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7.19
•【字号】绍政办发(2011)121号
•【施行日期】2011.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使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
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分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项目储备阶段。
为加快项目前期研究、生成和谋划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向发改部门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前均可申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阶段。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
(二)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
(四)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当年确需建设的项目,其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同时上报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文件;
(二)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三)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意见,审核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并落实财政出资资金;
(四)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项目审批阶段。
此阶段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有关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中的审批时间(不包括听证、招标、拍卖、评估、鉴定、公示、公告等所需时间)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缩短。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发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建设项目相关必备前置审批阶段。
规划、国土、环保、水利、财政等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同时开展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建设资金来源等相关审批工作(其中涉河、涉堤项目尚须进行占用水域影响评价)。
规划、国土、环保、水利、财政等部门分别在8个、7个、10个、7个、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发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初步设计总图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联合审批阶段。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同时受理初步设计总图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初步设计总图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发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
初步设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
(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阶段。
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七)土地登记发证阶段。
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八)施工图审查阶段。
建管部门(市政项目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水利项目
牵头部门为市水利局,交通项目牵头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或完成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建设工程报建备案阶段。
建管等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即时即办;
(十一)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资料初审后,组织工程招投标,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建管部门(市政项目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水利项目责任部门为市水利局,交通项目责任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监督检查阶段。
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改、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稽察、审计。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纠正不力的,根据情况对项目业主单位予以责令整改、建议暂停拨款等处理。
第八条竣工验收阶段:
(一)专项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土地复核、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施工质量、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二)综合验收。
对具备综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九条为提高审批效率,应采取合并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审批等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
投资项目,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仅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
为了确保规划条件能正确实施,在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规划部门要对初步设计中的总图进行预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应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期进行预审查,待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予审批。
1.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主动与项目业主单位联系,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方便项目业主提前开展工作;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发改部门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和获取初步意见书,且其他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批;
3.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开展招投标事项,以加快工作进程。
(四)推行联合审批,切实消除审批事项之间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
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作出明确的审查或审批意见;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
1.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由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以便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初步设计联合审查。
由发改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印发会议纪要。
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
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
3.施工图联合审查。
房建工程类项目由建管部门受理后,召集有关部门,对施工图集中进行确认,并印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必须明确修改的内容和有关方的责任。
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及时修改完毕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提高审批效率。
1.环保、规划、建管等有关部门在依法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的新途径、新方法,推行网上审批,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既合法合规,又高效便民;
2. 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须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要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中
介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三)符合条件但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审批事项,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五)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但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第十三条属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