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工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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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工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用工具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用工具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用工具管理是本单位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生产用工具管理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原则,要求各部门、各岗位要加强对生产用工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用工具的安全、完好。
第五条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岗位领导要定期对生产用工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性。
第六条对于不遵守本制度的行为,生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生产用工具的分类及管理
第七条生产用工具主要分为手工工具、机械设备、电动工具等。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性质,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生产用工具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生产用工具档案,包括工具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购置日期、保养周期等信息。
第九条对于手工工具和电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使用安全和正常。
第十条对于机械设备,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理。
第十一条新购买的生产用工具,必须进行验收并录入档案,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生产用工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用工具的定时保养,确保其使用寿命和效率。
第三章生产用工具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三条生产用工具只能由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的人员使用,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使用生产用工具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过程中发现生产用工具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管理部门进行检修。
第十六条使用完毕的生产用工具要及时清洁干净,整齐摆放在指定的仓库或工具箱内。
第十七条生产用工具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登记表。
第十八条生产用工具管理部门要建立借用制度,对借用的工具进行登记和监督,确保其安全归还。
第四章生产用工具的维修与更换
第十九条生产用工具出现损坏或故障时,需立即通知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条维修部门要建立维修台账,记录每一次维修的情况、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经过维修的生产用工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收,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生产用工具的使用寿命达到规定的年限后,必须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的工具。
第五章生产用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用工具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生产用工具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对于易燃易爆的工具要妥善存放,严禁暴晒或存放在高温环境中。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特殊操作的工具,要建立专门的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生产用工具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处理制度,对因工具故障而导致的事故要及时处理并做好事故分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生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所述为本单位生产用工具管理制度,望各部门和岗位严格按照执行,有效维护生产用
工具的安全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