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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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
一、一般规定
第1条支护人员必须熟悉采煤工作面煤层、顶板特征、顶板控制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及使用维护方法,严格按”作业规程”及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先敲帮问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3条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若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巨大轰隆声,支柱钻顶底等),立即撤离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待顶板稳定后,再进行处理。

第4条工作面支柱支护应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1.支柱柱距、排距和控顶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支柱迎山有力,迎山角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顶梁必须与顶板紧密接触,顶板不平必须用木楔或板棚背实。

4.支柱不准支在浮煤、浮矸上,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满足“作业规程”规定。

第5条单体液压支柱的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的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的0.2m,当采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相应规格的单体支柱。

第6条新支柱使用前要检查三用阀安装是否牢固,防止飞出伤人,并将支柱放倒,注放液3次,放净柱内空气。

第7条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性能支柱支护,特殊使用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8条支设支柱时应由下而上,上下互相照应,以防倒柱伤人,人员一律不准正对注液枪和三用阀以防伤人。

第9条使用注液枪时,特别是在刮板输送机附近使用时,要托高胶管,防止注液枪或供液管被刮板输送机拉住造成损坏或伤人。

第10条使用墩柱切顶时,操作应按“作业规程”的规定。

墩柱压死时,应卧底处理。

二、操作前的准备检查及处理
第11条准备:尖锤、板棚、木楔、小木料。

第12条检查与处理:
1.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单体液压支柱时,发现三用阀失效、漏液、变形、弯曲、活柱表面锈蚀、顶盖缺少两个以上小爪或手柄损坏时,必须及时更换。

3.检查顶梁时发现开缝、弯曲、变形等不完好时应更换,检查铰接顶梁时,发现焊部开裂、弯曲、变形、连续缺牙不能卡住支柱、销子弯曲或无销时,应立即更换。

4.检查注液枪时,发现漏液,损坏,变形,无密封圈或出液不正常时,应立即配合有关人员维修或更换。

5.应经常敲帮问顶,发现活矸伞檐、顶板离层、顶板破碎冒顶或有片帮危
险时,人员要站在斜上方用长把工具撬落或支临时支柱维护。

三、单体液压支护操作程序
第13条带帽点柱操作及注意事项:
1.操作顺序:
量好柱距、排距→清理柱位→竖立支柱→用注液枪冲洗注液阀内煤粉→将注液枪卡住注液阀→加木楔(或带柱帽)→供液升柱并达到初撑力。

2.注意事项:
使用的柱帽或木楔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每根柱只能带一个柱帽或木楔,严禁带双柱帽或木楔。

第14条铰接顶梁与单体液压支柱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1.操作顺序:
挂梁→插水平楔→背顶→清理和定柱位→立柱→用注液枪冲洗注液阀内煤粉→供液升柱并达到初撑力。

2.注意事项:
(1)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并确保一梁一柱,严禁单梁单柱支护。

(2)挂铰接顶梁时,顶梁应摆平并垂直于煤壁。

(3)每次落煤后,要及时挂梁控制顶板或按规定支设临时支护。

(4)升柱时,应用手托住水平楔并随升柱而及时插紧,当支柱升紧后,必须用锤将水平楔打紧。

(5)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支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未支设好,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6)支护时要注意在附近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各种管线。

四、工作面特殊支护操作
(一)木垛
第15条操作方法:
1.根据“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要求,确定木垛位置并清理净浮煤浮矸。

2.选用合格的材料,在基本支柱的上方顺走向码放底层,然后再顺倾斜底层上码第二层,按此顺序一层一层支成“井”字型到接触顶板为止。

3.在顶板下的第二或第三层各角打好加紧楔子。

第16条注意事项:
1.不准使用圆木、三棱木、腐烂木料、破损及变形的材料打木垛。

2.木垛应先用规格长短一致的木料打成“井”字型。

若材料长短不齐,要求靠工作面一侧沿倾斜必须打齐。

3.木垛各层必须和工作面倾斜面一致,迎山角应与基本柱迎山角一致。

4.木垛各层的接触点上、下必须在一条直线上。

5.木垛长度不应少于排距,一般不应小于1.2m。

6.木垛料搭接后伸出的长度应不小于0.15m,而且要求互成90°。

7.码木垛时,应先检查该处支柱情况,若缺失应补齐。

8.在断层或裂隙处打木垛时,木垛应分别架设在断层或裂缝的两边。

(二)密集支柱或丛柱
第17条密集支柱或丛柱的操作和点柱相同。

第18条注意事项:
1.密集支柱或丛柱的数量,柱排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打密集支柱时,每隔3~5m留一安全出口,以便回柱放顶时出料和撤人。

五、收尾工作
第19条工作面多余的支柱要全部承载支设,其它备用支护材料码放在工作面材料道内,将失效和更换的支柱或梁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第20条经班组长或质量验收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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