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保护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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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保护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献的保护工作,提高文献利用率,充分发挥文献在教学、科研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献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文献保护制度,确保文献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各级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献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确保文献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文献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支持作用,推广应用先进的文献保护技术,提高文献保护水平。
第五条文献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文献保护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国文献保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二、文献保护内容
第六条文献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献的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防紫外线、防霉菌等基本保护措施;
(二)文献的修复、加固、去污、消毒等工作;
(三)文献的数字化、缩微化等转化为电子或微缩形式的工作;
(四)文献的整理、分类、编目、索引等工作;
(五)文献的展示、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文献保护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七)文献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八)其他与文献保护相关的工作。
三、文献保护措施
第七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献保护制度,明确文献保护的责任人和工作机构,制定文献保护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献保护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文献保护设备,确保文献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献进行检查、保养和修复,对珍贵、稀有、易损的文献应当实行特殊保护措施。
第十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献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文献的利用率和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献的整理和编目工作,提高文献的检索效率和利用价值。
第十二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献借阅制度,规范文献借阅行为,确保文献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献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文献保护意识和素养。
四、文献保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文献保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文献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二)具备文献保护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文献保护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遵守文献保护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文献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献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文献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文献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文献保护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文献保护设施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珍贵、稀有、易损的文献实行特殊保护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文献修复和数字化建设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文献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的;(六)其他违反文献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