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立法执法工作情况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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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立法执法工作情况思考建议
第一篇:商务立法执法工作情况思考建议
为进一步转变和履行商务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豫商法【2009】1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立法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争取立法保障,提升商务法律地位。

目前,商务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只有《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条例出台,具
有一定的执法权限,其他的大都是部门规章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执法也只限于定点场,对于流通领域无权单独上市执法,包括酒类流通、成品油市场、二手车市场等规范管理,都只能借助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力量监管,缺乏相应的单独执法权限,造成管理困难,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被用在了协调各部门关系上。

希望上级部门在商务立法时要多从基层开展工作的角度和出发点考虑,增强出台政策的可操作性,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提升商务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

多年的实践表明,对违法行为只有及时、有力、严惩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当前在商务执法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惩处措施,仅仅靠部门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特别在行业管理方面,陷入了管不了、管不好的尴尬局面。

在商务执法方面,应适当增强执法权限,争取可以单独开展全程执法。

例如,在生猪屠宰执法上要贯穿从屠宰到流通、到再加工整个环节。

二、加强基础建设,组建商务综合执法机构。

商务部门成立时间短,基础薄弱,特别是市、县二级,不可能屠宰上一套班子,一支执法队伍;酒管上一套班子,一支执法队伍等等。

建议组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履行国家赋予的对商品流通市场的各项监管职能。

全面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包括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蔬菜市场农药残留监测、成品油市场、典当、拍卖、市场交易、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鲜茧收购、散装水泥管理等行政职
能,强化流通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支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净化市场环境。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注重事实依据,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商务行政执法新形象。

三、解决经费,确定编制,稳定执法队伍。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市、县二级财政困难,很难保障商务执法队伍的经费。

例如,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编制只有六名,为了开展执法工作聘用了十多名执法队员,由于没有稳定的编制,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聘用人员的工资低,并且也不能长期保证,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不强。

建议:理顺体制,重新确定编制,解决经费问题,稳定执法队伍。

关于编制和经费问题让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争取难度很大,所以希望商务部直接协调安排市、县二级执法部门的工作经费,核定人员编制,有了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各项管理和执法工作才有可能有条不紊的开展,才可能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

另外,建议改善执法条件,希望商务部能够统一标识、配发执法交通工具及执法设备设施(如:取证设备、快速检测仪器、工作服装等),以保证工作需要和执法质量。

四、规范外商投诉机构建设,完善投诉处理工作网络。

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是开放带动主战略、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12月,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条例》被列入调研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也将“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投诉机构建设,建立权威、规范的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完善外商投诉处理工作网络,配备落实专职人员、专项经费”列入到2009年全省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要点中。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目前在外商投诉工作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1、在机构建设上,河南省外商投诉中心设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在组建时也相应成立了外商投诉中心,而事实上**市政府将外商投诉处理职能放到了市优化办,各县区也是把投诉机构设在了优化办、监察局和纠风办。

按照外商投诉处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希望能够规范市、县两级投诉机构,形成点面结合,便于上下对口统一协调管理。

2、在机构管理上,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涉及面广,需协调处理的部门多。

建议建立**市协调处理外商投诉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优化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发改委、工商、检验、国税、地税、国土、建委、社保、报社、电视台等)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处理外商投诉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

其主要任务:研究处理重大及疑难投诉案件;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检查市外商投诉中心做出的决定落实情况;协调各县区、开发区外商投诉工作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以便充分利用领导资源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解决力度,提高投诉工作的权威性,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在人员经费上,各县区、开发区要规范投诉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也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希望市财政能够改善投诉处理工作条件,设立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如:车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和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取证用品。

第二篇:西部开发立法问题思考建议
一、问题及意义
据报道,在200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至少有600多名代表联名提交了有关西部开发或涉及西部开发立法的议案20多件。

人大代表的这一举措,表明了西部开发立法纳入我国立法议程的必要性。

对西部开发尽快立法并以法规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经济开发过程中对开发行为立法、实现依法开发几乎是世界
通例。

如意大利的南方开发计划是二战后规模最大、期限最长的关系意大利企业全局的战略性计划,其在1950年通过646号法律,提出了开发南方的全方案,政府成立了南方基金局(又称南方开发银行)服务于南方开发,还在1977年颂布675号法律,对企业更新改造提供优惠贷款。

欧共体在1957年就立法确立了“国家援助”制度,由政府通过各种倾斜政策工具和手段,扶助经济不发达特别是经济极端落后地区发展,40多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基本实现了平衡协调发展。

日本在开发北海道时,于1950年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并相应设
置了北海道开发厅等机构。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于1980年8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

设置经济特区”,并对特区的经济管理机构、投资范围、利益、优惠等问题作了规定。

上述立法所涉的对象、背景等各不相同,但却体现“经济开发(发展)先立法”这一规律。

令人遗憾的是,2000年3月成立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但在该办的若干中心任务中,并没有反映出与立法有关的内容。

在2000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上,只提出“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将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而没有将西部开发的法律问题列入立法议程。

实践证明,经济类法的动态特质决定了这类法是否及何时具备了一个成熟的条件是难以在时间上界定的,即使条件相应成熟了也不可能制定一个尽善尽美,永远有效的法。

条件不成熟,反向证明了西部开发更需要以法规制,西部的民众更需现代法治思想的启蒙。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只要有这种必然性,法就应产生。

由于在西部开发问题上缺乏相应立法,已经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如对西部范围问题,是从地理意义上划分,还是用经济实力划分,进而西部到底指哪些省市,还有许多混乱的认识,说明对此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

所以,“西部”不应仅是一个经济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应是一个法律化的概念,这将有助于国家对西部宏观政策的制定,也有助于西部开发地位提高,更有助于避免将“西部”这一概念形式化、庸俗化,现在媒体上只要涉及与西部有关的问题,都打上“西部××”的招牌,如教育、计划生育等属基本国策。

本应在东西部都应得到贯彻执行,不应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有差别,但也打上了“西部教育、西部计划生育”等招牌,似乎只要有些招牌就能获某种特殊利益或产生某种特别效应。

这多少反映了缺宪法法律规制而出现的形式化、庸俗化倾向。

二、西部开发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思想应是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基本思路,西部法律基础薄弱,公民法律意识淡漠不能成为弱化法治的理由。

法治思想在西部立法中的核心是要体现代价意识,“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为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他付出代价”。

从某种意义上讲,西部开发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改善这些地区民众依利益而非依法律作为行为动因的反现代法治习惯树立法治至上的过程,即当立法中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法治精神抵触时,是利益至上还是法律规定至上,是否愿为法治的权威而付出物质代价,如果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局部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生态保护以致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实作一检讨性反思,那么结论是非常肯定的。

同时有学者讲:“当前世界秩序在我们这一代人中实施公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失败是毁灭性的。

”为了我国的西部不致有这种悲哀,西部应尽快立法坚决制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与中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相悖的行为。

(二)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作为20世纪人类最重要的思想理论成果之一,已被世界各国的政府和学界所认可。

其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与理论模式,已体现于法学领域中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

以法规制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协调发展,将生态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联系起来,是西部开发的价值之一,就是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生态保障,所以西部开发不是西部开垦,而是要向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讲的:“要切实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为此要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的措施法律化,要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作为西部开发立法的核心,以法律手段将发展的负面效应和代价降低到最低程度,使西部的资源和环境免遭破坏。

而这一思路将直接关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试想,如果西部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北京沙尘暴肆虐而变成了“西部”,长江黄河断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能持续多久。

(三)立法权合理配置原则
立法权的合理配置,即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权力划分问题,目前我国的总趋势是中央向地方逐步放权,地方立法的范围必将进一
步扩大。

西部各省市自治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广,中央除对根本性制度的专属立法权外,应给西部地方更多的立法权。

西部应以开发中的立法热为契机。

促进西部法治观念提高和法律结构的现代化构筑。

西部地方在行使立法权时,应注重科学性、效益性、前瞻性,不能在低层次上将地方立法变成中央立法的翻版,进行“重复立法”。

这实际等于放弃立法权。

在中央考虑扩大西部地区立法权时,可借鉴1981年全国人大授权广东省、福建省,1988年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特区法规,及1992年、1994年、1996年先后授权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权的成功经验,可考虑给西部某些省市自治区授予这种立法权,以东西部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等重要的角度讲,这种授权是非常必要的。

三、西部立法的模式
西部开发立法,将是对我国目前的立法观念、立法理论、立法经验的大挑战,因为对一个涉及人口达2.85亿,土地面积达600多万平方公里的地区的开发发展立法,是古今中外罕见的,无前例经验可循。

从西部开发涉及内容的复杂性来看,很难用一部法来涵盖西部开发中的所有法律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应先制定《西部开发发展法》来作为基本法,规定西部开发的法定范围,西部开发的战略地位,西部开发的基本制度、西部开发的战略规划、西部开发中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西部开发的宏观管理机构等问题。

在基本法下制定相关“子法”:(一)《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有学者已将生态问题提高到与政治、军事等国家安全等同的地位,提出了“生态安全”的概念。

而广阔的西部是我国生态最脆弱的地区,森林覆盖率青海为0.35%、**为0.79%、宁夏为15.4%、甘肃为4.33%。

该法应将封山绿化、保护植被;严禁大江大河源头上游森林砍伐;生态保护建设专项基金。

监督执法部门的权限等问题中心任务,同时还应将退耕的地区范围(今年国家确定西部174县),退耕户的经济补助措施(这是西部生态建设动源泉)等作更权威的规定,并应鼓励开展西部生态经济法学的研究。

(二)《西部投资法》、西部缺乏投资而吸引投资者的就是政策,
在市场经济中政策倾斜的价值超过了任何单一的物质行为,政策倾斜远比资金倾斜要长远可靠。

投资的利益取向决定了只有当西部的投资政策更优惠于东部,才能争取到更多的投资,所以西部投资的优惠措施要大于东部这是西部投资法的基点。

西部目前投资立法的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教育开发投资。

(三)《西部人才培养法》,有专家指出,东西部人才比例是10∶1。

有专家研究表明,东部人均受教育时间为10年零8个月,西部为3年零6个月。

在从业人员中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比例东部平均是6.0%,西部是3.05%。

教育程度决定发展水平是一个世界性规律。

所以应将西部人才培养制度、人才引进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采取特别措施鼓励国内优秀人才、高新技术人员,店铺人员到西部进行科技开发。

(四)《西部发展援助法》根据有关国际义务,发达国家应承认贫困国家的发展权并有义务对其提供帮助并与其合作。

将这一义务延伸到国内的具体表现就是东西部互助合作。

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援助的重要性,可从印度最高法院高级法官乔德赫瑞的《代与代之间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权的基础》一文中看到,他写到:“贫穷是生态恶化的首要原因。

贫穷不堪的社区……不得不过分开采已有的资源以便满足自己的基本需求。

随着生态系统开始恶化,贫穷地区受到最大损害,因为它们无力负担采取必需的措施来控制生态恶化……”。

我国生态逐年恶化固然有多种原因,但贫穷是根源,对西部援助的意义在于这样才能保证中国永久享有可持续发展权
第三篇:西部开发立法问题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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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立法问题思考建议2010-06-29 19:15:18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西部开发立法问题思考建议西部开发立法问题思考建议(2)
一、问题及意义
据报道,在200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至少有600多名代表联名提交了有关西部开发或涉及西部开发立法的议案20多件。


大代表的这一举措,表明了西部开发立法纳入我国立法议程的必要性。

对西部开发尽快立法并以法规制,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经济开发过程中对开发行为立法、实现依法开发几乎是世界通例。

如意大利的南方开发计划是二战后规模最
大、期限最长的关系意大利企业全局的战略性计划,其在1950年通过646号法律,提出了开发南方的全方案,政府成立了南方基金局(又称南方开发银行)服务于南方开发,还在1977年颂布675号法律,对企业更新改造提供优惠贷款。

欧共体在1957年就立法确立了“国家援助”制度,由政府通过各种倾斜政策工具和手段,扶助经济不发达特别是经济极端落后地区发展,40多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基本实现了平衡协调发展。

日本在开发北海道时,于1950年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并相应设置了北海道开发厅等机构。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于1980年8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

设置经济特区”,并对特区的经济管理机构、投资范围、利益、优惠等问题作了规定。

上述立法所涉的对象、背景等各不相同,但却体现“经济开发(发展)先立法”这一规律。

令人遗憾的是,2000年3月成立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但在该办的若干中心任务中,并没有反映出与立法有关的内容。

在2000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上,只提出“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将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而没有将西部开发的法律问题列入立法议程。

实践证明,经济类法的动态特质决定了这类法是否及何时具备了一个成熟的条件是难以在时间上界定的,即使条件相应成熟了也不可能制定一个尽善尽美,永远有效的法。

条件不成熟,反向证明了西部开发更需要以法规制,西部的民众更需现代法治思想的启蒙。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只要有这种必然性,法就应产生。

由于在西部开发问题上缺乏相应立法,已经造成了一些认识上的混乱,如对西部范围问题,是从地理意义上划分,还是用经济实力划分,进而西部到底指哪些省市,还有许多混乱的认识,说明对此还缺
乏统一的法律规定。

所以,“西部”不应仅是一个经济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应是一个法律化的概念,这将有助于国家对西部宏观政策的制定,也有助于西部开发地位提高,更有助于避免将“西部”这一概念形式化、庸俗化,现在媒体上只要涉及与西部有关的问题,都打上“西部××”的招牌,如教育、计划生育等属基本国策。

本应在东西部都应得到贯彻执行,不应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有差别,但也打上了“西部教育、西部计划生育”等招牌,似乎只要有些招牌就能获某种特殊利益或产生某种特别效应。

这多少反映了缺宪法法律规制而出现的形式化、庸俗化倾向。

二、西部开发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思想应是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基本思路,西部法律基础薄弱,公民法律意识淡漠不能成为弱化法治的理由。

法治思想在西部立法中的核心是要体现代价意识,“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为他带来
收益的同时,也使他付出代价”。

从某种意义上讲,西部开发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改善这些地区民众依利益而非依法律作为行为动因的反现代法治习惯树立法治至上的过程,即当立法中现实的经济利益与法治精神抵触时,是利益至上还是法律规定至上,是否愿为法治的权威而付出物质代价,如果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局部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生态保护以致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实作一检讨性反思,那么结论是非常肯定的。

同时有学者讲:“当前世界秩序在我们这一代人中实施公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失败是毁灭性的。

”为了我国的西部不致有这种悲哀,西部应尽快立法坚决制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与中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相悖的行为。

(二)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作为20世纪人类最重要的思想理论成果之一,已被世界各国的政府和学界所认可。

其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与理论模式,已体现于法学
领域中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

以法规制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协调发展,将生态保护与可持续性发展联系起
来,是西部开发的价值之一,就是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生态保障,所以西部开发不是西部开垦,而是要向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讲的:“要切实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为此要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的措施法律化,要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作为西部开发立法的核心,以法律手段将发展的负面效应和代价降低到最低程度,使西部的资源和环境免遭破坏。

而这一思路将直接关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试想,如果西部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北京沙尘暴肆虐而变成了“西部”
第四篇:加强和改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思考建议
实施城市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功能,为城市经济建设和城市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城市管理者共同追求并为之奋斗的目标。

我市的城管工作能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和研究城市管理的新路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目前就城管执法工作与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高水平提几点建议。

一、提高工作效率
提高工作效率的办法一是
要推行“零时差”管理方法,建立一种考核工作效率的“立即就办制度”。

二是要加强工作计划制定的目标性,大到半年计划、月计划,小到每周计划、每天计划。

计划必须提前做好,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的内容、实施目的、完成时间以及应达到的效果。

三是要坚持“要事第一”的原则,把每天的工作按重要性的不同设立优先顺序:重要又紧急、重要但不紧急、紧急但不重要、不重要又不紧急。

建立一套合理而高效的统筹方法,使事不分大小都能得到最好的解决,而又不会耽误紧要事。

四是要积极改变执法人员的工作心态,使每名执法人员都知道“为什么而工作?怎样工作?”
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对城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突破传统观念,立足“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高度,改革创新城管体制,努力实现工作重心由“单一规划、建设城市”向“管理经营城市”的转变,实现城市管理从“人为分割、封闭运行”向“综合执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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