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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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6]5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1
【实施日期】2016.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精神,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培育公平、有序、诚信、友善的金融竞争环境,加强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二、金融机构要履行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全省银行、证券、保险、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组织要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经营发展战略等方面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涉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建立并完善各级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强化内部考核及管理,督促各部门及下级分支机构强化履职责任,通过内部考评、内部审计、内部问责、应急管理等手段促使金融机构各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防止发生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全省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做好风险测评和风险提示。
建立金融消费风险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金融消费风险信息,提示公众注意购买、后续服务、投诉及争议解决等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引导金融消费者合理预期,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按照国家普惠金融政策要求,积极为全省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提供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供应链行为管理。
全省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过程中,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统一规范销售行为,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
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要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机制,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建立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和销售误导责任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