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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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
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1.28
•【字号】津价费[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收费
问题的复函
(津价费〔2010〕20号)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开展卫生处理服务收费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77号)精神,同意你局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为出入境检疫处理费(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费(含消毒、除虫、除鼠、除害等)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你局通知所属机关服务中心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四、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应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
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原《关于口岸卫生除害处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3]594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