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张莉与程保华、夏正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莉与程保华、夏正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骞章兴东向川【审理法官】汪骞章兴东向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莉;程保华;夏正宣【当事人】张莉程保华夏正宣【当事人-个人】张莉程保华夏正宣【代理律师/律所】邓太平四川独步律师事务所;谭扬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韩翔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太平四川独步律师事务所谭扬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韩翔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太平谭扬韩翔【代理律所】四川独步律师事务所重庆礼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莉【被告】程保华;夏正宣【本院观点】该组证据无法反映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且亦无法反映其证明目的,程保华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该证人身份上与夏正宣、张莉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对案涉借款以及张莉所称的合伙投资等事实均表示不清楚,证言内容与本案借款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的问题,程保华举示的由夏正宣出具的多份借条、说明等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程保华与夏正宣之间的借款。
本案借款发生于张莉、夏正宣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夏正宣与张莉亦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与张莉上诉所称的自主经营明显不符,借条亦载明借款系用于资金周转,且本案借款转入张莉个人账户并由其现金取出,足以。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的问题,程保华举示的由夏正宣出具的多份借条、说明等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程保华与夏正宣之间的借款。
指导案例17号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裁判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基本案情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 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 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 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
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 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 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
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
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注重团队建设。
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
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三是注重联动化解。
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予以专家点评,现予发布。
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皖18民终2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瑛陈前香包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伟;曹军【当事人】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伟曹军【当事人-个人】胡伟曹军【当事人-公司】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小岑夏云鹏【代理律所】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绩溪县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胡伟;曹军【本院观点】广汇公司上诉的实质问题为其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表见代理合同过错诉讼代表人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绩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绩溪县城乡规划局、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就案涉绩国用(2011)第484号地块所涉建筑物联合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2017年1月县行政执法局会同规划局,依法作出没收该处违法建筑。
根据上述情况,现公告如下:一、该处建筑违反……有关规定,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自公告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在此进行建设(包括装修装潢等建设行为)。
……。
”再查明:广汇公司原股东曹琴与曹军是姐弟关系。
2020年7月30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军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5000元。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79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悦刘国俊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马昌王某某【当事人-个人】马昌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群张安灏【代理律所】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昌【本院观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35:17王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9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昌与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群、上诉人王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灏均到庭参加诉讼。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篇一: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武汉大学法硕(jm)佛山班作业:案例分析姓名:王亮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
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
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合同封面(标准版)(多应用)
合同封面(标准版)合同封面(标准版)目录一、合同封面设计1. 封面格式2. 封面内容3. 封面要求二、合同封面制作1. 封面材料2. 封面印刷3. 封面装订三、合同封面使用1. 封面填写2. 封面存档3. 封面管理附件1. 合同封面设计模板2. 合同封面制作工艺3. 合同封面使用规范合同封面(标准版)合同封面设计1. 封面格式封面应采用A4纸大小,分为两部分:正面和背面。
正面应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甲方(乙方)名称、乙方(甲方)名称等信息;背面应包括合同正文摘要、合同附件清单、合同签订双方代表签字等信息。
2. 封面内容(1)合同名称:应简明扼要地表达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便于识别和归档。
(2)合同编号:应具有唯一性,便于合同管理和查询。
(3)签订日期:应填写合同双方实际签字的日期。
(4)签订地点:应填写合同双方实际签字的地点。
(5)甲方(乙方)名称:应填写合同双方的完整名称,并与合同正文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6)乙方(甲方)名称:同上。
3. 封面要求封面设计应简洁大方,便于阅读和识别。
字体、字号、颜色等应与合同正文保持一致,整体风格协调统一。
合同封面制作1. 封面材料封面材料应根据合同的重要性和使用环境选择,如优质铜版纸、特种纸等。
2. 封面印刷封面印刷应采用高质量印刷工艺,确保字迹清晰、图案美观。
可选用彩色印刷或专色印刷,以突出合同的重要性和正式性。
3. 封面装订封面装订方式应根据合同篇幅和厚度选择,如胶装、骑马钉等。
装订应牢固,确保合同在使用过程中不易脱落。
合同封面使用1. 封面填写封面填写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
填写完毕后,双方代表应在封面上签字确认。
2. 封面存档合同封面应与合同正文一起存档,便于合同管理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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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汇编 含指导案例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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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11批56篇) 2015年11月
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11批,56篇)2015年11月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11批,56篇)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每期大概4-5篇,截至本文完成时已经发了十一批,一共56篇案例。
我对上述56篇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了整理,作为以后学习参考的依据,其中直接点击案例名称可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评析页面,本文会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的动态及时更新。
希望大家转载时能够注明出处,也不枉我的一番心血。
王晶律师2015年11月27日于三日阁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案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7日作出的(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案号:(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陈铭宇:中国的遵循先例?—指导性案例引用的一个简单观察
陈铭宇:中国的遵循先例?—指导性案例引用的一个简单观察陈铭宇:中国的遵循先例?——指导性案例引用的一个简单观察●陈铭宇从2010年起,我国的案例指导工作正式全面铺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截止至201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共发布了三批十九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九批四十四个指导性案例。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不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关于“参照”的要求及其衍生出来的在中国法官能否造法、指导性案例是否具备法律渊源地位等重大问题关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能否获得法律共同体的认可,关乎这种建构式的司法实验能否获得预期的效果,并且也得到了学界的充分讨论。
本文暂时搁置这些争议,而转换视角,从考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为当事人和各级法院援引的情况入手,反思目前制度构建的一些问题和可能的改进。
遵循先例原则借由案例指导制度,中国无意建立全面的判例法制度,但其核心目标[1]的实现离不开遵循先例原则的贯彻。
众所周知,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普通法系国家司法裁判中普遍接受的一个原则,它“促进了法律原则公正、可预期且前后一致地发展演进,培育了对司法裁判的信赖,并且有助于维护司法过程的实际正义和感知上的正义。
”[2]遵循先例原则体现着“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朴素正义观,而区分技术(differentiation)——即分析现有情况与先例的不同,由此采取不同于先例的规则——则保证了司法规则的灵活性,确保“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欠债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裁判规则】(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来源】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2)民四终字第1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规则日期】2012.08.22【法宝引证码】CLI.C.370540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教学文稿
武汉大学法硕(JM)佛山班作业:案例分析姓名:王亮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
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
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张祥与张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祥与张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巍【审理法官】蒋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祥;张春华;张丽【当事人】张祥张春华张丽【当事人-个人】张祥张春华张丽【代理律师/律所】于萌萌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唐宁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萌萌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唐宁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萌萌唐宁【代理律所】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祥【被告】张春华;张丽【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张祥主张的购房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利息的标准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祥与张春华、张丽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仅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内容中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房屋具体位置地点、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张祥主张的购房款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如果支持,利息的标准如何认定。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张祥与张春华、张丽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仅以口头方式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但内容中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房屋具体位置地点、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
虽然2016年5月26日《商品房认购书》载明张春华认购廊坊市馨玉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处房屋,成交总价为541133元,但本案中,不能以《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代替或制约张祥与张春华、张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加之张祥与张春华、张丽均了解涉案房屋没有开始施工、没有看到售楼处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均应当知道买卖房屋的风险,均未尽到买卖房屋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均有过错,并支持张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认定准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7—22号),作为第五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总页数】9页(P17-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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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1 法律基础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二)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 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讲的法律通常是指广义的 法律。
【解析】答案是D,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并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
返回“做中学”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与人类生活无 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现有法 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也不是法律事实。 依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任务1.1
法律基础——做中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 经济关系 B. 特定的经济关系 C. 法律关系 D.特定关系
参考答案
任务1.1
法律基础——“做中学”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为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宏 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 济关系。
返回“做中学”
任务1.1
法律基础——知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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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武汉大学法硕(jm)佛山班作业:案例分析姓名:王亮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饭金、右后叶子板饭金、右前叶子板饭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
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饭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
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饭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案件焦点】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法院判决】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
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解释技术】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立法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本案中汽车销售者处于强势的地位,掌握着技术和关键的信息,对保管资料也有优势,相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根据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汽车销售者要对本案的焦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笔者观点】1.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篇二: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裁判要点1.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基本案情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饭金、右后叶子板饭金、右前叶子板饭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
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
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饭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
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饭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
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篇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最高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裁判要点1.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基本案情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