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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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当地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各级经委。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项目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泸市府布[2009]8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泸市府布〔2009〕8号)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对2008年5月1日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67件、拟修改37件、废止182件、失效104件,并编制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政府各部门对其于2008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作出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21件,拟修改37件,废止804件,失效1234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编制了《泸州市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要求,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泸州市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目录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期限为3年。

其中,若文件已规定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限自本通告之日起已少于3年的,按该文件规定期限执行。

二、目录中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三、目录中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和失效。

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级部门于2008年5月1日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本通告公布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五、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明的起草或主要执行机关、部门应抓紧修改工作,按规定程序修改、报送、发布。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全省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项目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企业投资备案四川省备案证明变更的操作流程

企业投资备案四川省备案证明变更的操作流程

企业投资备案四川省备案证明变更的操作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企业投资备案四川省备案证明变更的操作流程,这可真的超级重要哦!
你想想看,就好比你原本要走一条路,突然发现这条路有点变化,那你
不得赶紧调整方向嘛!企业投资也是一样的道理呀!
首先呢,你得搞清楚要变更些什么。

是企业名称变了,还是投资项目有
调整啦?这就像给自己换身衣服,得知道换哪件合适呀!
然后,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可不能马虎啊,就像准备上战场,武器得
带全咯!比如说营业执照啦、变更申请书啦等等。

接下来,就去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这就像是把你的想法告诉“裁判”一样。

记得要诚恳哦,把自己的需求明明白白地说出来。

哎呀呀,这中间可别着急,耐心等待审核。

你想想,做饭还得等菜熟呢,这审核也得有个过程呀!
审核通过啦?哈哈,那太好了!就像是拿到了打开宝藏的钥匙一样开心!赶紧去领取新的备案证明吧。

看,这流程其实并不复杂,只要你一步一步来,就像走楼梯一样,稳稳
当当的。

别嫌麻烦,这可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大事呢!
总之,企业投资备案四川省备案证明变更虽然可能会有点小麻烦,但只
要用心去做,肯定能顺利完成的。

加油吧,朋友们,让企业发展得越来越好!。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即国家预算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建设的和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不需要政府匹配条件的、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备案机关)市和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主管部门是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凡涉及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项目,由市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条(备案权限)市内跨区(市)县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房地产投资项目,由市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整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整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川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6日四川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有及国有控投、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投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运作等,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基本定义。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货币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组织。

(二)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受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方式的限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三)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08]17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7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努力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省政府责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完成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各项前期工作,并已在资阳、眉山两市及所辖县(市、区)试点运行。

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12月22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试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期间,纳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包括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的全部企业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备案、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批准文件)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或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共14项。

二、上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平台进行申报和管理。

不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投资项目及暂未纳入并联审批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的各项前期工作。

各级政府要保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经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置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专门区域,提供必要条件;各级发展改革、政务服务、经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和安监等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和承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总体要求开展项目各项审批工作。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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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九条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单位出具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见附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项目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并会同各级统计部门加强项目备案信息统计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等方式定期发布准予备案项目和不予备案项目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应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除上述审查内容外,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待具备招标条件后,有关招标事项按规定报项目备案机关核准或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项目已经备案、未开工建设前,因《目录》或建设内容调整变更为核准管理,应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申报项目核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备案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项目备案工作督促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未经备案前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经查证属实,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项目的备案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
(二)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属应予备案的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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