条造价员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一凡随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第二十七条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入申请表一式3份;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登记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第二十九条造价员按第十五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第三十条造价员由非中价机构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第三十一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持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第三十二条省外或机构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原所持省外或机构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第四章从业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从业: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五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工作..除施工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从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第三十五条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第三十六条造价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两年或两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第三十七条暂停从业和恢复从业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暂停从业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停从业申请表一式2份;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二、恢复从业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恢复从业申请表一式2份..第三十八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造价员名称;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五参加继续教育..第三十九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五章继续教育第四十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第四十一条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第四十二条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自学的方式;可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两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四十三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第六章资格证书管理第四十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第四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第四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七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第四十八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一4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二4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四4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第五十一条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第七章造价员自律第五十二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第五十三条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第五十七条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七超越资格等级范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第五十六条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第五十七条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第五十八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第六十条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协200705号同时作废..附表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年度编号:备注:1、本表省属填写1份;市州属填写2份;2、报名时;必须将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投交审核后;复印件由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存档;3、报考专业、级别在□内打√..附表2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2、1张1寸同底照片..附表3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市、州内申请表2、1张1寸同底照片..附表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市、州申请表2、1张1寸同底照片..附表5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入申请表2、1张1寸同底照片..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省或跨机构转出申请表2、提交遗失启事;3、另交1张1寸同底照片..附表92、1张1寸同底照片..附表102、1张1寸同底照片..。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资格1.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分为以下等级:(1)造价员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初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2)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中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3)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高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1. 报考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

2. 报考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

3. 报考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3)具有5年以上工程造价业务经验。

四、考试与评审1. 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考试科目根据不同等级的资格证书要求设置。

3. 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从业要求1.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2.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工作。

4.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监督管理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基本知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基本知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基本知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基本知识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④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①无工作业绩;②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二.合同法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乙级资质标准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甲级资质标准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最新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制度

最新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制度

最新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提高行业水平,强化工程造价行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所有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管理。

三、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统一工程造价资质管理规范,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工程造价工作的合法性及正常进行,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组织机构本单位设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推动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工作,保障其顺利实施,并建立健全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工作制度。

五、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制度1.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定(1)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有相关工作经验。

(2)本单位接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时,应审核其相关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

(3)对于未经资质认定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本单位应安排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并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后,进行资格认定。

2. 工程造价项目资质审定(1)参加工程造价项目评审的工程造价师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在上岗前进行审核和培训。

(2)对于本单位承接的大型工程造价项目,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保障项目质量和工程造价准确性。

3. 工程造价项目保密管理(1)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项目保密管理制度,保障项目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在工程造价项目进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资料的传递和使用,防止信息泄露。

4. 工程造价项目质量管理(1)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2)对于工程造价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处理和整改,并进行总结和分析,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5. 工程造价项目经费管理(1)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2)对于工程造价项目中出现的经费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和追责,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

造价工程师从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工程师从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从事造价工程领域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助理造价工程师、技术员等。

第三条造价工程师从业应遵循诚信、公正、勤勉、保密的职业操守,维护职业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服务客户、社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

第五条各级造价工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造价工程师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第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第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注册申请,并定期进行注册更新。

第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造价工程师有权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交流活动,增进行业合作和发展。

第三章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忠实履行委托任务,对客户依法承担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客户和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造价咨询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造价工程师职业责任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唯一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分析造价数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和相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和风险点,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应当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验收,确保造价咨询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善尽社会责任,为客户、公司和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五章造价工程师惩罚和申诉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制度规定和职业操守的,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罚。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

工程造价执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质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二、职责与要求1. 造价工程师应具备国家认证的相应资格,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

2. 负责编制、审核工程预算、结算等造价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合法性。

3. 对项目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提出优化建议。

4. 定期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三、工作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参与前期投资决策分析,协助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造价估算。

2. 设计阶段: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并对设计变更造成的造价变动提出意见。

3. 招投标阶段: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的技术支持。

4. 施工阶段:跟踪施工进度,定期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处理合同中涉及造价的问题。

5. 竣工结算阶段: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书,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质量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每份造价文件需经过至少两位专业人员的独立校核。

2. 定期组织造价知识更新和案例分享会,提升团队整体水平。

3. 对于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造价问题,应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

五、伦理与纪律1.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地执行职责,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2.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六、持续改进1. 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以提高造价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 收集客户反馈,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不断优化流程和服务。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及《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统一管理内容]对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自律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的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和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证书作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岗位技能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五条[管理方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各行业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第六条[取得方式]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须通过专业水平考试。

考试工作由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专业设置]考试专业设置:(一)土建工程;(二)安装工程;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八条[职责分工]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并对各管理机构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考试教材、培训、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九条[申请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XX]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全省建设⼯程造价员的管理,提⾼专业技术⼈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74、7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考试合格,取得“湖北省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的培养和考核。

第四条全省在建设⼯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员,必须具备造价⼯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程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印制和颁发,并委托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各市、州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企业)造价员的管理。

第⼆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实⾏全省统⼀命题、统⼀考试、统⼀评卷。

考试科⽬按省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试⼤纲》规定进⾏。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均可报考: 1、⼯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1年;⼤专毕业满2年;中专毕业满3年; 2、⼯程或⼯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2年;⼤专毕业满3年;中专毕业满4年; 3、其它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3年;⼤专毕业满4年;中专毕业满5年; 4、已取得湖北省概预算专业⼈员资格证书及概预算员上岗证,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造价员资格申请表; 2、学历、职称证件; 3、在岗及⼯作实践经历证明; 4、⾝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程造价⼯作达到⼀定年限并具备相应条件,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 价员资格。

管理制度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

管理制度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

(管理制度)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和工程造价专业学生通过考前辅导,参加造价员职业资格证书统壹考试,获取全国造价员职业资格证书。

壹、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且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 006]013号)。

二、资格考试1、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壹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之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之上学历,工作满壹年。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之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凡于我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具有中专(含中专)之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含初级)之上职称的人员,未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经单位同意后均可参加培训、考试。

2、资格证书的颁发。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第壹部分关于考试/报名壹、考试时间:壹般为每年的10月份。

二、报名时间:壹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和计价》俩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和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

报名时可选报其壹。

四、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者均可报名: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之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之上学历,工作满壹年。

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俩个科目的考试,于壹个考试年度内,俩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报名手续:1、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俩份;2、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3、壹寸红底照片六张;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且经单位审核盖章;5、单位开具的关联工作证明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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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指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区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造价员必须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业。

第三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核。

第四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造价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做好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取得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本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四个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

其中《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考试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命题。

造价员资格考试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三)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四)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但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施工、设计、经济管理部门工作,并连续在岗从事概预(结)算文件编、审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预算员证书》者;第八条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广西<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并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我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报考造价员资格全区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

考生到“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务、考前培训,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管理和验证第十三条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下,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编排(共10位代码):第一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为地区号,参照广西机动车牌照顺序,“A”为南宁,“B”为柳州,以此类推),第五位为专业代号(其中,“J”为建筑工程;“A”为安装工程;“S”为市政工程;“Y”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六条造价员专用章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

横排4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

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

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

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条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为造价员验证受理时间。

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验证,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三)自治区建设厅认可的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四)《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五)造价员本人在验证周期(2年)内每年不少于2个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结算审核等)。

成果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造价员所在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验证合格者,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于每年7月1日前将本市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整理好,统一报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

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一)验证时无工作业绩的,或冒用他人工作业绩的;(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满2年的;(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满2次的;(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八)负责编、审的有关概预(结)算文件误差大,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误差在±6%以上(含本数)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者;(九)死亡、服刑。

第二十三条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7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每6年进行一次更换,换证(章)手续于验证同期办理。

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每二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学时认定和学时登记等具体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建设教育培训专用章”。

第五章资格证书变更第二十七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自治区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自治区工作单位调动变更。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一)工作单位自治区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单位调动跨自治区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自治区外调入或本自治区调出),并下载打印。

1、自治区外调入的变更: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自治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跨自治区变更手续,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验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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