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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95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8
【实施日期】201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
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2〕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州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可以为规划的编制和建设工程、水利、风能、太阳能开发等项目提供科学的论证结论,从而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科学应对气候变化。

州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在工作中给予积极配合。

二、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一)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1.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
2.各类爆炸、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
3.其它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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