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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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由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定比例的商品问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品质有保证,但使用不到一年电视机出现了画面花屏的问题,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未给予回应。

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电视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并对商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要加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查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或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家要诚实守信。

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消费者在遇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总结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发生的一种合同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遵守相关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

篇2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买卖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人们之间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解决之道。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5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5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5篇篇1甲方(买方):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X]联系方式:[XXXXX],电话:[XXXXX],邮箱:[XXXXX]乙方(卖方):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X]联系方式:[XXXXX],电话:[XXXXX],邮箱:[XXXXX]鉴于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双方签订了一份凭样品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产品规格、质量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故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合同依据和原则本合同遵循《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旨在解决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三、争议事项及解决方案1. 争议事项:产品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

解决方案:双方同意以国家相关标准为准绳,对产品的规格进行重新检测和评估。

如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2. 争议事项:产品质量不达标。

解决方案:双方同意委托权威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结果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退货处理。

同时,乙方应承担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争议事项:交货期限延迟。

解决方案:乙方承认交货延迟的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乙方应确保今后交货期限的履行。

四、合同内容约定1. 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对于已发生的纠纷事项,按照本协议的解决方案进行处理。

2.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交货期限的履行。

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同意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共同推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方为一家家电零售商,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液晶电视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台液晶电视,总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乙方按时交付了货物,并收到了全款。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发现其中有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画面闪烁、色彩不清晰等情况。

甲方联系乙方要求退货或赔偿,但乙方拒绝承认问题,并指责甲方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买卖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方就卖物担保买受人善用权的规定,适用于不适于卖受人之预期用途的情形,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对买受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不得对其实质权益构成明显不相称的制约。

”根据此法条,买卖合同中的卖家应当按照买受人的合理预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约定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合同价款或者支付补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退货或者补偿。

三、权利分析与解决方案1. 甲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方拥有以退货或者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的权利。

乙方未能就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解决方案甲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如果乙方不予合作,甲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仍未能解决问题,甲方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出售的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最终,乙方同意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

总结:通过这起案例的解决,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卖方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3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3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3篇篇1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综述xx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的公司,该公司曾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向xx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电子产品。

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提供样品给xx公司进行审核和确认,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正式交付。

然而,在取得样品后,xx公司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xx公司提出质疑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样品,但供应商却拒绝并坚持要求xx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由此引发了买卖合同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样品不合格是否构成买卖合同违约?2. xx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合同?3. 供应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等事项应当约定明确,一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不合格商品的违约情形。

因此,xx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合格的样品。

另外,如果供应商在提供样品时就知道样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或欺骗xx公司,这将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欺诈行为将导致合同的无效性,受欺诈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

四、裁决建议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买卖合同违约。

同时,xx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合格的样品。

另外,如果供应商存在欺诈行为,xx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建议法院对供应商违约行为做出裁决,要求其重新提供合格的样品,并赔偿xx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对于供应商的欺诈行为,应做出解除合同的裁决,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能依法公正裁决,保护xx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合同4篇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合同4篇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4篇篇1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在2023年,中国法院处理了不少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

然而,在产品交付后,甲公司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判决乙公司退货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影响了生活质量。

乙要求甲对房屋进行维修,但甲一直未予处理。

最终,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乙的正常生活,构成甲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甲公司安排乙员工超时加班,且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乙员工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但甲公司拒绝履行义务。

最终,乙员工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赔偿乙员工精神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处理的一部分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基础,当合同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在未来,企业和个人都能够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篇22023年,中国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行为之一。

在合同案件中,法院需要准确、公正地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案例(3篇)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设备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二、案情简介2018年7月1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甲方立即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

乙方接到通知后,认为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拒绝更换设备或退货。

双方就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如何处理?四、案例分析1. 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因此,乙方提供的设备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

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要求处理:(一)要求更换;(二)要求退货;(三)减少价款;(四)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

具体而言,甲方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选择处理方式:(1)要求乙方更换设备: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不合格的设备更换为合格的设备。

(2)要求乙方退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修理、更换、退货;(二)减少价款;(三)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该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商品交易、房地产交易等领域。

下面我们将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数量为1000件,价格为1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乙公司的仓库,但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拒不支付货款。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1.合同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是法律上的一种约束力,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该案中,合同约定了商品的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具体事项,因此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力的。

2.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数量为1000件,价格为1万元。

而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此时需要对货物的实际质量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但乙公司拒绝接收货物,并且拒不支付货款,这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需要对乙公司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一方提供标的物,标的物的品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标的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

合同约定的品质与数量标准不明确的,适用与该标的物适用的一般标准。

在该案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一笔买卖合同纠纷。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及交货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因此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乙公司拒绝赔偿。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乙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2.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甲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4.乙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约定的抗辩权?三、案件分析1.合同有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履行义务分析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经济损失分析甲公司因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4.抗辩权分析乙公司主张享有合同约定的抗辩权,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

然而,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

四、案件处理建议1.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合理,乙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3.乙公司放弃抗辩权,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抗辩权。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涉及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会发生矛盾和争议。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明是一家婴儿用品店的老板,他在网上购买了100件婴儿连体衣,准备在店里进行促销。

他找到了一家供货商,通过电话和短信订购了这批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当货物送到店里后,小明发现其中有10件婴儿连体衣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衣服有破损或者褶皱,无法正常出售。

他立刻联系供货商,希望可以退货或者更换新的货物。

但是供货商拒绝了他的要求,称这是小明自己的问题,应该自行解决。

小明很生气,他认为这批婴儿连体衣是供货商承诺的产品,应该保证质量和完好无损。

他拿出合同,指出供货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供货商坚持不认可,甚至威胁小明说如果他想退货,就得承担违约金。

小明感到很无奈,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详细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和证据。

律师分析了合同内容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认为供货商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先是通过书面形式向供货商发函,提出了解决方案并要求赔偿。

但是供货商仍然拒不配合,坚持自己的立场。

于是,律师为小明提起了诉讼,将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充分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具体的索赔要求。

供货商也派出了律师进行辩护,双方各自展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经过审理和调解,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供货商应该向小明赔偿货物损失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不能轻易让步。

当发生矛盾和争议时,应该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善于沟通和妥协,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完。

篇2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是指卖方承诺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8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8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8篇篇1甲方(买方):XX公司乙方(卖方):XX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XXXX年签订了一份凭样品买卖合同,因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相关纠纷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双方于XXXX年签订了凭样品买卖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样品进行生产并交付产品。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案1. 产品质量问题(1)争议事实:乙方认为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但甲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对产品质量产生争议。

(2)解决方案:双方同意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如检测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则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接收产品;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交货期限问题(1)争议事实:乙方因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导致交货延迟,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并要求赔偿。

(2)解决方案:乙方承认其交货延迟的违约事实,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赔偿。

同时,双方协商达成新的交货期限并签署补充协议。

3. 合同履行其他事项(1)双方同意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2)对于其他未列入本协议中的纠纷事项,双方将按照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法律责任与义务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交货延迟等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五、争议解决方式1. 对于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8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8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8篇篇1甲方(买方):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X]联系方式:[XXXXX],邮箱:[XXXXX]乙方(卖方):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X]联系方式:[XXXXX],邮箱:[XXXXX]鉴于双方因凭样品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双方同意以解决本次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为目的,通过友好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求达成共识,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二、争议事项概述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样品质量问题、交付期限、价格调整等事项存在争议。

具体细节双方已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明确。

三、解决方案1. 样品质量问题:(1)乙方承认在样品生产中存在质量问题,同意对问题样品进行更换或修复。

(2)双方共同制定样品质量标准,确保后续产品的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2. 交付期限:(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交付延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双方重新确认交货期限,并严格按照新的交货期限执行。

3. 价格调整:(1)鉴于成本变动,双方同意对产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2)具体价格调整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样品,并按期交货。

2.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样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解决纠纷。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提供的样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2. 若乙方未按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律师提示】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

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

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

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故要求判令博瑞祥云中心退、换奥迪a6轿车一辆,并由博瑞祥云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

博瑞祥云中心辩称:我中心作为销售商,在车辆销售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对车辆进行12个月的质量保修。

在保修期内,我中心已为贾英丽车辆的故障进行了维修,履行了保修责任。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5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5篇

买卖合同xx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5篇篇1协议双方:买方: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方:XXX(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凭样品购买乙方货物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凭样品买卖合同,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采购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货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同意通过本协议解决纠纷。

二、协议内容1. 货物质量问题(1)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反馈,并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更换或修复。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XX日内完成货物更换或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如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数量问题(1)对于货物数量的差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实际收货数量进行补足或者退款。

(2)甲方应在收到货物时及时核对数量,如发现数量不符,应当在XX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在收到甲方数量不符的通知后,应在XX日内完成补足或退款工作。

3. 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双方就本次买卖合同纠纷的所有沟通和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三、协议效力及执行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义务。

3.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7篇第1篇示例:购销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

买卖双方由于合同内容不明确、履行方式不当、商品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

下面将通过一个购销合同纠纷案例来进行分析。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方约定向乙方出售1000台手机,金额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一个月后,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但是在交付后,乙方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合同质量标准。

乙方拒绝支付100万元的款项,甲方也拒绝退货。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例中,首先需要分析的是合同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对相关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约定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是否对产品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并且手机的质量问题确实超出了约定的标准,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货并赔偿损失。

需要分析的是履行方式。

甲方在交付后拒绝退货,而乙方拒绝支付款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需要分析的是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发生购销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双方协商无果,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合法的。

法院会依法进行调解或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购销合同纠纷中,合同内容、履行方式和法律责任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双方在签订合应该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并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同时要了解法律规定,以规避风险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购销合同纠纷。

中国法律商贸法律案例(3篇)

中国法律商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一家外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贸易往来。

原告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出口业务,被告为一家位于欧洲的电子设备零售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货物装运,并提交相应的商业发票和装运单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销售,要求原告承担退货责任。

2. 交付时间延误:原告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交付时间延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赔偿金额: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而被告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货物质量问题,若经检验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退货责任。

2. 交付时间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若原告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交付时间延误,且已及时通知被告,则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货物经检验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退货责任。

2. 原告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交付时间延误,已及时通知被告,可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民申字第95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5.06.08裁判规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

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正文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9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4幢3G06室。

法定代表人:文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翼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路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法律关系的案件(3篇)

法律关系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从事电子配件生产的厂家。

双方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配件,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生产了货物,并于2020年1月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其生产需求。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要求退货或降价处理。

乙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赔偿范围。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2)货物验收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3)甲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退货的证明。

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质证在质证阶段,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辩论。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1)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3)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赔偿范围。

4.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甲公司的生产需求,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2)乙公司退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3)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退货而产生的损失5万元。

四、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法律关系分析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关系分析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却以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法律关系分析法是一种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分析,揭示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

在本案例中,我们将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在本案例中的应用1. 主体分析(1)甲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甲公司是合同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乙公司也是合同主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客体分析本案中的客体是甲公司提供的货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客体是合同标的物,即甲公司提供的货物。

3. 内容分析(1)甲公司的权利: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甲公司的义务: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3)乙公司的权利: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4)乙公司的义务:乙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侵犯了甲公司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 乙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甲公司提供货物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侵犯了甲公司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完备,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和支付货款的问题。

以下是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审理过程。

一、案件的背景和基本情况原告公司XXX与被告公司YYY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总价值为350万元,被告公司应在货物出厂后30天内付款。

合同中规定,如果被告公司未按时付款,则需要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货物出厂后,被告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公司多次催促后,被告公司才表示将支付货款。

但是,被告公司并没有向原告公司支付任何货款。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被告公司则表示,货物出厂后有质量问题,所以拒绝支付货款。

二、案件的审理过程和争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公司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货物确实在出厂前完成了质量检验,并无质量问题;而被告公司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货物出厂时不具有质量问题,被告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公司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与事实不符。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庭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总金额为380万元。

三、本案的启示和经验本案的争点主要在于货物质量和支付款项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仔细阅读并确认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确保自己完全明白合同的条款和义务。

此外,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如果遇到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避免采用激烈的手段,希望能够给广大企业提供一些借鉴。

2019年温廷跃等与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word范文 (4页)

2019年温廷跃等与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word范文 (4页)

2019年温廷跃等与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温廷跃等与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廷跃等与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赣中民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廷跃,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户,住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江,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干部,住赣州市商业银行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昌文,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农民,住赣县储潭乡储谭乡圩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郯在胜,男, 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理工巷6号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世红,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农民,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宋城路155号。

委托代理人白康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孔华,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上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荣,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红发红岩砖厂,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黄沙村黄沙坳。

法定代表人饶珠斌,系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李春元,男, 1966年3月4日生,汉族,系该厂合伙人,住赣州市湖边乡岗边村上坝2号。

上诉人温廷跃、蔡江、郭昌文、郯在胜、李世红因与被上诉人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赣州市红发红岩砖厂(以下简称红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X)章民二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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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上诉人路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小平、代理审判员廖鸣晓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5月18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路桥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00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得日产H65WMRUELIC型三菱吉普车一辆。

2001年7月12日,当原告的驾驶员钱波驾驶该车行至渝涪高速公路R19KM+240M处时,因轮胎突然爆裂,导致车辆撞上公路左边护栏。

护栏被撞坏,车辆严重受损,车上乘员受伤。

事发后,经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原告赔偿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费5670元,拖车费345元。

由于被告给原告的车辆有缺陷而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收回所售汽车,退还原告的购车款391233元(其中购车款355000,车辆购置税33300元,保险及配件款2933元),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被告销售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原告认为2001年7月12日该车发生的事故是由于车辆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证据;原告申请鉴定后的鉴定结论也证明轮胎损坏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

原告在我方购买的车辆是检验合格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0日,上诉人路桥公司委托其单位职工蒋宁洪与被上诉人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向上诉人路桥公司提供H65WMRUELIC型三菱吉普车一台,车辆手续为原装大贸,发动机号4G18A3208,车架号JMYMRH65WXY000809,合同金额355000元,交货为2000年12月20日,交货地点重庆。

合同注明:1、此车为原装大贸,享受国家商检部门承诺的质量保证服务;2、如由于车辆手续为上诉人路桥公司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全部赔付;3、此车为零公里运输;4、该车开据210000元汽车专用发票,开据70000元综合服务发票,另开据75000元运输发票,并约定了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上诉人路桥公司即向被上诉人销售公司支付了车款355000元,并向有关部门缴纳了33300元的车辆购置税。

2000年12月20日,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向上诉人路桥公司提供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型号与合同约定相一致的车辆,随车附有载明货物名称、型号为三菱帕杰罗吉普车1.584L/自动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载明车辆一般项目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

在交接车辆时,上诉人路桥公司和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共同对车辆进行了检验,蒋宁洪在载明“车况完好”内容的验收单上签名确认。

上诉人路桥公司购得车辆后使用的是临时牌照渝B41490。

2001年7月12日,上诉人路桥公司驾驶员钱波驾驶渝B41490三菱帕杰罗吉普车行至渝涪高速公路R19KM+240M处时,因车辆左前轮轮胎洞穿损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损坏波形护栏15米、立柱3根、托架2副等公路设施,车辆左后轮也被严重损坏。

同月十七日,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作出了“重高路处字(2001)第05053号”《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钱波给予一次性赔偿路产损失5670元的行政处理,上诉人路桥公司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缴纳了全部赔偿款。

车辆由被上诉人销售公司为上诉人路桥公司有偿修复后,现由上诉人路桥公司使用。

原审中,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路桥公司的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委托了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损坏的渝B41490三菱帕杰罗吉普车左前轮进行了鉴定后,于2002年10月17日出具了一份说明[轮检(2002)便检字第004号],认为轮胎因行驶过程中受机械性撞击、切割造成的事故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2002)南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其合法。

原告路桥公司以被告销售公司卖出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为由,发动诉讼,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原、被告双方所商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轮胎因行驶过程中受机械性的撞击、切割造成的事故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专家意见,已表明涉案车辆轮胎爆裂,不属于轮胎的质量问题。

同时,原告路桥公司也并未主张其他事实,来证实被告销售公司所出卖的这辆H65WMRULIC型三菱吉普车存在缺陷、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因素,或者被告销售公司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有过错。

故原告路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销售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符。

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90元,其他诉讼费2640元,诉讼保全费9000元,共计11430元。

由原告路桥公司负担。

路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以(2003)渝一中民终字第44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重审中,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3年12月10日出具一份《质量鉴定报告》[NO.2003-05,NO.L0318,(2003)国认监认字(005)号,(2003)量认(国)字(B0181)号],结论为:“1、该轮胎在受到外力撞击切割后,造成两个洞穿伤损坏;2、该轮胎损坏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该《质量鉴定报告》由高级工程师聂秋海、高级技师张新民、工程师刘启新署名。

但上诉人路桥公司的证人、高级工程师周修学证称,鉴定所用的示意图和勘查笔录不规范,缺乏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数据资料,因而仅此不能得出左前轮胎爆裂原因的结论;左前轮爆裂是因为质量问题,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重审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2003)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认定,2001年7月12日,渝B41490三菱帕杰罗吉普车在渝涪高速公路R19KM+240M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现场勘验粗疏,未保留相关物证和资料,因此难以判断车辆轮胎当时是否受到撞击切割。

专家证人周修学认为撞击切割断面和爆胎形成断面互有区别可以鉴定的意见,没有依据可以印证,因此损坏的左前轮是否因当时受到撞击切割而爆胎并引发交通事故,无法查证。

双方当事人分歧的焦点,是被告卖给原告的渝B41490三菱帕杰罗吉普车左前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该问题属专门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的规定,应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

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本院委托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认定“1、该轮胎在受到外力撞击切割后,造成两个洞穿伤损坏;2、该轮胎损坏不属于轮胎质量问题”。

该鉴定结论是否成立,是解决双方焦点分歧的关键。

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中的第l项,只是证明轮胎是因为受到外力撞击切割才造成两个洞穿伤损坏,不能因此推断轮胎发生爆裂是因为当时受到外力撞击切割。

虽然原告关于“因为爆胎引起事故”的意见有一定理由,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爆胎是因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

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对橡胶轮胎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级法定鉴定部门,在鉴定报告封面印有明确的标识和文号,原告认为该鉴定部门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意见不能成立。

原告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其他意见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属主观推断,故也不能成立。

对原告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认为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采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由于渝B41490三菱帕杰罗吉普车左前轮的损坏不属于质量问题,因此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以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相互退车还款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主张。

本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90元,其他诉讼费2640元,诉讼保全费900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2643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路桥公司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结论不应采信,原审法院没有排除专家证人的合理性、有效性,轮胎爆裂正好说明轮胎有质量问题,原审合议庭成员庭审中途离庭,属程序严重违法。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1、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将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举证责任倒置。

故本案车辆的轮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举证责任仍应由上诉人路桥公司承担。

2、关于本案对立证据的采信。

本案争议最大的两个证据,证人、高级工程师周修学证言和鉴定结论,分别证明了上诉人路桥公司和被上诉人销售公司,关于轮胎质量不合格和合格的诉讼主张。

就专业人士所作的陈述而言,认为轮胎质量不合格的专业人士只有一人,而认为轮胎质量合格的专业人士有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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