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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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0.15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办结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可按本办法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略)
2.《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略)
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略)
4.《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用)》(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审批或备案管理的事项(以下简称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税前扣除事项、涉税资格认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等(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执行审批管理事项,应当按有关税法规定的申请时限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项。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涉税事项,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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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涉税事项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涉税事项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涉税事项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六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涉税事项申请,应按规定出具《税务文
书受理回执单》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条区县局、直属分局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资产损失审批和涉税资格认定事项除外)申请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涉税事项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涉税事项审批决定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不得执行申请事项。

第十条资产损失的审批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10〕10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涉税资格认定的审批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涉税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执行涉税事项的书面决定。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执行涉税事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准予或者不予执行涉税事项的,应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执行事先备案的涉税事项,应当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时限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事先备案登记,并按文件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先备案用)》(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涉税事项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执行;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
项。

纳税人执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涉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用)》(见附件4)及其他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项,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对纳入备案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先备案事项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检查等工
作,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涉税事项执行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应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涉税事项条件的,应按规定告知纳税人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人执行涉税事项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停止执行涉税事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执行涉税事项的、执行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
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执行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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