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理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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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理论限度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的理论基础由于局限城邦伦理之治,存在着狭隘的城邦主义观念,而且只是部分人享有法律权益,同时其法治精神具有不完全性和良法标准的模糊性和不全面性,导致其法治思想必定存在着一定的理论限度。
我们在实行法治建设的今天,对其法治思想的局限性要有深刻的认识,在汲取其法治精神的精华的同时,要剔除其糟粕。
论文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城邦,良法
一、法治的理论基础局限于城邦伦理之治
亚里士多德开创了政治学这门学科,将政治学同哲学、伦理学及其他科学区分开来,但在内容上依旧与伦理学、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他在研究国家问题及其他政治问题时,没有真正摆脱伦理学的束缚,依旧从道德观念动身,即从“善”和“正义”动身,来研究政治问题。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进展,而事实上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
”而亚里士多德认为的优良的生活要紧是以“善”的标准来衡量的。
城邦是人们为了追求合乎“善”、“正义”的道德的生活而联合起来群体;城邦的体制也是为了实现那个“善”的目标而设立的。
因而作为爱护政治统治的法治体系因此就成了为道德服务的工具,因而其法治思想的动身点和归宿差不多上限制在城邦的伦理之治。
亚里士多德第一将法治看成是实现城邦“善业”的工具。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本质上“良好的法律”,确实是指符合城邦最高“善业”的法。
法治的最终目的确实是为了实现城邦和谐的生活。
而“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定(人间的)是非曲折,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和礼俗确实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适应。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能够看出,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公民道德的完善实现的基础上,良法之治才能最终实现,而法治也就成为实现城邦“善业”的一个工具。
其次,亚里士多德的财产观也反映了其法治思想理论基础局限于城邦伦理
道德。
他说:“‘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立法创制者的要紧功能就应该力图使人民性情适应于如此的大方观念。
又,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一辈子的欢乐[和品德]这方面。
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了庞大的作用。
”从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我们能够看出,其法治思想中要求人们要有一定的私有财产,但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一定的私有财产并不是鼓舞人们去为了私有财产而自私自利,而是立法的时候应该是让人们养成大方的观念,对其他人要有“乐善的仁心”。
因为其认为,私有财产也是是寻求“善业”的一种工具。
亚里士多德承认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但他又认为财产应划归公用,财产的所有权益私有,而使用权是公有的,即“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
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如此才能培养公民的高尚品德,实现城邦的最高善业。
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中,个人私有财产并没有成为他法治思想的终极关怀,法治的功能与价值并不在于保证个人权益和威严不被城邦国家的权力所侵犯,而在于促进“善”的进展,促进城邦的正义和美德。
随着城邦商品经济的进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哲学论文城邦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进展的日益明显,从道德角度所论证的城邦利益至高无上的论调已无法解决城邦中所显露出的城邦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这一矛盾正是城邦稳固和连续的致命弱点。
”因此由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对雅典等希腊城邦制度的总结,因此其不可幸免的受到了当时城邦伦理之治的阻碍,尽管其大力提倡法治,但其法治思想中依旧诸多方面反映了城邦伦理道德,其在某种程度上认为法律只有具有道德基础才能具有正当性,并没有将法律作为天然地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现象而主张人们去服从。
这也是其法治思想的理论限度之一。
二、狭隘的城邦主义观念
古希腊人是生活在城邦中的,而作为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不仅在城邦规模、社会结构和家庭生活和现代的国家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由于当时城邦的生活制度,亚里士多德也就专门难区分国家与社会,也就无从想象出城邦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区别。
同时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城邦尽管是当时希腊比较大的城邦,但从现代国家的角度看来差不多上专门小的都市,这种疆域
的狭隘性,使得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仅仅局限于地中海部分地区和波斯边境的范畴。
这也使得他看不到城邦衰亡的危险因素在当时雅典差不多是逐步增加,希腊城邦的衰亡是历史的必定。
同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亚里士多德一直为城邦制度存在而努力构建自己的理论,并以此精心提出了他的法治思想,并为了挽救城邦国家呕心沥血,然而因为不合时宜而于事无补。
他的这种法治思想的狭隘城邦主义观念,是由其生活的背景及经历所决定的。
亚里士多德本人尽管也总结希腊城邦衰亡的教训,但他不可能超越这一特定的历史及城邦的局限性。
他的法治思想全然挽救不了希腊城邦的衰亡,这是历史进展的必定。
三、法律面前并非真正的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固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
”但亚里士多德并不真正的赞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时希腊是一个奴隶制的国家,雅典的繁荣是以牺牲一个阶级为代价的,它是一种畸形的繁荣,它的自由、民主是以奴隶阶级甚至妇女和外邦人丧失自由和民主为前提的。
换而言之,当时血缘身份在城邦社会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这些血缘身份所决定的公民人数在整个城邦人口数目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的少。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九万雅典公民,关于三十六万五千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的阶级”。
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包括其法治思想是对整个希腊奴隶制度的总结,因此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中。
公民的权益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而不是现代意义上具有公民权的人,同时占社会大部分的奴隶全然就不被当着人来看待,而外邦人也没有公民权,更谈不上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益了,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儿实际上是享有公民权的少数人之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全体的人,这也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大相径庭,表达了其是一个奴隶主法学家的本质。
这种少数人享有特权而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政治权益的政治制度,要想象亚里士多德想的那样长久存在下去,那是不可能的,他必定随着城邦制度的衰落不复存在。
四、法治精神的不完全性
亚里士多德是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又是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其
法治思想由于受其哲学思想的阻碍,他并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论者。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坚决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
一方面他表现出唯物主义的立场。
其认为物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是实物的总和;同时其认为知识的对象先于知识而存在,感受的对象先于感受活动而存在。
但另一方面他又表现出唯心主义的倾向。
其认为,万物有一个第一推动者,他称之为“不动的动者”,确实是神即理性,神是世界的永恒不变的推动力,万物的基础及其内在的本质却是形式,物质只是他们的第二个基础和本质。
如此由于其他主张形式先于物质,这表现出了唯心主义的倾向。
正如倪正茂先生所说的,“具有唯物地承认法的客观功能与唯心地强调‘个人理智’,从而否定法的客观功能之间游移不定的摇摆性。
”“当他正视现实生活的矛盾时,会强调法治,而当他作思辩推论时,又不免经由‘理性——知识的桥梁’而落入人治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