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开发区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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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本规定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确保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工艺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应急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确保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事故案例分析;
(五)安全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情况;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等处罚。
第三十条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应当对下
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岗位责任制,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审查,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员工操作行为,确保安
全生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新员工上岗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
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更新员工安
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五)作业场所安全状况;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
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措施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
公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开发
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
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
理水平。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安全
生产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发生故障;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救援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二)及时、准确、全面;
(三)严肃、公正、公开。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有
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