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处置(利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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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处置(利用)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津环固转〔2020〕374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进行处置(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0〕374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贵局《关于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杭环固许〔2020〕8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700吨阴极射线管彩色CRT锥玻璃、含铅玻璃(900-044-49)转移至天津仁新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处置(利用),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请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