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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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
陈娟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总页数】2页(P70-71)
【作者】陈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论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J], 王志祥;韩雪
2.试论确立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 [J], 丘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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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刑法中应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J], 钟卫国
5.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J], 费贵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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