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2009-05-11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规程》(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建立情况(1)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2)岗位责任制(3)定期校验制度(4)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2、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3、设施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施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3.12.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44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我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2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金嘉威电话:(010)65645970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政编码:100006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雷利电话:(010)84756817电子邮箱:******************.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2日。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附件: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建设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动。
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
展2配备对监测等实验室工作已委托给具备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操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五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在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运维范围内从事运行活动。
第十六条社会化运行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校准、运行工作,确保所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做到;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条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必须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中的第三方运维管理系统中对本单位的基础信息、操作和管理人员信息、所运行维护排污单位日常运维记录等内容进行更新填报,形成电子台帐。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3.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和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4.负责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比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5.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自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6.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定期考核;7.负责制定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8.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9.负责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155 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10-16)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监理[2001]61号现将《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附: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监控信息传输设备和的排污单位。
仪、SO2自动监测仪等用于自动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运D 在线监测取得防治设施。
其选购、安装和日常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装置已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省重点污染源还应与省厅监收监测监测相对误差合格率须大于80%。
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自动监控装置测得的数据、资料,不得作为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确保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行,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水平,强化环境管理和监理工作,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实施对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办法。
第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环保部门远程监控设备组成的完整系统。
第四条:以下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一)年排放污染物占当地污染负荷70%以上(二)列入省、市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三)省、市、县环保部门确定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四)处于环境敏感地区或者引发过环境污染纠纷的排污单位。
前款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动记录仪(简称"黑匣子")、COD 在线监测仪、自动采样行效果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须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
其中,CO 仪和流量计须安装在《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规范》规定的排污口处。
第六条:自动监控装置应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标准,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书或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产品认定。
固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某市环函[2010]219号关于下发《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市)环境保护局、相关排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验收的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8]88号)(六)《四川省火电企业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06]125号)(七)《四川省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原省环保局川环发[2002]266号)(八)《四川省重点污染源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程序》(川环办发[2008]183号)(九)《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十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十二)《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60号)二、验收条件(一)被验收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全部建设竣工。
(二)被验收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的验收监测(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监测必须经市环境监测站认定并接受市环境监测站的抽测)。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目录1.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 (3)2. 验收概况 (4)2.1 项目基本信息 (4)2.1.1 项目名称 (6)2.1.2 项目地点 (6)2.2 验收目标 (7)2.2.1 验收范围 (8)2.2.2 验收标准 (9)2.2.3 验收内容 (10)2.3 验收代表 (11)2.3.1 甲方代表 (13)2.3.2 乙方代表 (14)2.3.3 第三方专业机构代表 (15)3. 在线监测设备概况 (16)3.1 设备类型 (17)3.2 设备位置 (18)3.3 设备清单 (20)3.4 设备参数 (20)3.4.1 监测参数 (21)3.4.2 准确性 (22)3.4.3 稳定性 (23)3.4.4 数据传输 (24)3.5 设备维护 (25)4. 验收具体内容 (27)4.1 设备安装 (28)4.1.1 安装位置 (30)4.1.2 安装质量 (30)4.1.3 安装规范 (32)4.2 设备调试 (33)4.2.1 调试过程 (34)4.2.2 调试结果 (35)4.2.3 调试方案 (36)4.3 设备运行 (38)4.3.1 运行情况 (38)4.3.2 运行数据 (39)4.3.3 运行报告 (41)4.4 设备维护保养 (42)4.4.1 维护计划 (42)4.4.2 保养方案 (44)4.4.3 维护记录 (44)5. 验收结论 (45)5.1 设备性能评价 (46)5.2 运行状况分析 (48)5.3 存在问题与建议 (49)5.4 验收结论意见 (49)1.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本验收报告旨在全面评价采购设备的性能、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设备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为我单位提供有效的环境数据。
验收工作依据的是《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规范》(HJT 3652、《环境监测仪器验收技术规范》(HJ 2122、以及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
江苏省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验收规范(试行) (1)
江苏省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验收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的要点、验收程序和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的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 50813 石油化工粉体料仓防静电燃爆设计规范GB 51066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T 51094 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 20508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10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T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6 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20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S 01036 气柜维护检修规程《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重点化工企业key chemical enterprise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
3.1.2全流程whole process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存在上、下游关系的生产过程(含配套装置),包括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包装、危险化学品储运及配套公用工程。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
无锡市惠山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台账企业名称:监控点位:监控因子:验收时间:验收单位:台账目录附件22.. .无锡市惠山区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企业名称:验收单位:无锡市惠山区环保部门制填写说明该表分“现场验收表”、“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验收组成员”、“责任环保部门验收结论”四部分组成。
1、“现场验收表”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验收人员填写,并由企业人员认可签字,其中“表一(基础信息)”每个企业填写一份,“表二(废气)”、“表三(废水)”每套自动监控设施填写一份。
2、“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3、“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结论”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填写。
4、填写时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或者采用计算机输入(签字内容除外)。
验收表一:无锡市惠山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4.验收表二:无锡市惠山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验收表(废气)6..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SO2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验收表三:无锡市惠山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废水)8.. .10.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COD或氨氮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验收表四:验收组成员名单. .验收表五:责任环保部门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论惠环自验[]号12.. .。
关于进一步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制订了《辽宁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辽宁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本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保竣工验收程序,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省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
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总体要求(一)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根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必须建设、安装自动监控及其配套设施。
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须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方可投入试生产;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能投入正式使用。
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批准试生产;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其中,省审建设项目、省执收电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由省厅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审建设项目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由省厅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预验收意见;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由省厅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其他项目所建的自动监控设施,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0]10号)(六)关于下发《辽宁省水污染源COD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08]61号)(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八)《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九)《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三、验收内容(一)比对监测1、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2、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3、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3)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1)设备参数设置(2)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3)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4)自动监测数据存储及联网传输情况(5)调试、试运行报告3、企业制度建设情况(1)排污口监测平台维护制度(2)监测站房维护制度4、运营单位制度建立情况(1)岗位职责及人员培训制度(2)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3)定期巡检、校准、校验制度(4)设备日常运行定期比对制度(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6)标准物质、易耗品使用及废弃物收集处置制度四、验收程序(一)企业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确认自动监控设备选型、站房和排污口建设规范及点位设置等内容,并上报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是指通过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监控数据。
国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一)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二)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合格。
第四条验收合格、日常运行定期考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获取的自动监控数据,认定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五条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行为的依据。
第六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责任第七条国控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国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第九条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与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机构联网。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帐信息,储存足够的备品备件。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江苏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江苏省环境爱惜厅2021年10月目录1. 企业大体情形2. 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3. 监测点位示用意4. 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5. 质量操纵方法6. 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为标准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布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费》、《“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查方法》、《“十二五”要紧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地址污染物排放(操纵)标准,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备案。
本方案适用于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打算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一、企业大体情形二、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要求:企业应当依照环境监测治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建设、保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三、监测点位示用意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
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方式中未作规定的,能够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自行监测活动能够采纳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腕。
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按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标明工厂方位,四邻,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标明废水、废气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的编号、名称。
四、执行标准限值及监测方式、仪器五、质量操纵方法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循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质量治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六、监测结果公布方式和时限要求: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同时,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成立的发布平台上公布执行局信息,并至少保留一年。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二月一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自动监控现场检查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2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验收办法(试行)目录1 前言 (4)2 验收工作分工 (4)3 验收步骤与内容 (4)3.1 验收分预验收及最终验收 (4)3.2 预验收 (4)3.3 最终验收 (4)4 申请验收条件 (5)4.1 一般条件 (5)4.2 功能指标 (5)4.3 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5)4.4 建立水站运行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等 (5)4.5 完成试运行期间的工作总结及最终验收技术报告 (5)4.6 集成商提交验收材料 (5)5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验收 (6)5.1 交货验收 (6)5.2 仪器验收标准及要求 (6)5.3 仪器基本性能测试方法 (7)5.4 仪器考核办法及内容 (7)6 采水、配水系统基本功能 (9)7 数据采集、传输与控制系统基本功能 (9)8 系统有效数据累计捕捉率 (10)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0)10 文件资料归档 (10)11 附表 (10)附表1 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验收意见 (10)附表2 国家有关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一览表 (11)附表3 部分实际样品比对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11)12、验收记录表 (12)表1 自动监测仪器交接验收表 (12)表2 仪器安装、通电、预热情况记录表 (12)表3 仪器初始化设置记录表 (13)表4仪器基本功能核查表 (14)表5 仪器准确度与精密度考核表 (15)表6仪器空白值和检出限考核表 (15)表7 仪器标准曲线的测定 (16)表8 仪器零点漂移考核表 (16)表9 仪器量程漂移考核表 (17)表10 仪器响应时间测试结果考核表 (18)表11 仪器重复性或重复性误差考核表 (18)表12 仪器故障记录表 (19)表13 取水口实际样品测试与实验室比对结果统计汇总表 (19)表14 采水、配水系统基本功能考核表 (20)表15 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考核表 (21)表16 仪器试运行情况记录表 (22)表17 仪器有效数据获取率统计表 (22)填表说明: (22)1 前言1.1 为保证江苏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水站)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技术质量,确保水站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关于2020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
关于2020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为指导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运行,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按照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现将2020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有关事项通知:一、把握标准要求,规范自动监控建设运行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颁布了水、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相关技术规范,各地要督促指导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新修订的技术规范实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满足《自动监测设备工控软件和数据传输补充要求》(见附件)。
新规范实施前已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涉及软件调整、数据采集传输等方面整改的,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涉及扩大站房、更换设备等方面整改的,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应具备与监测、运维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按照新规范要求开展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
新规范实施前已签订的委托运维合同,应对不满足新规范运维要求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变更。
未纳入《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其自动监控建设运行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加强沟通指导,推进VOCs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综合考虑环境监管需要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指导企业合理选择定量或定性监控手段,推动VOCs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用。
对VOCs排口众多的,可采取部分有组织排放口自动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用电监控的组合监控模式;对VOCs废气与天然气混合燃烧后,为生产提供热能的循环利用模式,可不对此类排口实施VOCs 自动监测;对排气筒直径小于1米的,可不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施,采取安装用电监控系统。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四川省VOCs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选择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监测非甲烷总烃的设备,并在机柜中预留苯系物自动监测仪表扩展空间。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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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台账
企业名称:
监控点位:
监控因子:
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
台账目录
2
填写说明
该表分“现场验收表”、“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验收组成员名单”、“责任环保部门验收结论”四部分组成。
1、“现场验收表”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验收人员填写,并由企业人员认可签字,其中“表一(基础信息)”每个企业填写一份,“表二(废气)”、“表三(废水)”每套自动监控设施填写一份。
2、“比对监测报告和质控样考核报告”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3、“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结论”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填写。
4、填写时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或者采用计算机输入(签字内容除外)。
无锡市惠山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基础信息)
2
无锡市惠山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验收表(废气)
2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SO2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验收表三:
无锡市惠山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验收表(废水)
2
注:新增监测因子的监控设施验收参照COD或氨氮的表格设计,在上表中自行添加验收表四:
验收组成员名单
2
验收表五:
责任环保部门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结论
惠环自验[]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