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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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20.10.28
•【字号】关府发〔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府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678”网中连接都香高速和汕昆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该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保障高速公路顺利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纳晴、六安两条高速,六枝、安龙、贞丰等县区和“都香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在关岭自治县境内的用地,以县为单位统一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以《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调整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府发〔2017〕9号)为标准。

(详见附件1)
(二)使用土地的原则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永久性征地和临时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

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及黔林资通〔2016〕192号
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规定使用林地;使用土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如不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由项目业主编制影响专题报告,并经报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需征收土地上有古树名木大树的,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范围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建设工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永久征地、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用地。

永久征地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临时施工便道、临时工棚及工程建设中取土(石)场、弃渣(土)场等。

(四)统一征地工作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由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征地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或委托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工作指挥部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五)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关岭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若存在占用林地情况,需及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手续)。

对确认为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可按正线征地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

业主方工程建设完成后,所
使用的取、弃土场、拌合站等临时用地,按相关规定复垦后依法管理。

(六)耕地占补平衡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由项目建设业主委托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开垦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开发费用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建设关岭自治县境内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

(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关岭县G320线顶云至盘江桥段公路改扩建工程(“三改二”)》(关府办〔2014〕150 号)、《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至花江大道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关府发〔2016〕8号)、《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永宁至普利、普利至花江公路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关府发〔2018〕88号)、《紫云至望谟高速公路(紫云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紫府函〔2016〕155号)、《都匀至安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西府办发〔2017〕136号)、《纳晴、六安高速公路六枝段涉及新增植物种类建议补偿单价》指导标准及《县人民政府党组关于适当提高全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请示》(关府党组〔2018〕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标准(详见附件2)。

工程设计时未发现、未列入、不可预见的地下构筑物拆迁补偿,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核定。

(三)纠纷处理
1.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纠纷未得到解决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地产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按法律规定拆除房屋,待纠纷解除后按权利归属实施补偿。

2.在征收期间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工作照常进行。

3.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采取评估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的评估资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房屋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也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评估机构中选定。

如被征收人未按照本规定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定评估机构,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在自选定之日起的约定时间内作出评估结论,并保证有评估人员到现场开展评估和解答等工作。

4.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有不服的,须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评估机构须在接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复核结论不服的,须在接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不服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在期限内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2)不服评估结论的,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拒
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服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的;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如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通信、广电、电力、水利、光缆等设施迁改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涉及通信、广电、电力、水利设施、道路、光缆等设施的改迁,征拆标准原则上参照最近五年内安顺市境内在建或完工高速公路的补偿标准,并考虑一定的主材、人工上涨系数;若最近五年内安顺市境内在建或完工高速公路没有参照标准的,参照贵州省最近五年内对应的通信、广电、电力、水利设施、道路、光缆等行业的标准;上述两项均无参照的,由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指挥部、项目建设业主及产权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造价评估,并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依托进行协商赔偿,涉及金额较少的也可三方直接协商补偿。

(五)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结构性破坏,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修缮恢复的, 应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六)签约期限
市人民政府批复该方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为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空房屋内物
品。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所涉范围内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并完善相关征收资料归档工作。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工作经费、交通补助费及奖励费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工作指挥部要设立专门账户,所涉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户,征收补偿经费由项目建设业主根据核算的征收补偿费计列,一次性或根据征收进度分期拨入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项目工作指挥部征收补偿经费专户,由项目工作指挥部通过专户拨付至乡镇(街道)专户,乡镇(街道)通过专户再兑现到被征收农户银行账户,补偿资金在银行封闭运行。

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经费及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按新片区综合地价进行测算,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分配使用。

五、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 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六安高速指挥部、有关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附件:1.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2.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拆迁补
附件1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调整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府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及范围
顶云街道:胜利村、包包村、新场村、新城村、麻龙村、木厂村;永宁镇:太平村、东方红村;龙潭街道:板王村、北口村,百合街道:龙潭村、红星村;上关镇:福农村、宜所村、三合村、场坝村;花江镇:和平村、桃源村、厂上村、解放村、凉井村、文山村、五里村、云庄村(具体位置以规划征收红线和实地定界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附表1:顶云街道、永宁镇、龙潭街道、百合街道、上关镇、花江镇
注:在执行该补偿标准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性调整,按新标准向被征收人补足差额。

三、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青苗补偿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调整安顺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府发〔2017〕9号)确定的统一年产值规定:顶云街道、永宁镇、龙潭街道、百合街道、上关镇、花江镇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算,即2035元/亩。

附件2
六枝至安龙高速公路关岭自治县境内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附表2:搬家费及临时周转过渡费补偿标准
附表3: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注:1.本表为房屋主体补偿标准,不含内外装修和宅基地补偿。

2.表中框架结构主要指以钢筋混凝土柱、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墙、钢筋混凝土屋面组成的房屋;砖混结构主要指以砖柱、钢筋混凝土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混、钢筋混凝土屋面组成的房屋;砖木结构主要指以砖柱、木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混、木瓦屋面组成的房屋;其他结构主要指造价成本低于砖木结构的其他房屋,其他结构房屋中,如果有成本高于砖木结构的,可按前三种用材、成本相近结构房屋进行补偿。

3.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安置;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在居住的乡镇(街道)或县建设的公租房进行安置,征收一平方米主体房,置换一平方米公租房,置换公租房面积多于被征收主体房的,多余的面积被征收人按公租房销售价补给管理单位;置换公租房小于被征收主体房的,小于的面积征收单位按本方案主体房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

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宅基地按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宅基地以主体房屋占地面积为准;对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未建房的,按登记面积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附表4: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注:1.外装修标准判定:精装修:墙面贴瓷砖、石材或刷中高档外墙漆;普通装修:墙面作水泥砂浆或石灰砂浆裱糊。

2.内装修标准判定:精装修:水、电、卫浴和厨卫等设施配套齐全;顶面有一定非结构的装饰造型,并有一定的设计效果及风格,材质细腻;地面采用玻化砖、仿古砖、大理石、木地板等中高档材料;墙面装饰有墙砖、乳胶漆、墙纸或有造型背景墙;木制工艺或中高档套装门;铝合金、铝塑刚或木制工艺窗(含窗帘);普通装修:水、电、厨卫等设备基本安装完成;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做工较为粗糙,材质较普通;普通木制或成套装门;铝合金、铝塑钢或木制窗(含窗帘)。

3.外装修计价面积均为外墙实际装修面积,内装修计价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4.木结构房屋内装修标准:四面墙壁结构完整,材料为浆砌砖石,门窗、楼板结构完整,干墙、板壁完整,地面为水泥地坪或三合土,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附表5: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注:煤气户(含液化气)补偿以实际开户金额计列,空调(含太阳能热水器)补偿按移机费用计列。

附表6:构筑物补偿
注:1.占用及毁坏国有(集体)道路、沟渠以施工单位迁改、恢复为主,确实不能恢复的,按照标准进行补偿。

2.规模化养殖场:若需重建的,给予地上附着物补偿后,被征收人须在三个月内搬离;不重建的直接按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在15日内搬离。

养殖鸡、鸭、牛、猪等家禽按8元/㎡给予过渡补偿、按实际圈舍面积计算,家庭式养殖不予补偿。

3.鱼塘按养殖水面面积进行补偿,所占地按征地标准补偿,鱼塘挡墙按砌体标准进行补偿。

4.养殖钢架棚围栏是铁皮围的,给予50元/㎡补偿,砖砌的按砌体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实际方量计列。

5.无主坟参照有主坟标准执行,补偿费用拨至所涉乡镇(街道),由乡镇(街
道)安排人员按相关要求迁出,并做好影像、纸质资料归档。

附表7: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注:1.苗期补偿标准按产前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为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表中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白夹竹、水竹、杂竹是成片林竹,零星竹
按照竹材平均价10元/株、竹笋10元/公斤补偿。

附表8: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注:1.使用零星林木,由被征收地农户在规定时限内自伐自用或自行移栽。

2.经果林产期由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林木胸径的测量位置一般选在苗木出土高1.3米处。

4.未列入的植物按表中相近树木进行补偿。

附表9:苗圃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0: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
注:1.每亩株数超过上述规定,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2.成片竹林最高密度为每亩1330株,地径2cm以下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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