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颁布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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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颁布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农业部关于颁布畜禽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了有关畜种的品种(配套系)审定标准,现颁布试行。

申请单位提供畜禽品种(配套系)申报材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提供该申报品种(配套系)的品种标准(格式参照已颁的国家畜禽品种标准)。

附件:1.猪品种审定标准
2.家禽品种审定标准
3.牛品种审定标准
4.羊品种审定标准
5.家兔品种审定标准
6.马(驴)品种审定标准
7.毛皮动物品种审定标准
8.鹿品种审定标准
9.蜜蜂品种审定标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家禽品种审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鸡、鸭及其它家养禽类的品种和配套系的审定。

一.血统来源基本相同
1.地方品种:分布于相对隔离的区域,未与其它品种杂交。

2.育成品种:
(1)明确其初始品种;
(2)必须经过至少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应当有至少3代的系谱记录。

二.外貌特征相对一致
要求对羽色、体型、冠型、胫长、皮肤颜色、蛋壳颜色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

三.生产性能符合市场要求
要求提供审定品种的主要生产性能如下:
1.蛋鸡:0--18周龄成活率、产蛋期(19--72周龄)成活率、18(或20)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入舍鸡及饲养日产蛋数、产蛋总重、平均蛋重、蛋壳强度(或比重)、产蛋期料蛋比;种鸡72周龄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

2.肉鸡:
(1)速生型肉鸡:7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率、腹脂率、肉骨比;
(2)优质肉鸡:90(或100)日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率、腹脂率、肉骨比;
(3)肉用种鸡:66周龄产蛋量(HH、HD)、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受精率、孵化率。

3.蛋鸭:0--20周龄成活率、21--72周龄成活率、20周龄体重、达到50%产蛋率的周龄、72周龄产蛋数(HH、HD)、产蛋总重、平均蛋重、产蛋期料蛋比;种鸭72周龄合格种蛋数、受精率、孵化率。

4.肉鸭:7周龄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率、胸腿肉率、成脂率;种鸭64周龄产蛋数、0--24周龄成活率、产蛋期成活率、受精率、孵化率。

5.其它家禽应根据其特点提出产量、质量和健康水平指标。

四.主要经济性状遗传稳定
五.数量要求
1.地方品种
(1)鸡鸭不少于5000只;
(2)其它禽种不少于3000只;稀有珍禽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3)各种禽类的保种群体不少于60只公禽和300只母禽。

2.育成品种
(1)鸡、鸭不少于20000只;
(2)其它禽种不少于10000只;
3.配套系
每个品系至少40个家系,测定母禽数不少于1600只。

六.配套系
1.应根据国家指定的性能测定站测定结果进行审定。

2.用于配套的品系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年中试数量,蛋鸡不少于100万只,肉鸡不少于200万只,其它禽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应同时提供父母代的生产性能。

七.品种(系)的健康水平应符合有关要求。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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