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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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浅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化视野439浅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佳艳 沈阳一动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摘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作为更新知识结构、提升会计人员从业能力的重要工作是十分必要和关键的,从实际开展效果来看,由于继续教育形式、教学内容以及教育管理等工作的缺失导致继续教育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从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为创新和优化继续教育工作做出参考。

关键词:会计;继续教育;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9-0439-01一、现阶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分析1.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单一、层次性不足从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和内容上来看,现阶段继续教育主要存在培训形式单一、层次性不足的问题。

目前会计继续教育通常以“省”为单位,各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安排,通常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自主学习(也有线下进行集中学习),达到相应的学时、并通过继续教育考试,即完成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讲授,具有一定的便捷性,但互动性则存在一定不足,授课方式相对单一,教育效果难以保障;所谓的层次性不足主要是指,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上对不同层次从业人员的需求考虑不足,导致所有人的继续教育内容都是一致的,无法凸显从业人员差异化需求,针对性稍有欠缺。

因此,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和内容层次的角度来看,存在一定不足。

2.继续教育关联性知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缺失随着知识融合发展,单纯的依靠会计知识解决行业问题的做法已经变得不现实,现阶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上更注重专业知识的培训,而相关关联性教育内容存在不足。

其中最为典型的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教育很少涉及,导致从业人员虽具备完整的知识结构,但应用技能方面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对从事现代会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另外,职业道德作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更加注重的职业素质,近年来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则很少涉及,相关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不高的现状也是大量存在,这也是继续教育关联性内容设计不足的重要表现。

云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持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持有本市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且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各单位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中级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公司组织管理。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未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财务负责人、业务骨干;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培训机构核算管理规定(3篇)

培训机构核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经济核算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培训机构的经济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经济活动的核算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核算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原则。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核算管理制度,明确核算职责,规范核算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培训机构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全机构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2. 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3. 负责资金管理和使用;4. 负责成本费用控制;5. 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6. 负责提供财务分析和咨询服务;7. 负责其他与财务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三章核算科目及范围第八条核算科目设置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核算范围包括:1. 收入核算: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租赁收入等;2. 支出核算: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差旅费用等;3. 成本核算:包括培训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4. 费用核算:包括税金、罚款、捐赠等;5. 资产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6. 负债核算: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7. 所有者权益核算: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章核算流程第十条收入核算流程:1. 销售部门开具销售发票;2. 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发票并登记销售日记账;3. 每月月底编制收入报表。

第十一条支出核算流程:1. 各部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开具报销单;2.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单并登记支出日记账;3. 每月月底编制支出报表。

第十二条成本核算流程:1. 根据培训项目制定成本预算;2. 核算实际发生成本;3. 分析成本差异;4. 每月月底编制成本报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一、继续教育的形式:1.培训课程: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会计培训课程,包括财务报表分析、税法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内容的培训。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通常由专业培训机构或会计师协会提供。

2.学术研讨会: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探讨会计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成果。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有助于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践。

3.实操培训: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实际工作中的项目经验来积累继续教育学时。

他们可以参与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内部控制等实际工作,从中学习和提升技能。

4.自主学习: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包括阅读相关书籍、参与在线课程、参考会计刊物等。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进度和时间进行安排。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1.国家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其中,包括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业技术学习和不少于10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会计师协会要求:各地的会计师协会也会制定相应的学时要求。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其会员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3.职称评审要求:对于职称评估的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学时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如高级会计师)的学时要求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实操培训和自主学习等;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法规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一般为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和参加足够的学时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行政事业类)

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行政事业类)

下列选项说法不正确的是()。

A.集中管理是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B.分户核算是核算中心为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设置一套银行账簿C.单独建账是核算中心为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账簿D.监督是核算中心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控制的环节题目类型: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会计核算中心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后移交原单位保管。

A.一年B.二年C.五年D.十年题目类型: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新制度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医院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银行存款”科目核算B.“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用于结转住院病人自付部分的应收医疗款或结转病人结算欠费C.对于高值耗材新制度规定,要在“库存物资”下,设置专门的二级明细科目核算D.医院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当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题目类型: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下列关于年度结余资金计算公式正确的是()。

A.年度结余资金=本年度总收入-本年度实际发生支出数B.年度结余资金=本年度总收入-本年度实际发生支出数-年度医疗收入中提取5%的维修及人员培训基金C.年度结余资金=本年度总收入-本年度实际发生支出数-年度医疗收入中提取7%的维修及人员培训基金D.年度结余资金=本年度总收入-本年度实际发生支出数+年度医疗收入中提取7%的维修及人员培训基金题目类型: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下列关于医院计提坏账表述不正确的是()。

A.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B.医院应对预付账款,直接计提坏账准备C.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医院根据应收款项的性质等自行确定D.坏账准备提取方法如需变更,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题目类型: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新制度中指出的医院会计的会计要素有()。

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B.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C.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D.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题目类型: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2×10年末,某公立医院,应收医疗款的余额为300万元,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400万元,本年核销坏账5万元,收回以前核销的坏账1万元,上年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均为200万元,该医院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则2×10年,该医院应计提的坏账金额为()。

云南省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云南省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云南省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5-2016)考试题(48学分)一、单选题1、消费税出口政策不包括()。

A、出口免税并退税B、出口免税不退税C、出口不免税但退税D、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2、甲公司财务主管向A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下列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用于返修产品修理的易损害产品B、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报废产品C、外购的用于经营管理的办公用品D、因管理不善发生的霉烂变质损失的库存材料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征收增值税。

A、6%B、3%征收率减按2%C、11%D、17%4、下列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的有关市场参与者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B、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及交易具备合理认知C、市场参与者可能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述的关联方关系D、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5、对子公司净资产全部按公允价值计价的属于()。

A、母公司理论B、实体理论C、所有权理论D、合营理论6、下列选项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是()。

A、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现金B、偿还长期借款C、偿还应付账款D、支付借款利息7、外购货物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其项目不包括的是()。

A、免征增值税项目B、非增值税应税项目C、用于捐赠其他企业D、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8、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

A、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B、按规定给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C、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费D、业主每月领取的工资9、如果企业不设置预收账款,可将其金额计入到()。

A、预付账款B、应收账款C、应付账款D、其他应收款10、2010年3月,A公司通过增发1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本企业普通股为对价取得对B公司20%的股权。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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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2021年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答案试题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

2021年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答案试题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

2021年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答案试题_云南省会计继续教育一、单选题1、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 C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1年B.2年C.3年D.5年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A )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A.90B.60C.30D.153、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

这体现了预算编制的( A )。

A.合法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C.真实性原则D.合理性原则4、保险企业对于应列未列账的各项资金资产,2021年以来的,20________7年底小金库滚存余额及形成的资产,情节严重的,可( D)。

A.限期改正B.双倍罚款C.责令整改D.追溯以前年度5、《会计法》规定,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C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2年内B.3年内C.5年内D.永久6、( A )本质是农村的公益事业。

A.一事一议,筹资筹劳B.农村基本建设计划C.固定资产购建计划D.收益分配计划7、下列关于会计工作移交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B.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C.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D.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交人来登记8、以下不属于会计凭证的是( D )。

A.原始凭证B.记账凭证C.汇总凭证D.无效单据9、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 A )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云南省2024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

云南省2024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

云南省2024年会计接着教化考试试题1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3.0分,共30.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不包括()。

• A.不断地进行“内省”• B.要提倡“慎独”精神• C.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D.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不包括()项目。

• A.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 B.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C.总账与会计凭证核对• D.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部门和运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3.以下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说法中,表述不恰当的是()。

• A.财政财务公开力度小,是为了对财政财务的保密,不会有利于“小金库”的形成• B.内部监管不严和职能部门监管不严都可以导致“小金库”的禁而不止• C.虚开、代开、买卖发票问题的存在,为设“小金库”供应了便利• D.私欲作宠,引发了趋利行为,是导致“小金库”禁而不止的主要缘由4.以下对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对策中,不属于严格教化的是()。

• A.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 B.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C.加强艰苦奋斗教化• D.加强财政管理5.以下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对策中,有关肃穆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财政部门在编制预决算时,要加强对支出的审查,特殊要加强对预算外支出的审查• B.推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联合办案,定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 C.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关于“小金库”问题的举报,爱护和重奖举报人• D.对大额开支或特别规性支出必需经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严禁非正常开支,杜绝领导经手现金收支业务,禁止白条入账6.下述对应缴款项论述不正确的是()。

• A.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 B.包括应当上缴国库的款项• C.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D.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而且已经上缴的各种款项7.关于事业支出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状与对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状与对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状与对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保持其专业素质和提高职业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适应日益复杂的会计法规和技术变化的要求。

然而,目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重视、内容过时、缺乏有效的培训资源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以提高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水平。

首先,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视。

会计人员应意识到继续教育对于提升自身职业素质的重要性,并积极主动参与继续教育活动。

同时,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雇主也应重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积极提供培训机会和资源,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继续教育。

其次,要完善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应贴合实际需求,关注最新的会计法规和技术发展。

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课程体系,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为会计人员提供实用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如线上线下结合、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

另外,要加强继续教育的质量监控。

针对现行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评估制度,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可以加强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引入权威机构或专家评审,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再者,要加强继续教育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继续教育资源的整合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可以建立会计继续教育资源库,收录各类教材、案例、资料等,为会计人员提供全面的学习资源。

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间的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质量。

最后,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扶持政策。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比如提供一定的培训补贴或奖励机制,减轻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经济压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支持和监管,以促进继续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现状需要得到改善和提升。

通过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重视、完善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加强质量监控、整合和共享资源以及加强政策扶持等一系列对策,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水平,推动会计行业的持续发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云财会[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07]22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总公司,各大专院校,各州、市财政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 [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及建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及建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和建议摘要:社会经济在高速发展,培养专业型会计人才,组建一流的会计队伍,不仅能够提升会计行业的工作水平,同时对于促进企业经营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会计人员在参与单位管理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懂得账务处理工作,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加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显得特别紧迫,但在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实际工作中,缺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一方面是部分再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有限,难以给学员带来有效地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现阶段落后的教学方法所导致的。

由此可见,继续教育的当务之急就必须有一套成熟的理论指导,同时依托于行业规范不断的进步。

让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研究继续教育的问题: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括描述,从继续教育概述引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二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从五个方面加以介绍;三我国继续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四继续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应对措施。

关键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现状;继续教育的建议目录一、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 (1)(一)教学手段落后,课程陈旧 (1)(二)培训会计教师团队的不足 (1)(三)缺乏评价机制 (1)(四)继续教育缺乏认可 (2)二、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2)(一)适应经济发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 (2)(二)企业改革和会计主体变化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 (3)(三)扭转我国会计队伍落后状况的现实要求 (3)(四)深化会计教育改革是与国际教育接轨的时代要求 (3)三、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指导思想上的问题 (4)(二)培训和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5)(三)培训对象上的问题 (5)(四)培训内容上的问题 (5)四、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措施 (6)(一)走出思想认识误区,树立服务意识 (6)(二)加强会计市场的监管引入竞争机制 (7)(三)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素质 (7)(四)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行为,注重培训实际培训效果 (8)(五)动员全社会力量是继续教育方式更加丰富 (8)结束语 (8)参考文献 (10)一、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一)教学手段落后,课程陈旧财政部对于继续教育也曾出台过具体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的罗列了课程所涵盖的诸多内容。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优秀4篇)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优秀4篇)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优秀4篇)一、太原市迎泽区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其中一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

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

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

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

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

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

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

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云财会[2012]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12〕77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云人[2002]47号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云人[2002]47号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云人[2002]47号2002年8月5日)各地、州、市人事局,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人教)处,省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处,中央驻滇单位人事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为此,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关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各地区、各行业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办事,从应对未来各种挑战、自觉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领导要把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狠抓落实。

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省人事厅是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各地、州、市、县政府人事部门要落实上级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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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培训机构和师资第五条培训机构包括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

社会培训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会计培训业务范围的机构,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民政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培训机构或职业教育学校及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是指行业主管部门的财会管理部门。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教学计划,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财政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登记手续,并在教育部门已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二)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含软件及硬件设备);(三)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

专职教师需提供劳务合同书,兼职教师需提供授课协议书;教育管理的员继续人计从事会专职(四)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书),并制定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五)大中专院校或职业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开设有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六)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七)能够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有相应的授课教师和管理人员;(三)制定有相关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四)能够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量。

第九条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二)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家;专水平的应相备格或具术资技级专业称,高职授以上(含教授).(三)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四)承担初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五)近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3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培训的,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是本所具有三年以上相关课程教学经验或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实践经验者,不得从外单位或大中专院校聘用教师。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程序第十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包括机构概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二)《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一)、《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会计培训资格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租所的所有(五)培训场权证赁;(六)专职、兼职教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本单位教学管理制度;(九)服务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培训通知;(二)培训的主要内容;(三)承担授课教师的名称、职务、职称;(四)培训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统一在财政部门对外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三条经财政部门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取得的培训资格或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训报将本次培须开班前一周,必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培备申请(含其他相关材料)、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授课教师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认可后方可组织培训。

培训结束后,应在日内及时按规定格式将考试合格人员15信息(纸质和电子数据)上报财政部门。

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每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面授)学分累计不应少于学分,培训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场所、授课24教师或缩减课时。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张贴服务承诺书,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员监督。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要做好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和总结工作,每年度月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会计人员继续151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度月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会计人员15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任何培训机构或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二十条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的培组织机构认、公示的培训案确门备政部经财未训工作。

对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一条各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时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培训机构相互压价等恶性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事项情况20表》(附表四)报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机构名称;(二)变更办公及教学场所;(三)变更机构负责人;(四)变更聘用教师。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出现终止情形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情况表》(附表五),并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或在政部财量的,由主管训质培证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动教育活继续开展.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其培训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注册登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培训机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实地抽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也可要求其将有关材料送达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一)培训机构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情况;(二)培训机构变更、终止的备案情况;(三)培训机构教学情况;(四)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备案认可,并责令其日内限期进30行整改:(一)未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二)无教学计划的;(三)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四)师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五)教学设备落后,不适应承担教学任务的;(六)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拆较多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源的;的;课时减缩低或随意较率课到员(九)学.(十)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予备案认可,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一)只收费不培训的;(二)虚设培训场所,以虚假证件、申请材料欺骗主管部门的;(三)以虚假广告欺骗学员,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五)接收未经备案登记管理的培训单位挂靠的;(六)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但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考核方式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末负责对所备案登记管理的培训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分。

考评结果按得分顺序由高到低排列,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综合评分名列前茅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给予通报表彰;未按规定举办培训和培训质量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各级财政部门不予认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相关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调研、地查、材料审核分析、实主要采取随机抽评考当面座谈等方式进行。

各培训机构在年度培训结束后,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量化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和总结,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年度考核自评表》(附表六),于每年度月115日前与上年度总结一并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三十条考评主要依据为各培训机构的年度总结、年度考核自评表、培训备案情况以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培训开展期间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暗访、学员的投诉举报等方法所收集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凡需向社会公布和公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对外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各州、市须按本办法要求贯彻执行,并制定相应办法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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