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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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地位提升对国际法律专业人才需

求的分析与建议

摘要: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瞬息万变,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高端涉外领域法律人才需求增加,如何增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地位、涉外领域法律人才

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三——《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报告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占世界的比重大幅提高,居世界的位次不断前移,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各种重大挑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格局。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需要处理的国际关系也愈发复杂,“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也越发频繁的出现于各大主流媒体的主页上,可见国

际法律专业人才也成为各大跨国公司(集团)及国家部门所急需的人才。

一、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

法。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二、国际法的特征及原则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

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三、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2020年5月31日,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与投资仲裁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首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高峰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商务部、教育部、中国法学会、国内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外企及国内部分兄弟院校的领导、专家、学者和优秀校友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论坛围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与愿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与方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与分享三个主题展开讨论。

主题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与愿景”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丁丁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崔秀娟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紧迫性、在京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情况和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会长金旭从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数量不足、能力欠缺等问题出发,提出完善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具体对策;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副主任龙飞介绍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最高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情况,建议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仲裁工作处处长石海围绕仲裁法律人才培养问题,论述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结合贸仲在培养涉外经贸法律人才方面的实践,分享了培养高端涉外仲裁法律人才的经验。

主题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与方法”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系系主任边永民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副院长郭雳介绍了北大法学院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对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进行了深刻剖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杜焕芳指出法学院校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应注意顶层设计的重要性、具体工作的推进及配套制度的制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祁欢阐述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伏军从特色课程体系、特色教材、特色能力培养、特色教学方法、特色校园文化等五个方面介绍了贸大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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