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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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所属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有效、迅速地控制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生态破坏、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1.2.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1.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1.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

1.2.7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应急响应等一系列应对工作。

1.3.2承包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要求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作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加强以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1.4.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4.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

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l.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危险性分析
2.1电力产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风电企业主要存在风场发电周围生态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风险。

以及地面沉降引起的生态破坏等风险。

2.2其他风险分析
其他产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风险。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1.1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1.1.1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是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行使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组长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担任,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

3.1.1.2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综合部经理,生产运营部经理,HSE(安健环)部主任,
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海浪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运行班长
下设应急办公室和抢险救援队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营部经理兼任,日常管理挂靠生产运营部,
:。

抢险救援队队长由风电场各班长担任,日常管理挂靠风电场,
:,
3.2组织机构和职责
3.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由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

3.2.1.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全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专业小组进行事故应急救援。

(3)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及时向中电新能源汇报事故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

3.2.1.2生产运营部的应急职责
负责环境事故的应急指挥。

负责做好环境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准备。

做好环境事故现场的警戒,人员、物资疏散安置工作。

负责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负责组织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负责环境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

3.2.1.3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的主要职责
协助生产运营部做好环境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保障公司在应急中通讯的畅通。

配合生产运营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3.2.1.3HSE(安健环)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组织本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2)监督、管理本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与控制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制定危险源与风险辨识和监控制度,建立危险源与风险辨识和监控工作体系,开展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辨识、评估、监控。

根据危险源和风险类型,完善风险监控网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监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同时组织开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人员疏散、避险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2预警行动
4.2.1预报预测
4.2.1.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和应急组织机构、职能部门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地方政府、海林市政府主管部门向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告知的预警信息;
海林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3)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经过风险评价后得出的发展趋势
报告;
(4)其他正规渠道获得的预警信息。

4.2.1.2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预报和预测结果、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预警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重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一般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Ⅰ级为最高级别。

红、橙色预警由中电新能源发布,黄、蓝色预警由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等。

4.2.1.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2)达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标准时,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3)达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标准时,启动中电新能源应急响应。

4.2.2应急准备
接到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风场向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准备工作会议,研究、安排应急准备工作;
(2)根据预报预测结果,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指令风场采取以下
措施:
①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海林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突发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3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现场情况和政府部门通知,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涉及的客观因素已消除或预警程序结束,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宣布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1.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

5.2响应程序
5.2.1应急报告和通报
5.2.1.1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程序:
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各风场向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报告,时间应在30分钟以内。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各风场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森林火灾浓烟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区域性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2.1.2发生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程序
(1)发生Ⅲ、Ⅳ级事件,各风场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上报告生产运营部以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

5.2.1.3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对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2.1.4突发环境事件上报海林市政府部门。

5.2.1.5应急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及数量、事前状态、事件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事件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发展的趋势等情况。

5.2.1.6应急通报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作出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示和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传达给生产运营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5.2.2应急处置
5.2.2.1有害气体泄漏事故:
5.2.2.1.1现场调查,确定泄漏物性质、种类,数量,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初步控制处理。

5.2.2.1.2运行人员进行现场泄漏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巡视检查设备、设备监视,必要时将设备隔离,完成现场的应急操作工作。

5.2.2.1.3检修人员负责设备检修及部分备品配件更换。

5.2.2.1.4调查事件原因,现场取证,确定责任人。

事故处理总结。

5.2.2.2污水污染事故:
5.2.2.2.1现场调查,确定污染物性质、种类、数量,已污染范围和污染趋势,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初步控制处理,并将情况上报领导。

5.2.2.2.2跟踪调查污染控制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污染,处理情况上报领导,直至污染消失。

5.2.2.2.4调查事件原因,现场取证,确定责任人。

事故处理总结。

5.2.3应急行动
5.2.3.1应急委接到灾害通报后,立即根据灾情报告的详细信息,依据公司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确定该灾情的响应级别。

5.2.3.2事故的响应级别为Ⅱ级响应
5.2.3.2.1生产运营部进行应急启动,同时由政府环境部门依据现场污染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5.2.3.2.2生产运营部监督事故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5.2.3.3事故的响应级别为Ⅰ级响应
5.2.3.3.1风场启动本应急预案。

5.2.3.3.2风电场进入应急状态,将事故情况通知生产运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

5.2.3.3.3生产运营部、风电场事故应急抢险队的人员就位。

5.2.3.3.4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本部门相关人员,同时做好应急物资准备,通知内容应包含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

5.2.3.3.5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按照工作流程,由现场运行人员汇报事故现象,由检修维护人员汇报污染程度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的信息。

根据事故部门应急报告和请求,生产运营部负责协调和调配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力量及其应急物资。

5.2.3.3.6根据污染事故类型(污水污染事故、有害气体泄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污染物性质、种类、数量,以及受污染范围和污染趋势,同时按照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领导。

5.2.3.3.7跟踪调查污染控制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污染。

污染动态、处理情况上报领导,直至污染消失。

5.2.4先期处置
5.2.4.1本预案抢险的主要对象是人员,使受困、中毒人员得到及时的救助。

具体的抢险工作由现场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方案的采用要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基础上选取。

5.2.4.2在事故发生时抢险队人员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防止发生灾害及现场再次突发险情对自身造成伤害。

对受灾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抢救伤员(抢救过程中注意伤员的安全),由医务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与转送工作。

5.2.4.3迅速组织保卫人员在现场建立警戒区域,实施现场通道封闭或限制的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受到伤害,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5.2.4.4在对具体的事故抢险时,应考虑交通不便的区域或恶劣天气下实施救援情况,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特别注意抢险人员和应急人员安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护。

在具体的工作中如救援物资不足,人员有限等,在发生或已经预见到可能存在此类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3应急终止
5.3.1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5.3.1.1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满足现场应急终止条件:
(1)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1.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达到终止条件,报告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未得到确认时,继续进行应急处置。

(2)按照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结束报告。

(3)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应急处置结束报告和确认结果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6.后续工作
6.1后期处置
6.1.1应急处置终止后,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撤销。

6.1.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生产运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配合做好事件调查分析处理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开展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带来的影响,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6.1.3针对应急过程中,抢险救援物资和征用物资消耗情况,生产运营部必须按照应急需要及时给予补充和补偿。

6.2报告材料的整理上报
6.2.1应急救援总结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编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2.1.1事件简要情况。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事件涉及范围、污染情况、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设备设施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和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6.2.1.2应急工作评估。

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6.2.2生产运营部负责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总结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整理上报材料。

6.3保险理赔
应急处置完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部及时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配合保险理赔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6.4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除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外,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也应成立事件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公司应急值班:
7.1.2生产运营部应严格执行应急信息专报制度。

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2应急队伍保障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

7.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7.3.1生产运营部应以建立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物资保障供应体系。

7.3.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物资储备区域联动机制,做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按需领用、及时补充,常备常新。

7.3.3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等内容应一目了然。

7.4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应急处置完成后,综合部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7.5其他保障
7.5.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加强日常车辆的管理,安排应急值班车辆,保障应急事件发生时交通运输车辆的供应,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2为加强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协助支援应急期间的抢险、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治安保卫等。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8.1.1安全生产处部、各风电场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本预案的学习,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生产现场或岗位潜在的危险和职业健康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救护知识,了解现场救护的基本方法。

8.1.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及应急预案、基本作业技能、自我保护技能的培训。

并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员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8.2演练
8.2.1每年对参与应急行动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如: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如何安全疏散人群,并加强脱离致害物、紧急救治、医疗护理以及职业危害、《电力安全生产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例如,窒息急救,灼烫、外伤救治等。

8.2.2为检验本预案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检验应急设备的可靠性,强化应急人员对本预案应急程序的熟练程度、应急人员职责和任务,本预案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本预案在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8.2.3要求
预案演练完毕应及时进行总结,总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8.2.3.1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地点。

8.2.3.2起止时间。

8.2.3.3演练项目和内容。

8.2.3.4演练环境条件。

8.2.3.5演练动用的物资和设备。

8.2.3.6演练效果。

8.2.3.7持续改进的建议(预案和演练)。

8.2.3.8过程中文字和音像资料等。

9.监督与奖惩
9.1监督
9.1.1HSE(安健环)部负责监督预案演练、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2奖惩
9.2.1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2奖励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生产运营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2.2.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9.2.2.2防止或抢险救援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9.2.2.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9.2.2.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3责任追究
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9.2.3.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9.2.3.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9.2.3.3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9.2.3.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9.2.3.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9.2.3.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2.3.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行为的。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故或在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行政正职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术语和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在批准后十日内报HSE(安健环)部备案。

10.3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
10.3.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审核,每年组织一次改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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