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豫交文[2012]81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8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考评员管理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财〔2005〕43号2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计算拆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征〔2007〕5号3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交办〔2008〕15号4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评审制度》的通知豫交建管〔2009〕86号5 关于修改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内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47号6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7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交运管﹝2010﹞6号8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10﹞9号9 关于增设超限运输车辆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路政〔2011〕14号10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安监〔2011〕12号11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66号12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1〕68号13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2〕2号14 关于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2〕3号15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豫交〔2012〕40号16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区经营市场加快推进服务区经营专业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交〔2012〕112号17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153号18 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19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396号20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2〕501号2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交文〔2013〕29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3〕12号23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3〕32号2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应急保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2013〕93号2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1号26关于强力推进全省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豫交文〔2013〕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144号28 关于印发《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175号29 关于推广应用桥梁预应力智能张拉压浆系统等质量控制技术的通知豫交文〔2013〕186号3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力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224号3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3〕250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380号33关于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豫交文〔2013〕460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494号3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36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593号附件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关于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委托行为的通知豫交财〔2004〕63号2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路运〔2005〕33号3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交办〔2008〕16号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77号5关于高速公路交通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有关事宜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80号6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2号7关于在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使用电子图纸的通知豫交规划〔2011〕285号8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2012〕44号9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监管的通知豫交文〔2013〕6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豫政[2012]1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依据国家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并逐步加大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输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

各地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要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拥有车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豫交文[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1〕777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责任事故发生,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被约谈单位包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

第四条约谈由厅领导或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由分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的厅领导主持约谈,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厅安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五)其他事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6.29•【字号】豫交文〔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交文〔2014〕40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大力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全面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水平,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20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在对风险源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结果、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系列活动,是着力解决制约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突出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研究,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交通运输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细化明确任务目标。

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评估、控制、分类分级标准、检查考核、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作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实。

三、要确保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要把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与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针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健全完善制度标准,构建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不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预防预控能力。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赵书亚·法律草案系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在河南省交通系统内,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履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安监处(所)。

负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安管部门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豫交文39•【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豫交文3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规定,深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有效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是交通运输行业重要政治责任,也是推进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大力提升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认知能力、研判能力、决策能力和支撑能力,严密防范和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二、建立健全重大风险研判机制。

省厅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认真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变化趋势、环境影响因素、风险规律、事故教训和突出问题等重点,及时准确发现重大风险和系统性、区域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精准提出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

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在制定和实施行业涉及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政策制度、重大工程等重大行政决策时进行风险评估,听取各方意见,防止决策失误。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手册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手册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手册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手册。

二、交通运输安全责任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益。

2. 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

3. 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1. 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对车辆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监管。

2. 预防和控制交通运输事故风险是关键,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3. 加强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规范危险品装卸作业,确保危险品运输安全。

四、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措施1. 安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交通信号、标识、警示设施等,提高道路、河流等交通线路的安全性。

2. 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技术监督,确保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

3.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减少损失。

五、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宣传1. 加强对驾驶员、乘客、行人等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2. 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关注度。

3. 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原因、处理结果等信息。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 对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打击力度。

3.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纠纷,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手册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豫政办〔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力整治我省道路客运领域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坚持系统治理、“重患必停”,以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为重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市场监管,严厉打非治违,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市场整体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实现公司化经营,彻底消除非法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盲区。

二、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一)严格道路客运企业注册与经营许可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申请经营范围包括道路客运的申请人,要履行“双告知”(告知需申请许可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告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客运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职责,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

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查实后要立即予以查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交文[2013]61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6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肃查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查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一)核实挂牌督办信息;(二)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三)督促整改、核销。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提倡一城一交的管理体制,一城一交的城市公交客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地区保护和非法经营。

第四条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生活、生产及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或为生产经营服务,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以抵债、划拨等各种方式发生费用结算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条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运输站(场)经营、货运代理及信息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求,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合格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等资格条件;(四)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豫交文〔2014〕299号
•【施行日期】2014.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29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品道路运输及公路隧道桥梁安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安委〔2014〕9号)、《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安委办〔2014〕23号),深刻汲取“3·1”晋济高速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厅运输局要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并于6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隐患排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隐患排查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对本地区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规定概述:交通运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危害。

为了确保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提高整体运输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交通运输部门必须建立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详细介绍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一、运输设备安全规定1. 车辆维修保养规范为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所有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车辆维修保养规范。

该规范应包括对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排查的要求,并明确维修保养的责任和流程。

2. 驾驶员资质要求驾驶员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相关技能培训。

运输企业应明确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包括年龄限制、持证情况、驾龄要求等,并建立相关培训机制以提高驾驶员的技能水平。

3. 交通违法行为惩处规则为防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交通运输部门应制定一套完善的交通违法行为惩处规则。

该规则应包括对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幅度,并公开宣传以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二、运输安全管理规范1.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针对交通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该制度应规定事故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主体,并明确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

2.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对交通运输领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门应制定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程序。

该程序应明确安全风险识别和等级划分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流程。

3. 应急管理措施针对突发事件和突发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一套应急管理措施。

该措施应包括灾害事故的视频及报告要求,以及危险品和货物运输的应急处理方法。

三、信息化技术应用规范1. 运输管理系统建设在交通运输管理中,应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

交通运输部门应规定运输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和指导,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的流程和标准,以便实现对交通运输的全面监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豫交文[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豫交文〔2013〕28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2013年5月14日,三淅高速公路卢氏至西坪段土建工程十二标段(承建单位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工棚起火,造成施工临时存放的雷管和炸药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4名群众受伤,2名留院观察。

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个别项目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遏制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充分认清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各建设单位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直至生产一线,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措施,细化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对从事具有重大危险源分项工程的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统一配带“安全生产明白卡”,提高其安全意识。

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自身安全规章制度和监管体系机制,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常抓不懈,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提供安全保障。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每五年编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做好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及安全奖励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安全例会应做到“五有”: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有会议记录。

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每次检查后要填写检查记录(格式见附件一)。

定期检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许可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许可。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逐级考核。

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重点时段(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行动等)工作总结、事故报告、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资料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重要时段工作总结、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预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二级、三级客运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二人;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鼓励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重要时段,应当加强对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不得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企业班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