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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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和国家机关的纯洁和廉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

第三条纪检监察工作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国,始终把加强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作为首要任务,切实维护党的作风和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正向激励和规范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内能以奖励改进,对外能以惩戒维护。

第五条纪检监察工作要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重点,深入推进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察审查等工作,依法查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章党纪规章
第七条党的纪律要求党员必须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形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的决定,严守组织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严守党的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决定,严守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会议纪律,执行会议决议,严守党的保密规定,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严守党的纪律规定,敢于揭发违纪行为,严守党的廉洁自律要求,坚决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第八条党员必须恪守道义,廉洁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违法乱纪,不违纪乱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党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忠诚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他人的礼品、回扣、贿赂等。

第十条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支持党的决定,服从党的安排,履行党员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集体荣誉,弘扬党员精神。

第十一条党员有异常行为必须接受党的纪律处分,自觉接受批评和制度的监督。

第三章纪检监察制度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纪律检查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加强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定期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业务考核和组织纪律考核。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提供举报线索,重点关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要推进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监督制度、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纪原则,加强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纪律、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教育,倡导清廉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纪检监察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管理,及时受理并核实举报线索,依法查办谎报、诬告、恶意举报行为。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导巡察机关开展巡察审查工作,强化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推动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纪检监察工作效能评价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惩罚不端,确保工作效果。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全局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能。

第六章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操作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工作规范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和规范操作能力,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决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学习业务知识,积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制约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工作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自身工作的自查自纠,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经党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党委备案后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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