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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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学生或幼儿的家长)二、合同内容1.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受益人:投保人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赔偿金。

3. 保险责任:(1)本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学生或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的上学途中、在课间休息期间、在体育活动或其他校园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保险公司将根据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等相关规定给予受益人赔偿。

4. 保险费用: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5. 理赔流程:(1)投保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保险公司将进行理赔审核,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受益人相应的赔偿。

6. 其他条款:(1)投保人需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违反,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2. 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符合法定程序。

3.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四、特别声明本合同为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希望投保人了解本合同的内容,保障自身和学生或幼儿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朿能为投保人提供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希望双方能够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篇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幼儿在校园内和校外活动中意外受伤的权益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意外伤害的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对于幼儿和学生这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任务。

因此,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付范围、保险金给付、保险事故处理等。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第1篇示例: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甲方:____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乙方: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勤勉信守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乙方根据甲方学校的意向,为甲方学校的学生和幼儿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1.2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学生和幼儿名单及相关信息,以便乙方为每位学生和幼儿办理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保证在保险期限内对学生和幼儿在校内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理赔处理。

2.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和幼儿受伤、残疾、或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等情况。

2.3 乙方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核实并支付相应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保险期限自保险费交付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3.2 保险期限为一年,逾期未续保的学生和幼儿将自动失去保险权益。

第四条保险费4.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向乙方交纳保险费。

4.2 保险费一经交纳即视为保险合同生效。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5.1 学生和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2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将及时启动理赔程序。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6.1 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乙方是否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6.2 保险期限内,因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理赔责任。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学校乙方:____保险公司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希望双方能够履行合同约定,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安全与权益。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三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三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遵守以下条款,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结束日期】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1.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对于乙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所导致的身故或伤残,按以下条款给付保险金。

2. 本合同保险责任仅限于乙方在本保险期间内参加的学校或托幼机构教育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情况。

3. 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发生后,乙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应在意外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元。

2. 根据乙方发生的具体情况,保险金的赔偿标准如下:a) 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给付乙方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b) 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额。

c) 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将按照医疗费用发生额的合理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本保险的保险费为【保险费金额】元。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3. 保险费一经支付即不可退还。

第五条续保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保险,应在合同届满之前向甲方申请续保,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相应续保费用。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甲方应按照乙方提出的申请办理解除手续,并在扣除合理手续费后退还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2.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a) 乙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b)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逾期超过三个月;c)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d) 乙方不胜任学校或托幼机构要求的课程活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6篇篇1甲方(保险人):XX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学生、幼儿鉴于乙方为在校学生、幼儿,甲方为保险公司,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的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保险对象与保险标的1.1 保险对象:本合同协议书的保险对象为在校学生、幼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1.2 保险标的:本合同协议书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应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应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甲方应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应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2 甲方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本合同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续保3.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至乙方毕业或退学之日止。

3.2 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投保,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应的保费。

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应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协议书。

第四条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4.1 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以甲方公布的最新费率为准。

4.2 支付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保险费用。

如选择分期缴纳,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第五条免除责任与免赔额5.1 免除责任:甲方不承担以下情形导致的意外伤害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2)犯罪行为或拒捕;(3)自伤、自杀或自残;(4)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5)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接受实验性治疗;(7)流产、分娩、堕胎、变性手术或其他医疗美容手术。

5.2 免赔额:对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甲方在给付保险金前,需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7篇篇1甲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购买丙方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为明确各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一、保险对象本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在乙方学校就读的幼儿。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责任1. 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损害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2)残疾;(3)医疗费用;(4)住院津贴;(5)其他经三方共同认定的合理费用。

2. 保险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限额为准。

四、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丙方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缴纳后,因甲方原因未成功投保的,丙方应及时退还保险费用。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协助甲方购买丙方的意外伤害保险服务;(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和丙方;(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丙方核定保险责任。

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对甲方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核定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六、合同解除和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2. 合同到期时,甲方可选择续保或终止合同。

若甲方选择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丙方。

3. 在下列情况下,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提供虚假信息;(2)甲方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用;(3)保险事故属于丙方免责情形。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3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3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3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障方面的权益与义务,确保学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乙方所在幼儿园/学校就读的学生。

所有注册的学生都应被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除非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特别声明。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若乙方需要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继续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前向甲方提出续保申请。

四、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伤残:因意外事故导致学生身故或伤残,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医疗费用: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予以报销。

3. 住院津贴: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的学生,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住院津贴。

4.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甲方还可能提供其他附加保障,如误工费用、丧葬费用等。

五、保险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费为______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六、赔偿程序1. 若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申请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约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 若甲方确认赔偿申请符合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或者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保险金。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5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风险进行保险安排,共同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益,共同遵守。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等,保障乙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与健康。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甲方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幼儿。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乙方完成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保险期限根据学校年度及乙方需求确定。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在学生幼儿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残疾、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紧急救援等。

3. 甲方不承担下列责任:(1)因乙方或其未成年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2)在保险期限外发生的意外伤害;(3)违反学校规定或法律法规导致的伤害。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方案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乙方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费。

3.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甲方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处理。

3. 若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导致甲方无法核实事故情况,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4.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单及本合同约定确定,甲方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2. 乙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提前终止:(1)乙方未成年人转学或毕业;(2)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3)乙方或其未成年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甲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幼儿):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保障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目的与意义鉴于学生/幼儿年龄尚小,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为保障其在校园内或参加相关活动时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双方同意由甲方购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限与范围1.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保险范围:本保险覆盖甲方在校内及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赔偿标准1. 保险金额: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 赔偿标准: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 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 在学生/幼儿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并协助乙方报案。

3. 向乙方提供保险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4. 对乙方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 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 在发生意外伤害时,积极配合甲方及保险公司进行救治和报案。

3. 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学校/幼儿园):乙方(学生/幼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险目的与意义为确保乙方在校期间或参加相关活动时的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甲方为乙方购买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甲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其子女(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乙方缴纳学费,乙方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和健康,甲方选择丙方作为保险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在乙方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及学生。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丙方将承担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缴纳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六、赔偿处理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

3. 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进行赔偿。

4.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2.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丙方,并经丙方同意后解除合同。

3. 若被保险人转学、退学或毕业,本合同自动终止。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3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3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3篇篇1甲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幼儿):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包括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学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2. 保费:每人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由甲方代收后统一支付。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履行告知义务。

2.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从事体育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亦承担相应责任。

五、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乙方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1)乙方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2)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等)导致的意外伤害;(3)战争、核辐射、核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

2. 乙方在保险期限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告知乙方家长。

2. 乙方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4. 保险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结果通知甲方及乙方家长。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乙方的安全防范意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风险进行保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覆盖在甲方认可的幼儿园、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或按照相关规定终止。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甲方将按照伤残程度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限额内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学校类型、地区风险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关注被保险人的安全,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询问或建议给予及时、专业的解答或指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保险费用且甲方接受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活动;(3)其他约定事由。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生/幼儿):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监护人)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学校/幼儿园,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乙方学生/幼儿的义务;丙方是专业的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就乙方学生/幼儿在甲方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合同适用于在甲方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所有学生/幼儿。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乙方入学之日起至乙方毕业或学期结束之日止。

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乙方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4. 意外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伤害住院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四、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乙方年龄、学制及保险方案确定,详见保险单。

五、保险费用1. 乙方家长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制定,甲方将代收保险费用并及时交付给丙方。

1. 甲方应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 丙方应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肋乙方进行理赔申请。

2. 丙方在接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对理赔申请进行核实和处理。

3. 乙方需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

八、合同变更和终止1. 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合同到期或乙方毕业/学期结束,合同自然终止。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6篇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新6篇篇1甲方(学生/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幼儿园):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乙方是负责学生教育的机构,丙方是专业的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基于诚信原则,就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与健康,减轻因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甲方选择丙方作为保险人,为学生在乙方处就读期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乙方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所有学生。

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至毕业或中途离校之日止。

四、保险内容1. 意外身故保险: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3. 住院医疗保险: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

4. 门诊医疗保险: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由甲、丙双方根据保险产品确定,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保险服务,并了解保险条款及理赔程序。

2. 甲方有义务按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 甲方应配合丙方进行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乙方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3. 乙方应配合丙方进行理赔工作,协助处理意外事故。

八、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费,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2. 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保险咨询和理赔服务。

3. 丙方应及时处理理赔事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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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1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第2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3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3.1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3.2项、第3.3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3.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4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4)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5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6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保险期间第7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保险费第8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第9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10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11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12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13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3.1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3.2 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受益人身份证明;(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3.3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14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15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16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17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第18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19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19.1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通知书;(2)保险单;(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19.2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19.3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20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21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2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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