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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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专项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 (二)发出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不事先通知; (三)实施检查; (四)检查人员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检查情况; (五)作出处理决定,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事业单位送达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遇有特殊情 况,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持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场所实施检查; (二)查阅事业单位有关资料和凭证;
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采取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第六条年度监督检查是指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对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项监督检查是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的不定期监督 检查。 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事业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存在问题,需要通过监督检查解决的, 应当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二)是否继续具备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是否继续具备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四)是否自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感谢观看Biblioteka 第三章年度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一条年度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报告审查制度。 年度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每年在法定时限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上一年度执行《条例》、《细则》、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等材料。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设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事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年度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等有关材料,由监督管理 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事业单位重新填 报材料或者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三)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事业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形依据法 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分别给予书面警告,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 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处理。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 检查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发布的办法
01 第一章总则
目录
02
第二章监督检查方式 和内容
03
第三章年度监督检查 程序
04
第四章专项监督检查 程序
05 第五章责任追究
06 第六章附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 查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事 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拒绝改正、对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 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上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下级监督管理机构开 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应当由其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也可以直接对 下级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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