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汇算清缴政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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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
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 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 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
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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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
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
(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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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 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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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 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
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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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 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 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 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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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 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
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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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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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 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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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 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 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 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
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
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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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
2016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提醒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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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年度申报的途径
1
一核心征管(即直接在大厅申报)
二网报系统(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报系统进入金三完成 申报)。
三 客户端(E税通)只是为纳税人提供一种介质,通过 客户端可以生成电子报表,纳税人拿着电子报表可以在大厅 进行导入,或者导入到网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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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 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 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 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 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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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
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
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 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
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
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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