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刑法学教学设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同犯罪概述》教学设计
第一步:教师导入课题
教师说:共同犯罪是刑法上“最黑暗和最混乱”的“绝望之章”。
因果论是
共犯论的出发点。
共同犯罪的规范目标是,让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造成的事实和结果承担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因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举止应当被评价为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对行为人应当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第二步讲授新课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征;(1)二人以上(2)共同(3)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A.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B.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C.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D.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1)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①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量的规定性因素
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一步学生通过教师的导语,应该了解本章讲课的内容。
第二步教师通过对共同犯罪的讲解,使学生能与单位犯罪结合起来,启发学生联系实际的能力。
的人。
③不具有特殊身份人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 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 体。
(2)单位共同犯罪
①二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②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
【案例分析】
山东于欢案背后团伙涉黑案一审宣判
据新华社电2018年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人民法
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 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 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 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 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
2010年至2016 年间,吴学占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 忠、郭树林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 组织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特别注意;
(1)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2)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 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 着因果关系。
2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通过对案例的分 析,
使学生能够产 生正确的价值观, 人生
观,同时起到 教育作
用。
学生应注意:“共 同”的犯罪行为不 是“相同”的犯罪 行为。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程度
①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②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③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
(2)表现形式
①共同的作为;②共同的不作为;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学生思考;以不作为方式对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是
否成立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
①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
方面的行为。
②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
的分工
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其他人实施教唆行为、组
织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4)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形。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1)罪过形式
①共同直接故意 ②共同间接故意
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组合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①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 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②各共同犯罪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 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 果。
(3)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①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②行为人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 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 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4 .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 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原则:部分行为,全体责任
教师举例:
甲和乙约定打死丙,二人同时向丙开枪,结果甲的子弹
学生对故意理解; “故意”包含: 第一,各个共同犯 罪人对该罪都有 故意。
第二,共同犯罪人 之
间存在着意思 联络,意识到了在 协同犯
罪。
出现偏差没有击中丙,乙的子弹击中丙导致丙死亡。
在该案中,虽然只是乙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应和乙一起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二、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犯。
2.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
被
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
主要表现:
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
②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
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
4.“过限”行为不认为是共犯
5.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6.片面共犯问题
7.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8.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
立共犯
第三步教师小结
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行为人有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从两个层面上把握:
①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对于共犯之罪本身具有故意。
②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
第四步名校考研,司法考试分析
1.共同犯罪(中山大学2015年研)学生要对2000年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理解。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
3.间接正犯(人大2014年研)
4.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
5.犯罪集团(山东大学2015年研;人大2014年研;武大
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6.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
(北理2008年研;武大2005年研)
7.简述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中南财大2013年
研)
相关试题:
简述共同正犯(即简单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刑事责任原
则。
(南开大学2011年研)
(2)简述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武
大2007年研)
思考题| 1、共同犯罪的责任范围应当如何确定?不成立共同
犯罪的情况有哪些?
2、共同犯罪的形式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立法的分类
是什么?
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什
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