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溶剂废料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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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废料鉴定_危险废物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危险废物(HW)具有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并以其特有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危险或有害影响〔1〕。HW产生量呈逐年递增趋势,HW 的管理与污染控制已经摆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成了当务之急。而HW鉴别是HW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环节,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必要〔2,3〕。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HW鉴别标准,并于1998年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目前这一HW鉴别分类体系存在较大缺陷。

1国外HW名录鉴别现状

1.1巴塞尔公约

为了加强对HW的管理,使各国共同采取行动防止HW非法越境转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HW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赛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中国是巴塞尔公约签署国之一〔4〕。公约由序言、29项条款和6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公约的管理对象和范围、定义、一般义务,缔约国之间HW越境转移的管理、非法运输的管制、缔约方的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办法等〔5〕。其中:附件一“应加特别控制的废物类别”列出了45类HW,编号为Y1-Y18的废物具有行业特征,是以来源命名的,主要有医疗废物、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等18类;编号为Y19-Y45的废物具有成分特征,是以危害成分命名的,主要有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有机溶剂废物、废酸、废碱等37类废物。

附件二“须加特别管理的废物类别”指出家庭废物和焚烧家庭废物的残渣需要特别注意。

附件三“危险特性”规定了14类不同性质的HW特性,如爆炸物、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毒性、传染性、腐蚀等,但除规定闪点外没有制定鉴别指标。

1.2美国

1.2.1HW鉴别程序

美国环保署(EPA)于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与保护法》(RCRA),在RCRA Subtitle Part C建立了一套完善的HW鉴别体系〔6〕。根据RCRA,为了有效管理HW,EPA制定了一套完整的HW鉴别指导程序,即用一个过程(process)来判定HW,RCRA规定,针对某种废物或物质是否为HW,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见

图1。

图1美国RCRA制定的HW鉴别程序

RCRA定义了6类危险特性〔7〕:急性危害(H),

毒性(T)、易燃性(I)、腐蚀性(C)、反应性(R)和

毒性特性(E),其中后4类制定了危险特性鉴别指标,

定义危险特性为一部分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提供依据,

也可鉴别未列入名录内但可能是HW的固体废物。

2中国名录鉴别现状

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涉及47个大类固体废物,600多个小类。其中编号为HW01-HW18的废物名称具有行业来源特征,是以来源命名的;编号为HW19-HW47的废物名称具有成分特征,是以危害成分命名的,但在名录中没有限定危害成分的含量,需要依赖其他的标准来鉴别这些物质的危害程度。名录说明指出: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于HW;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HW管理。这种HW鉴别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例如:

(1)名录说明与固体法中HW的定义相矛盾,固体法规定HW是指列入名录或是经HW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固体废物;

(2)按照名录说明,如果名录列出的所有废物都按标准鉴别,但很多类别HW不可能有配套鉴别标准,如医疗废物,废矿物油,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3)缺乏对我国HW产生特性和污染特征研究,废物来源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

如HW32“含无机氟化合物的废物(不包括氟化钙、氟化镁)”定义范围过于广泛,来源不明确。

(4)危险特性项目不全、与名录配套的鉴别标准不完善:缺乏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非水溶性废物腐蚀性、急性毒性废物初筛和有机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

(5)缺乏名录制定标准,使得名录修订起来不连续。产业结构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势必会使得HW 的类别和特征有所变化,名录需不定期修订增补。

3中国名录修订框架建议

(1)深入调查我国HW产生情况、污染特征,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名录列表制定的经验,并兼顾巴塞尔条约,对名录框架进行修订,使名录列表中的废物整体上做到科学合理,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原则上根据产生源即可确定HW;

(2)名录说明应与固体法一致,建议对于HW鉴别采取《名录》(列表法)与鉴别标准(特性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某种废物一旦判定列入名录之内,可直接按HW管理;若来源定义不明确而需对成分和浓度分析,或者不在名录之内又可能是HW的,可以通过特性鉴别程序进行鉴别;

(3)完善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制定易燃性、反应性鉴别指标,完善急性毒性初筛、腐蚀性和浸出毒性鉴别指标;

(4)明确名录制定依据,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和特性无法鉴别的但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可以列入名录直接管理;

(5)引入先进管理制度,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

(6)工艺降低危害性,产生者可申请豁免。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2013年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全国人大2003年8月

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于2003年1月1

日实施,2012年2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2008年8月29

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2009年10月28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2005年5

月10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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