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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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制度
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1 质量事故分类如下:
1、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1)消弱主要部件、构件强度,降低使用寿命并导致无法修复的其他缺陷;
(2)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3)严重影响下一个重大项目施工人员;
(4)返工损失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者。

2、普通质量事故:不符合重大质量事故条件,其返工损失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者。

3、记录质量事故:不符合重大和一般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损失金额按质量事故返工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3 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向队、班长报告,队、班长应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报告项目经理部。

项目部专职质检员对事故进行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工程管理部一份。

2、普通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班长应在当日向项目经理部报告。

项目经理部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五天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上
报工程管理部。

3、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队(班)、项目经理部应立即向处主管
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报告。

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
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部门,并抄报上级领导。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和补救,防止事故
扩大,并及时制定处理方案。

处主管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在发生
事故后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

分析会后五日内,由项目经理部写
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及有关领导部门。

4、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
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教育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未雨绸缪,不可松懈。

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除给于行政处分外,如果情
况严重,应实施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论处。

对破坏性事故要追查破案,对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要报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4 质量缺陷处理计划的审批程序如下:
1、对于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项目经理部应提出质量缺陷处理计划,报工程管理部审核。

2、项目经理部应要求设计单位协助核算设计单位核对的项目,项
目经理部按核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3、重大质量事故的缺陷处理方案由工程管理部会同设计部门、建
设单位总发包单位共同审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质量缺陷处理
一般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完成。

4、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计划和实施记录
由项目经理部作为技术档案保存,5、设备制造质量缺陷处理:
设备制造质量缺陷,必须返工的除外,应根据现场条件尽可能在现场处理。

现场返修处理时应将返修项目、缺陷情况、处理措施、实耗人工材料费用和其它费用做出记录,上送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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