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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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0•【文号】农办办[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办[20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林、畜牧、农机、水产、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部门,部内各有关司局:《中国农业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的一部反映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年刊,为做好《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的组稿工作,现将我部领导审定的《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大纲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编纂大纲要求认真组织撰写文稿。

为保证年鉴质量,按时出版,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办[2008]49号)要求,认真组织撰写,严格审核把关,稿件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中国农业年鉴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中国农业年鉴编辑部邮编:100125电话:59194981 65074693传真:65005665联系人:吴洪钟电子邮箱:*****************附件:《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篡大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大纲一、特载(由编辑部收集整理)2012年中央1号文件二、农村发展概况种植业概况(由种植业管理司撰写)农作物种业概况(由种子管理局撰写)林业概况(由国家林业局撰写)畜牧业概况(由畜牧业司撰写)饲料工业概况(由畜牧业司撰写)兽医事业概况(由兽医局撰写)兽药产业概况(由兽医局撰写)渔业概况(由渔业局撰写)乡镇企业概况(由乡镇企业局撰写)农产品加工业概况(由乡镇企业局撰写)休闲农业概况(由乡镇企业局撰写)农垦概况(由农垦局撰写)热作产业概况(由农垦局撰写)农业机械化概况(由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撰写)农村水利概况(由水利部撰写)气象概况(由中国气象局撰写)三、各地农业(由各省特约编辑负责组织撰写)2011年度分省份农村经济发展综述(主要撰写内容:2011年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综述、农村综合改革与新农村建设情况,以及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2009年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2009年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2009年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09]42号【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2009年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的通知(国农办[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8)》编印工作已如期完成。

总的看,全国大部分地区及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事机构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要求,认真撰写年鉴稿件,及时上报年鉴材料,比较好地完成了年鉴组稿任务。

其中:山西省农发办、吉林省农发办、江苏省农发局、福建省农发办、青海省农发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发办报送的年鉴稿件,叙事清楚、内容充实、数据准确、格式规范,被评为优秀稿件;山西省农发办、江苏省农发局、湖南省农发办、广东省农发办认真组织本地区市、县级农发办撰写了“工作经验交流”稿件,内蒙古自治区农发办、重庆市农发办积极提供了年鉴所需的图片。

国家农发办对上述单位一并予以表扬。

同时也应看到,部分地区年鉴组稿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稿件质量不高,文章结构杂乱,内容前后交叉,叙述不清,需作很大改动才能采用;二是数据使用不规范,稿件中所用的数据与统计报表中的数据不相一致;三是对组稿不重视,审核把关不严,把往年稿件中的年份、数字简单地更改为当年的就敷衍上报;四是不按时报送材料,影响了年鉴编辑进度。

对各地区农发办事机构2008年的组稿情况,国家农发办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奖优罚劣,在分配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作为一项因素予以了体现。

为切实做好《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9)》的编印工作,进一步提高年鉴质量,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重视年鉴组稿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9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2.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二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16号)要求,截至10月31日,各地报送了第二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抽查由北京等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共检查农药标签3376个,抽检农药样品3348个,其中杀虫剂2012个、杀菌剂721个、除草剂522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3个和卫生杀虫剂70个,涉及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作物用药和卫生用药。

二、抽查结果(一)产品质量。

在检测的3348个样品中,合格样品2922个,合格率87.3%。

其中杀虫剂2012个,合格1705个,合格率84.8%;杀菌剂721个,合格646个,合格率89.6%;除草剂522个,合格479个,合格率91.8%;植物生长调节剂23个,合格23个,合格率100%;卫生杀虫剂70个,合格65个,合格率92.8%。

从施用作物看,蔬菜用药1307个,合格率为87.4%;果树用药609个,合格率为85.1%;茶树用药118个,合格率为83.1%;水稻用药650个,合格率为90.6%;小麦用药171个,合格率为90.6%;玉米用药211个,合格率为88.2%;棉花用药149个,合格率为75.8%;大豆用药31个,合格率为96.8%。

426个不合格样品中,未检出标明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的149个,占不合格总数的3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分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分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农办办[2012]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1.20【实施日期】2012.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分工的通知(农办办[2012]1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确保《农业部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2]1号)中各项重要举措落实到位,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办公厅组织制定了《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重要举措分工》,研究提出需要落实的重要举措共41项,明确了重点落实内容、主要工作目标和承办单位及责任人(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迅速行动,切实抓好落实。

一、各司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分工意见,周密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牵头、负责司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研究部署,积极推动落实;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形成抓落实的强大合力。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制度制定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各司局、各单位要统筹兼顾,抓住重点,着力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好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要工作。

三、各司局要把牵头、负责或配合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纳入2012年本司局的绩效管理,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强化过程管理,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并取得实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兽药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2〕36号),拨付了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经费,用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快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

为确保做好2012年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二)省级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以下简称试纸条)的招标采购,试纸条要及时发放到各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试纸条在我部备案产品中选择,投标单位应向省级兽药监察机构提供样品进行产品性能比对试验,试验结果作为确定中标产品的重要依据。

(三)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样品,县级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
业 开展试 点工 作 ,并 于 2 1 02年 8月 1 5日前 完成 试 点工 作 总结 。 六、 有关要 求 ( ) 业 部兽 医局 负责此次 试点 工作 的组织 领 一 农 导 , 业 部追溯 办具体 实施 。 农 四个 试点 省畜 牧兽 医主 管部 门要 加强对 试点 工作 的组织 管理 ,制定 切实 可 ( ) 二 各试 点省份 根据各 自选 择养殖 场 ( ) 户 的养
判 , 择最 佳技术 路线 , 选 为下 一步 电子 标识技 术 的推 广 应用提供 依据 。
二 、 点 范围及 数量 试
点奶牛电子标识佩带 , 记录初始信息 , 并上传 中央数
据 中心 ;0 2年 5月 3 21 0日、 7月 1 5日前 分别 完成 第
二次、 第三次识读信息采集和传输 。 农业部追溯办将 信息及时反馈各试点省份。 各试点省份于 2 1 年 7 02 月3 0日前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并完成本省的试点工 ( 农业部追溯办根据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 四) 适 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并指导各省和参加试点的企
如下。

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 着力强化监测预警调控 , 着力加
强 饲料 和 生 鲜乳 质量 安 全 监管 , 着力 加 强草 原 生 态

自 21 0 2年 2月 1日起 , 省 级兽 医行 政 管 各
保护建设 ,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 为农业农村经
济 发展作 出新贡献 。重 点抓 好 以下工 作 :
家发 展和 改革委 员会令 第 9号 )兽 用 粉剂 、 , 散剂 、 预 混剂 生产线 和转 瓶培养 生产 方式 的兽 用细 胞苗 生产
址、 佩带所需时问以及畜禽标识号码等信息。 试点结束后 , 根据现场测试数据 , 统计 100 0 0 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2年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2年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12年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号:农办科[2012]9号颁布⽇期:2012-02-03执⾏⽇期:2012-02-0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龙江省农垦总局,⼴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号⽂件精神,进⼀步强化农业科技推⼴应⽤,引导农民科学选⽤优良品种和先进适⽤技术,推进农业科技快速进村、⼊户、到场、到⽥,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12年160个农业主导品种和10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度重视,结合“全国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加⼤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推⼴应⽤,依托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全国农技推⼴⽰范县项⽬,充分发挥农业科技试验⽰范基地作⽤,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员,在关键农时、关键技术环节集中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范展⽰和培训,指导科技⽰范户推⼴应⽤,推进良种良法配套。

同时,要充分利⽤电视、⼴播、报刊、⽹络等媒体进⾏⼴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农民选择应⽤优良品种和先进适⽤技术的意识。

附件:2012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零⼀⼆年⼆⽉三⽇附件:2012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第⼀部分 160个主导品种⽔稻(30个)⼀、长江流域(⼀)Y两优1号:适宜在海南、⼴西南部、⼴东中南及西南部、福建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种植,以及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区除外)和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叶枯病轻发区作⼀季中稻种植。

(⼆)新两优6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作⼀季中稻种植。

(三)丰两优⾹⼀号:适宜在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区除外)以及福建北部、河南南部稻区的稻瘟病、⽩叶枯病轻发区作⼀季中稻种植。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的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12•【文号】农办案〔2024〕79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50号(农业水利类006号)提案答复摘要农办案〔2024〕79号唐冬生等6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破解耕地“碎片化”的提案》收悉。

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新综合种养模式,构建绿色种植制度2022年10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耕地粮食生产功能,保持水稻生产主体地位,科学利用稻田水土资源,提高水稻和水产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一水两用、一田多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发展规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采取系列政策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了关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罚则。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决策部署,2021年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耕地进出平衡制度。

2023年建立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耕地“非粮化”等重大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稳步推进稻渔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继续抓好防止耕地“非粮化”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强化监测监管,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办机[2012]4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9.17【实施日期】2012.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化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座谈会精神,强化对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我部拟于9月至11月集中开展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农机发[2005]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集中开展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调查了解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研究和解决影响规范鉴定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促进我国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重点范围:轮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等重点农机产品的部省两级推广鉴定工作;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

主要内容:一是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情况(详见附件1),包括省级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鉴定依据是否严格规范、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是否严格规范、鉴定过程管理和审批管理是否严格规范、是否有效开展证后监管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4•【文号】农办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办[200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与规范《中国农业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年鉴》出版质量和持续长久出版,现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由中央各有关农口部门共同参与编纂的一部综合反映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大型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三条《年鉴》的编纂出版,要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就;坚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坚持注重社会效益为先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资料性文献的权利。

《年鉴》编纂的宗旨是:内容翔实、资料完整、各卷衔接、资料权威、查阅便捷,为各级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农村经济发展,为国际友人及政府、社团、投资机构等提供权威性资料。

第四条《年鉴》工作经费由编辑部按年度提出预算,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编委会第五条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年鉴》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7)》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7)》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05•【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统计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印《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7)》的通知为做好《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7)》(以下简称《年鉴》)的编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稿件撰写工作。

要高度重视稿件撰写工作,按照《年鉴》编辑大纲要求,认真组织撰写,做到稿件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数据准确、格式规范。

要把撰写稿件作为一次回顾工作、总结经验、提高水平的重要契机,力争写出精品文章。

今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将继续组织优秀稿件和优秀通讯员评选工作。

二、认真填制人员情况表。

认真核实、准确填制人员情况表,确保人员姓名和数字准确无误。

市、县级农发办工作人员数量和主要领导名单由省级农发办布置填写,审定汇总后再报送国家农发办。

三、按时报送有关稿件和材料。

省级农发办和有关部门农发办事机构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将有关稿件及人员情况统计表等报送国家农发办。

同时,《年鉴》编委会委员和特约通讯员如有变动,也一并报送变动情况。

报送的稿件及材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签字。

凡逾期报送的,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国家农发办综合处,电话:************,传真:************。

附件:1.《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7)》编辑大纲2.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人员情况表(2006年)3.省(区、市)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名单(2006年)二○○七年四月五日附件1:《中国农业综合开发年鉴(2007)》编辑大纲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和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为重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农办渔[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1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渔[2012]7号)要求,我部定于2012年6-7月开展本年度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及指标我部在各地上报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据库中公开、随机抽取了被抽检单位名单,并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有关单位。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我部确定的名单范围组织监督抽查。

本次监督抽查计划见附件1,各品种监测的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名单、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及判定限量值分别见附件2、3。

二、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抽样工作应于7月15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质检机构共同商定。

各质检机构应于7月31日前将检验结果、质控报告及工作总结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8月10日前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我部渔业局。

三、其它要求(一)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按照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的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抽样。

监督抽查前要对参与抽样工作的具体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废止4部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废止4部文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废止4部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7
•【文号】农办农〔2016〕27号
•【施行日期】2016.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废止4部文件的通知
农办农〔201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部决定再废止4部文件。

凡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文件目录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2.14【实施日期】201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制定了《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种植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目标上突出“稳”字,在工作上强调“进”字,坚定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目标不动摇,立足抗灾夺丰收,强化政策扶持,依靠科技进步,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要求,全力以赴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全力促进棉油糖菜等经济作物持续稳定发展;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规模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种植业生产的科技水平;着力推进种植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统防统治行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病虫专业化防治效果。

一、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办办[2012]6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12.14【实施日期】2012.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2〕62号)机关各司局、各试点事业单位:经部领导审核同意,现将《农业部2012年度机关司局绩效管理年终评估考核工作方案》、《农业部2012年度绩效管理试点事业单位年终评估考核工作方案》和《农业部2012年度绩效管理创新项目年终评估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部绩效办沟通。

2012年12月14日附件1:农业部2012年度机关司局绩效管理年终评估考核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度绩效管理年终评估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按照政府绩效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和部领导的指示要求,根据《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2012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坚持统分结合、简便易行、客观公正、结果共享的原则,统筹开展绩效管理年终评估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确保今年各项评估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二、时间安排年终评估考核工作从2012年12月中旬开始,到2013年3月底前结束。

分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

主要包括研究部署评估考核工作、成立评估小组、制定下发评估考核工作通知、组织开展培训、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上线试运行等。

(2012年12月中旬完成)(二)实施阶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2]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2]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为进一步强化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用种安全,定于3月上中旬开展201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联动抽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和范围抽查对象为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基层种子门市部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抽查重点为玉米、水稻、棉花、蔬菜种子以及进口种子。

抽查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8个省(区、市)。

其中,河北等10个省的种子市场抽查,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执行。

每个省(区、市)至少检查2个集中交易市场和15个基层种子门市部,每个集中交易市场抽查10个以上门店,每个门店部抽查2个种子样品。

二、检查内容(一)种子质量扦取的种子样品均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三项质量指标,玉米和水稻种子除三项质量指标外,同时进行田间纯度鉴定和室内品种真实性检测。

(二)种子标签和经营档案等种子标签检查标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规范;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检查是否超范围或无证经营,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档案记载内容是否规范齐全;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已退出或越区推广经营,属于授权品种的还须检查种子生产者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填报2012年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填报2012年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填报2012年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填报2012年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报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现将2012年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年报表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填报说明和要求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填报、汇总和分析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以下简称统计汇总单位)分别负责布置所辖地(市、州、盟、师)、县(市、旗、团)系统内国有单位的填报工作,并负责审核、汇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局、委)负责牵头组织本省(区、市)的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其他农业行业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为避免重复统计,职能涵括2个(含)以上农业行业的基层填报单位,原则上其数据信息由上级主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主要业务主管部门难以明确的,由上级农业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统计。

三、统计汇总单位须使用汇总软件生成统计上报电子文档和纸质打印报表(A4纸打印),并在总结分析本单位统计年报工作和统计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综合分析材料(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总结、统计数据分析、对策建议等)。

统计数据与上年相比变化较大的,要对变化情况和原因进行专门分析和说明。

四、汇总数据、分析材料的电子文档请于2013年3月12日前通过“全国农业行业人事劳动统计系统”填报,纸质材料(各1份并加盖公章)请于2013年3月20日前寄送至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信息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耕地质量保护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耕地质量保护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耕地质量保护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耕地质量保护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肥站(处、农技中心、推广总站),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苏省扬州市土肥站: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被列为2012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项目。

为推进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通过绩效评价,全面掌握耕地质量保护专项执行总体情况,深入剖析项目设计、决策、组织、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系统总结项目经验做法,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成效,及时解决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为改进项目设计、规范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依据。

二、评价内容(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符合规定、虚列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支出;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核实是否规范等。

(三)项目绩效情况。

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实现情况,是否达到既定的产出数量、质量和效益;项目当年完成情况对长期目标和指标实现产生的影响。

本项目绩效指标已根据项目任务分解到具体承担单位,详见附件1。

三、评价主体及对象(一)绩效评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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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办办[2012]3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2.07.10
【实施日期】2012.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办[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林、畜牧、农机、水产、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部门,部内各有关司局:
《中国农业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的一部反映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年刊,为做好《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的组稿工作,现将我部领导审定的《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大纲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编纂大纲要求认真组织撰写文稿。

为保证年鉴质量,按时出版,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办[2008]49号)要求,认真组织撰写,严格审核把关,稿件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中国农业年鉴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
中国农业年鉴编辑部
邮编:100125
电话:59194981 65074693
传真:65005665
联系人:吴洪钟
电子邮箱:1164461659@
附件:《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篡大纲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
《中国农业年鉴》2012卷编纂大纲
一、特载(由编辑部收集整理)
2012年中央1号文件
二、农村发展概况
种植业概况(由种植业管理司撰写)
农作物种业概况(由种子管理局撰写)
林业概况(由国家林业局撰写)
畜牧业概况(由畜牧业司撰写)
饲料工业概况(由畜牧业司撰写)
兽医事业概况(由兽医局撰写)
兽药产业概况(由兽医局撰写)
渔业概况(由渔业局撰写)
乡镇企业概况(由乡镇企业局撰写)
农产品加工业概况(由乡镇企业局撰写)
休闲农业概况(由乡镇企业局撰写)
农垦概况(由农垦局撰写)
热作产业概况(由农垦局撰写)
农业机械化概况(由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撰写)
农村水利概况(由水利部撰写)
气象概况(由中国气象局撰写)
三、各地农业(由各省特约编辑负责组织撰写)
2011年度分省份农村经济发展综述(主要撰写内容:2011年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综述、农村综合改革与新农村建设情况,以及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等)。

四、农村政策与措施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由编辑部收集整理)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由办公厅部长办撰写)
农村经济政策与措施综述(由办公厅部长办撰写)
农业部为农民办理的29件实事(由办公厅督查保密处撰写)
农村法制与制度建设
农业立法(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撰写)
农业综合执法(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撰写)
农业“六五”普法(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撰写)
农业政策与保障
农村综合改革(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撰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由经管司撰写)
农村改革试验区(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撰写)
农村政策性保险(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撰写)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由经管司撰写)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经管司撰写)
测土配方施肥(由种植业管理司撰写)
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由种子管理局撰写)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兽医局撰写)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由兽医局撰写)
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由兽医局撰写)兽药残留监控(由兽医局撰写)
能繁母猪补贴(由畜牧业司撰写)
能繁母猪保险(由畜牧业司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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