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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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矿井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律法规,保障矿井工程的质量安全,规范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应该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质量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符合要求、施工施工符合要求、工程竣工质量检测符合要求等。
第四条质量验收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负责矿井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五条质量验收工作应该及时、准确、全面,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质量验收机构
第六条质量验收机构应该具有国家认可的矿井工程质量验收资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七条质量验收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八条质量验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保证质量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质量验收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质量验收程序
第十条质量验收的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质量验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质量验收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资质和工程材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质量验收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测。
第十三条质量验收机构应对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质量检测等进行审核,形成质量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验收机构应将质量验收报告及时提交申请人和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据质量验收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总结质量验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第四章质量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质量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工程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质量验收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并将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九条质量验收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质量验收结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质量验收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质量验收机构和相关部门在质量验收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质量验收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质量验收机构和相关部门在质量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矿业企业和相关单位在矿井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矿井工程质量验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及时修订并报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质量验收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