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2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环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工作计划,我局于2007年11月20‐22日,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总局领导关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指示精神,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对照初步审查情况,继续完善、细化各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安排专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联系。
严格按照我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确保2008年年底前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保证中央财政补助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所辖地市环境监察机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等信息现场收集整理,并结合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核对,列出此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需实施联网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明细清单,按本通知附件四的格式一并报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替换情况须在报总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环境监控知识竞赛模拟题-之三
一、个人必答题〔共24题〕单项选择题1、关于等比例混合水样,以下描述正确的选项是?〔D〕A、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B、在某一时段内,把从不同采样点同时采得的瞬时水样等体积混合C、在某一时段内,在不同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D、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2、化学需氧量是反映水体中哪种成分的主要污染指标?〔C〕A、氧含量B、营养物质含量C、有机物及复原性无机物含量D、有机物及氧化物含量3、废水污染源监控因子排放超标应按以下哪种监控值进展判断。
〔D〕A.小时均值B.两小时均值C.六小时均值D. 日均值4、判断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和计算排污量,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B〕A.判断是否超标、计算排污量使用的都是实测浓度。
B.判断是否超标使用折算浓度,计算排污量使用实测浓度。
C.判断是否超标使用实测浓度,计算排污量使用折算浓度。
D.以上说法都不对。
5、地方环境标准由以下哪些机构制定?〔C〕A.国务院B.环境保护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6、废气流速仪安装要优先选择〔〕区域,且所处的位置流速要大于〔〕米/秒。
〔D〕A.正压,3B.正压,5C.负压,3D.负压,57、根据?XX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细那么〔试行〕?,XX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考核实行〔〕考核制度。
〔B〕A.周B.月C.季D.年8、烟气CEMS伴热管温度应大于〔〕℃。
〔D〕A.60B.80C.100D.1209、某电厂一台机组在进展烟囱防腐改造期间建立了临时烟囱,改造完成后,临时烟囱即没有撤除,也没有铅封,局部未经过脱硫系统处理的废气经临时烟囱排放,临时烟囱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该企业的XX情形属于以下哪个选项?〔D〕A.不按照技术标准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B.不按照技术标准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C.擅自撤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D.躲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10、环境监控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现场监视检查,该企业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一直较低,疑心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造假,遂令企业关闭脱硫塔循环泵并停顿脱硫剂泵送,40分钟后,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仍无明显升高。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附件: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建设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传 输 、 仪 器 采 样 、 分 析 和 质 控 等 方 面 工 作 情 况 均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录 要 求 见 附 二
(
) 。
第 五 条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认 定 为 空 气 自 动 站 受 到 干 扰 干 预 , 属 于 不 正 常 运行 状 态
意 见 》 ( 厅 字 〔 20 1 7 〕 3 5 号 ) 、 《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 环
发 20 15 1 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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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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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环境
空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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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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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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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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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 ( 环 办 监 测 函 〔 20 1 7 〕 290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文 件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第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作假 的责任体系 和 工作机制 ,
开 展 本 级 事 权 范 围 内 空 气 自 动 站 监 测 质 量 监
中
国 环 境监测
总
站 批准
擅
,
自
进入 国 控空
气
自
动站站房
、房 顶
、
站 点栅栏及采 样器
20
米
范
围
内
的
;
未经江苏
省环境监测
中
心批
准 ,
擅
自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苏环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实施社会化运行;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实施社会化运行,也可由排污单位自行运行。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公开招标工作。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其余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会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控等部门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进行年度管理考核,并负责组织从事现场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相关培训;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部门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自测自报、社会化运行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正式启用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正式启用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正式启用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生态环境的监控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信息集成整合水平,省环保厅组织开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并已与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环保项目审批联动、办公自动化、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文传输等业务系统进行了整合。
目前,经过试运行,已经初步具备上线使用的条件。
为做好在全省环保系统范围内启用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运行环境及登录途径为保证信息安全,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在全省环保业务专网上运行。
办公局域网已与全省环保业务专网融合联接的环保局,可通过办公局域网直接访问登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办公局域网与全省环保业务专网未全部实现融合联接的环保局,暂可在本单位与全省环保业务专网联接的专用计算机进行登录(专用计算机不得接入Internet),同时应尽快完成业务专网的接入工作。
二、系统登陆(一)登陆方法启动本单位接入全省环保业务专网的计算机,用微软IE8及以上浏览器访问地址http://10.32.200.20,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
系统用户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用户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统一设置。
(二)用户注册各级环保局分别指定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注册、权限设置及电子证书发放工作,并收集、反馈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系统管理员须经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请各单位于2月28日前填写系统管理员联系信息单,并经单位盖章后邮寄到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登记备案,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便于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苏环监察[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8〕92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水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监控设备间建设。
废水排放口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自动监控设备原则上由排污单位选用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数据传输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
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监控设备间应当统一样式,符合省环保厅制定的推荐标准。
市、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前期已建成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不符合安装规范、不能通过强制检定与比对监测、不能稳定运行的设备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理。
《江苏省重点污染源名单》(苏环计〔2008〕26号)所列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由省辖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二、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面实施社会化运行,以市或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
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类或气类资质)。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等设施。
(省)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
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第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2名以上商单一,10:1;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台账内容主要包括:1、所运维企业的基本信息、自动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和安装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设置信息;2、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交接记录;3、监控平台的巡查记录及数据缺失、异常查处情况记录(每日上下午各一次);4、标准气体、标准液体等的购置、更换记录;5、备机、药剂及其他耗材的购置、添加、更换记录;6789重要参应商三方签字确认;质保期外,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签字确认,但可邀请仪器供应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进行评估。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江苏省环境爱惜厅2021年10月目录1. 企业大体情形2. 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3. 监测点位示用意4. 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5. 质量操纵方法6. 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为标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费》、《“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查方法》、《“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地址污染物排放(操纵)标准,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备案。
本方案适用于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打算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企业大体情形二、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要求:企业应当依照环境监测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建设、保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三、监测点位示用意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
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中未作规定的,能够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自行监测活动能够采纳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腕。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按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标明工厂方位,四邻,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标明废水、废气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的编号、名称。
四、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五、质量操纵方法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循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质量治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六、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要求: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成立的发布平台上公布执行局信息,并至少保留一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苏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37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资产管理 (2)第四章站点变动 (3)第五章运行维护 (3)第六章数据管理与周报上报 (3)第七章质量管理 (4)第八章设备维修 (4)第九章责任追究 (5)第十章附则 (5)附件1 管理职责分工规定 (5)附件2 周报上报制度 (7)附件3 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13)附件4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15)附件5 水站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18)附件6 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21)附件7 资产管理 (23)附件8 省控自动站大修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25)附件9 运行考核与奖惩办法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更好地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工作服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运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水站和城市饮用水源地水站的运行管理。
国控水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办法为准。
地方建设水站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县级站负责协助省中心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五条水站资产管理:水站建设完成后,仪器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产权划归地方局所有,由地方局负责管理。
仪器设备按统一要求建档,省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站的运行维护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省中心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水站原则上委托省辖市级站管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省控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监测管理,建立适应“十二五”生态省建设要求、符合现代化环境监测方式的测点网络,现组织开展省控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工作。
请各地按照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环境监测点位优化工作,及时编报相关技术报告。
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本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反馈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部。
附件:1. 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2. 江苏省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技术方案3. XXX市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联络表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寇晓芳、张璘、郝英群;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1:江苏省地表水监测点位(断面)优化调整技术方案一、背景我省现有重点流域各类监控考核断面264个、国控断面124个、省控断面499个,“十一五”期间为我省水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我省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断面)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省界、市界交界断面覆盖不全,监测数据不能有效体现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二是因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码头建设、河流断流等原因,有些监测断面已不具备监测条件,开展监测已无实际意义;三是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的调整,有的监测点位已不具代表性,不能准确反映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的变化。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监测断面和重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核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监测断面和重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8.11•【字号】苏环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监测断面和重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核定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6号)各省辖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开展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监测断面认定和重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筛选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4号)文件要求,各市对《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的水环境功能区进行了断面布设和论证,筛选了重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为保证功能区断面设置的代表性和科学性,加强对重点水环境功能区的监管,现决定对功能区断面的设置、重点水环境功能区筛选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工作由省厅监测处、污控处负责组织实施,9月上旬完成核查任务。
请各市按要求做好断面设置、重点水环境功能区筛选等现场核查准备工作(核查材料要求见附件),具体核查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附件:全省水环境功能区断面设置和重点水环境功能区筛选核查材料要求二○○六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全省水环境功能区断面设置和重点水环境功能区筛选核查材料要求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断面论证认定技术报告,监测断面基本情况(自然条件、水文状况、水域规划、断面设置依据、布设原则、断面的代表性及设置意义等)。
2、填报完整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控制断面核查表。
3、新增断面水质比对监测结果,断面所在水域内的污染源分布情况、污染物排放状况。
4、重点水环境功能区筛选技术报告,阐明重点水环境功能区在区域内分布状况、水域覆盖状况、筛选原则、各类功能区的代表性。
5、重点水环境功能区筛选结果表。
6、区域内原有监测断面按不同属性进行分类,如国、省控(含重点流域国家考核断面)、市(县)控、饮用水、城考、市(县)交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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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环监察[2008]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8〕92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水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监控设备间建设。
废水排放口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自动监控设备原则上由排污单位选用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
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数据传输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
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监控设备间应当统一样式,符合省环保厅制定的推荐标准。
市、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前期已建成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不符合安装规范、不能通过强制检定与比对监测、不能稳定运行的设备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理。
《江苏省重点污染源名单》(苏环计〔2008〕26号)所列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由省辖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