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工会资金和财产安全运行~提高资金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三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臵财会机构~配备业务素质和数量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并明确财会机构负责人。
县级以上,含省级产业,工会必须设臵独立的财会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财会人员。
其中:市级地方总工会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县级地方总工会至少有1名专职会计人员。
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财会业务需要设臵财会机构或者指定业务性质和职能近似的内设机构负责工会财会工作。
暂时不具备设立财会机构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财会人员处理财会事务。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臵财会人员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账、物分管~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三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财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上级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符合法定手续~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同时征求上级工会财会机构的意见。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2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工会应当为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提供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保护和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习题集及答案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单选题。
1、在我国,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是()。
A、财政部门B、监察部门C、审计部门室D、税务部门2、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原则是()。
A、集中管理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分级管理D、分级领导,分级管理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属于()。
A、国务院财政部门B、会计准则委员会C、各单位D、国务院各主管部门4、以下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的是()。
A、《云南省会计条例》B、《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C、《内部会计控制规范》D、《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5、现行《云南省会计条例》是()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A、1997年B、2000年C、2001年D、2004年6、《会计法》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会计人员B、会计机构C、会计机构负责人D、单位负责人7、在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是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A、会计法律B、行政法规C、会计规章D、地方性会计法规8、会计法律制度,是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A、行政关系B、会计关系C、经济关系D、预算关系9、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计法律制度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企业会计准则》C、《总会计师条例》D、《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0、下列会计法律制度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是()。
A、企业会计制度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C、小企业会计制度D、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1、现行《会计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的修订。
A、1998年B、1999年C、2000年D、200112、我国《会计法》规定,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
A、委托收款B、代理记账C、委托纳税D、会计咨询13、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指的是()。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培训、办证流程简介
鉴于很多同学对于会计资格证、职称考试、办证都不太熟悉,现一一详细说明如下: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云南省财政厅直管(为无纸化考试)1、报考及考试时间:12月份报名,次年3月考试6月报名,9月考试——即一年进行两次资格证考试2、考试科目:《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共三科《会计电算化》成绩系永久制,《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两科必须一次通过即:第一种情况:如果三科考试中,电算化通过了考试,而另外两科未顺利通过或者其中一科未过,那么在下一次考试时,除了电算化成绩保留以外,另外两科就必须重新再一起考;第二种情况:如果《会计基础》、《财经法规》这两科都一起顺利通过了考试,而电算化没有通过,那么在下一次考试时就只需要考电算化这一科。
3、报名条件: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格。
相关链接: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需要提交的资料:半寸彩照两张,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无学历要求)4、会计证办证流程:(1)、办证地点:华山南路130号(2)、办证资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半寸彩照2张(3)、办证时间:每月1—10号(行政班)(4)、领证时间:次月20号以后职称考试为卷面考核二、初级会计职称1、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周末2、报考时间:具体考试报名时间以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一般为每年十月下旬正式报名,当年十二月上旬为二次补报名时间)3、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上午 9:00—11:30 经济法基础下午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4、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有关规定,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如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锁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于2012年12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7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中文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0日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通过会议财政部部务会议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3 政策解读▪修订《办法》的背景▪新《办法》调整内容▪新《办法》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2年12月6日[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
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云财会[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0〕63号)各州、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上市公司,各金融保险企业,中央驻滇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为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精神,现将我省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工作(一)范围对象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并符合云人专〔2005〕19号文件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为2010年9月5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3.考试地点在昆明市,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三)报名时间全省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15-6月28日。
(四)报名办法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报名简章(附件1),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身份证、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表(附件2)及近期同一底版小一寸免冠正面黑白照片3张。
昆明地区的报名地点设在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培训中心(护国路67号,盘龙区教师进修学校内,天恒大酒店后面,联系电话:************,3138488)。
财政局金融科工作总结
财政局国库科工作总结
XX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厅国库处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科室的鼎立协助和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我科全体同志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同心协力,负重奋进,科内各项工作在严竣的形势下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力以赴,千方百计实现收入任务全面完成
二、锱铢必较,千方百计实现“三个确保”
今年,我科在支出预算执行上始终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支出,实现了“三个确保”:一是优先保证工资性支出。一年来,始终把工资性支出的拨付作为财政支出首位目标,不断强化工资专户管理,同时加大对县市工资发放特别是有欠发工资现象的县的重点督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巩固了工资统发成果。XX年,全市继续做到了不拖欠全年工资,受到社会及上级部门一致好评。二是基本保证了政府运转和各项建设事业的资金需求。在保证工资支出的同时,还在保证维护社会稳定、不断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等重点支出上给予了充分保证。XX年,全市财政支出共完成240384万元,为预算的96.53%,比上年同期增长13.63%,三是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支出需要。如科学、医疗卫生、抚恤救济等支出分别同比增长23.38%、35.92%、89.64%.三、精心测算,千方百计实现资金合理调度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我科室深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了解基本情况,了解基金运行状况,分析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的有关工作
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问题暴光以来,区委政府视民众健康为已任,尽管财力有限,医疗设备落后、医务人员欠缺,但责任重于泰山,仍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开设绿色通道,预留足够数量的床位,竭尽全力,保障患儿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截止到11月12日,财政安排资金43万元,其中:用于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开展免费治疗经费16万元,已筛查6271名患儿,已确诊的有100例,已入院治疗14例,出院14例;用于支持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购买此次及今后婴幼儿医疗救治必需的医疗设备经费27万元。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
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7.30【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会计条例(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云财会[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07]22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总公司,各大专院校,各州、市财政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 [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昆政办〔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3〕3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云财监〔2023〕26号),紧紧围绕昆明市“当好排头兵、实现大发展、率先现代化”奋斗目标,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到2025年,构建起分工明确、职责明晰、制度完备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健全财会监督体系(一)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对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预算刚性约束,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云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会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进一步优化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工作机制,整体推进协同发力(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省财政厅要加强与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方面监督有机贯通、协同发力,完善对“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和处理处罚措施;持续动态清理我省“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整治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针对财务会计领域跨区域、跨行业执业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区、市)之间的监管协调。
二是深入推进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机构执法监督、会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协同效能。
三是省财政厅要加强与财政部云南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的沟通协调,整合双方监管资源和优势,建立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云计投资[2002]1436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计投资[2002]1436号)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地州(市)县有关部门:为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的执业资格认定。
第三条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受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初审、认定和管理。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取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二章资格管理权限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共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六条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初审,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评审认定,并颁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或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则负责全省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认定,并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备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与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其最长期限是( )
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其最长期限是()。
A.10年B.15年C.25年D.30年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在更正处盖章。
A.出纳B.会计人员C.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D.单位负责人3.以下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的是()。
A.《云南省会计条例》B.《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C.《总会计师条例》D.《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4.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初级会计师报名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文件是()。
A.明细账B.原始凭证C.记账凭证D.会计报表5.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A.财政部门B.国务院C.审计部门D.税务部门6.在我国,()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A.各部门B.会计准则委员会C.各单位D.各部门7.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的金额有错误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由经办人员更正并加盖经办人员印章B.由出具单位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C.由接受单位更正并加盖接受单位印章D.由出具单位重开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会计证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A.7日B.10日C.15日D.20日9.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
A.相互通融B.相互分离C.相互替代D.相互合并10.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北京会计培训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
A.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补充B.不予接受C.向单位领导人报告D.更正并盖章来源11.()只限该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A.消费税专用发票B.营业税专用发票C.增值税专用发票D.所得税专用发票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省法制办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了《云南省第五轮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按照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省法制办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涉及省财政厅的34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对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实施,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云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云南省财政厅第五轮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34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1993年第13号)行政许可项目20日2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1993年第13号)行政许可项目7日3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行政许可项目20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2000年第40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行政许可项目15日5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2010年第61号)行政许可项目14日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0日7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0日8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审批《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5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0日9省级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审批《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10财政票据印制审批《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11财政退库事项审批《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7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13省级部门决算审核《预算法》(主席令1994年第2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每年4月30日前14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5地勘基金年度资金来源安排及省级地勘基金安排使用的审批《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6省级储备粮规模及利费补贴的审批《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批《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6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18在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领经营许可证及部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19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20省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1资产评估机构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国务院第三批下放项目2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23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核定《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1994年第7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日2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5省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26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2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合并后项目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类别审批时限备注省财政厅28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日合并后项目2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日合并后项目30省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合并后项目31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外国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法》(主席令 2002年第68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4日合并后项目32农业综合开发县立项、恢复、暂停、取消、退出、区划变更等事项审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日初审项目3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及资产运营机构审批《国家农业综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3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9号)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日备注:1.“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审核”、“专项拨款审批”、“省级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审核”、“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府性基金政策审批”、“进口花卉苗种、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的审批”等8项第四轮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列入本目录,分别由相关处室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 3 —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 4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保障会计从业者履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根据《关于注册会计师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报考人员应满足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归口部门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考试机构应根据《实施办法》和《关于注册会计师实施考务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真实、公正、规范地组织考试并及时出具合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构由《实施办法》规定。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予以登记,登记后发放。
三、考试复核(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予及格者,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负责人,就复核申请人的资格、考试实施程序、考试内容等进行复审,对属实部分予以认可,不属实部分进行否决。
(三)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从业资格的变更及注销(一)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之日起,其内容一经变更,应即刻报归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二)从业资格证书的注销,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一)有关机构违反本办法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擅自造假或变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会计从业者拒不履行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改正、撤销资格证书等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科技兴滇、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我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我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实现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结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精神及云南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予以印发。
该《规划》适用于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也可作为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省属各主管单位组织和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参考。
附件:《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为实现科技兴滇、人才强省战略,有计划地培养出我省既有一定数量又有一定质量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建设中重要基础作用,为建设开放、和谐、富裕的云南做好服务,结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精神及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认真贯彻科教兴滇、人才强省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营造人才选拔培养的良好环境,立足国内、国际前沿,创新培养机制,严格科学管理,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全国视野和本省全局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和全国会计事业发展战略要求的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会计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为云南经济社会和会计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强有力的会计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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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按照财政部统一组建的题库组织实施。
考试用书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写。
考试合格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次考试结束后公布。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范本见附表1),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2),并持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州(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格式负责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两次考试,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全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七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申请、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出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再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附表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州(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后,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4),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新证书。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4),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新证书。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附表5),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