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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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生态文明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

因此,生态文明与科学发展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

生态文明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保障。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但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不足,耕地、淡水、森林、能源等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下降,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阻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

生态文明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个战略阶段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发展阶段。

如果继续沿用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将难以完成。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当前在生产和消费领域,还存在着向大自然过度索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现象,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破坏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取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成果的结晶,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
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二)明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强化城乡环境治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努力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倡导文明消费方式。

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基本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和谐发展原则,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尊重生态规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坚持公平发展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妥善处理区域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促进地区间公平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发展需求,又要维护后代人的发展权益。

坚持传承发扬原则,既要继承“天人合一”、“回归自然”的朴素生态观,又要发扬人与自然和谐的现代生态文明观;既要传承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传统美德,又要弘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

坚持整体协调原则,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少数与多数利益。

坚持共同推进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扎实、有序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在内容上具有全面性,时间上具有长期性,过程上具有渐进性和阶段性,成果上具有多样性。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支撑体系;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安全体系;必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倡导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要广泛宣传发动,建立生态文明的道德文化体系;要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

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积极推进,不搞指标摊派;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要试点引路,不一哄而上。

二、严格环境准入,建立生态文明的产业支撑体系
(四)加强环境分类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加紧环境功能区划工作,逐步实行环境分类管理。

在优化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在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基本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在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建设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

在禁止开发区域,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遏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五)严格环境准入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的力度。

在确定钢铁、有色、建材、电力、轻工等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标准和排放标准,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

(六)加快推进循环经济
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要求,环保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和省、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和典型经验,建设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联合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在区域层面上的发展。

加快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技术支撑体系。

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七)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自然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按照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原则,把节能、节水、节地与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完善资源节约的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各类废弃物收集、转运、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构架体系,大力推进生产、生活中各类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构建生态文明的环境安全体系
(八)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分区、分类管理,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和发展方向。

进一步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分布格局,强化管护能力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提高保护质量;建立一批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估机制,提高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划定生态脆弱区,使脆弱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加强灾后生态恢复与建设。

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履行国际公约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完善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有害入侵物种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

(九)强化污染防治与节能减排
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加大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力度,优先保护饮用水源。

逐步划定各主要河流、湖泊的水生态功能区,建立健全水生态质量监测指标体系。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加强工业废水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力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强化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监管,加强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的污染治理,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控制固体废物污染;加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完善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改善,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
水、垃圾污染治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强化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

(十一)严格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
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做好资源、能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防止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加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促进新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做好上下游、地表地下水调配,有效保护水资源。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长,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活动的环境监管,推广生态旅游试点示范。

四、广泛宣传发动,建立生态文明的道德文化体系
(十二)建立生态文明的道德规范
崇尚亲近自然的生活理念,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不同层面入手,制定和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道德规范,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尊重自然、节约资源。

大力倡导以清洁生产、爱护公物、文明办公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不断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弘扬以简约生活、善待生命、邻里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树立勤俭节约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社会新风尚。

(十三)推广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贯彻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意见,实行环境标志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高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倡导购买绿色、有机产品,以绿色消费带动绿色生产,以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提倡绿色出行,开展“无车日”活动;以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引导公众改变不良的消费方式,简化商品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完善塑料包装制品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政策措施,实行垃圾分类、清运和回收,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十四)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宣传、专题讲座、科普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事物、新典型,积极反映生态文明建
设成效,丰富生态文明建设内涵。

建立生态文明教育的长效机制,完善生态文明教育体系。

通过家庭教育,形成生态文明的家风;通过学校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通过社会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素养。

五、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

(十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决策机制,以生态文明的理念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考评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完善部门协作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

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新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推动企业成为节能环保的实施主体和投入主体,逐步形成多方并举、合力推进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投入格局。

(十七)完善生态文明的法律法规
建立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依法行政,克服并纠正环境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遏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打击权法交易、权钱交易行为。

(十八)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标准
制订科学合理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体系。

强化并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政策,合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限制原材料、粗加工和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制定和发布相关限制生产、出口的产品和工艺名录,建立并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配合相关经济部门,抓紧制定和实施利用信贷、保险、税费、证券、贸易等市场手段促进环境保护的环境经济政策。

制定并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对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资源开发、重点流域与区域等予以补偿支持。

(十九)推广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
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活动。

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建设活动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效途径,也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的基础和前提。

要整合社会资源,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系列建设活动,总结建设经验,丰富建设内涵,突出建设特点。

特别要将指导推进生态省(市、县)建设的工作重点放在建设过程监督,突出成效评估,强化过程管理,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面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生态街道、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细胞工程”,自下而上、由点到面,不断扩大建设成果,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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