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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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工作预案方案

紧急避险工作预案方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紧急避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5. 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企业各类紧急情况的紧急避险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紧急避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小组成员包括:(1)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总体决策和指挥。

(2)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紧急避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职责:(1)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紧急避险预案,组织开展紧急避险演练,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紧急避险工作有序进行。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紧急避险所需的设备、设施和物资的保障。

(4)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完成紧急避险工作。

五、紧急避险工作流程1. 信息报告:发现紧急情况时,立即向紧急避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 紧急启动:紧急避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紧急避险预案。

3. 紧急撤离:按照预案要求,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

4. 紧急救援: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并报告相关部门。

5. 紧急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处理,确保不再扩大事故影响。

6. 恢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生产秩序。

7. 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六、紧急避险措施1. 防灾减灾: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抗灾能力。

2. 应急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紧急避险工作顺利开展。

3. 紧急撤离:制定紧急撤离路线和方案,确保人员有序撤离。

某某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和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的通知

某某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和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的通知

某某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和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的通知根据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管理需要,矿在各队实行“五职队长”管理模式,为加强矿井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能力,现将新修订的《某某矿调度监测中心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管理规定》、《某某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瓦检员、安检员)“十项应急处置权”规定》和《某某矿井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某某矿调度监测中心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管理规定为有效遏制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基本要求及评级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3.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9.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

二、实施管理规定1.调度监测中心调度员在接到符合“十项应急处置权”涉及险情的汇报后,要做好灾情的详细记录,并立即使用调度电话通知险情发生所在区域内施工的单位,下达停产撤人指令;同时通知队值班领导做好人员回撤的辅助工作,指挥区域内职工按照避灾路线向安全地点转移。

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一、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煤矿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健全的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二、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是为了应对突发性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危险源控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紧急避险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人员的紧急避险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责任网格,确保责任到人。

2. 紧急避险预案制定和更新: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紧急避险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演讲,不断完善和更新预案。

3. 紧急避险设施和装备管理:统一管理各类紧急避险设施和装备,保障设施和装备的完好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紧急避险培训:开展员工紧急避险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5. 紧急遇险报警机制:建立紧急遇险报警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置事故,减少损失。

6. 紧急避险后勤支援:建立紧急避险后勤支援系统,保障矿工在事故中的基本生活需求。

7. 紧急避险效果评价:定期对紧急避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三、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推广要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要严格执行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确保每项制度都能落实到位,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还要不断加大对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而言之,建立健全的煤矿紧急避险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伤亡、保障煤矿生产的持续稳定至关重要。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落实好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 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采矿作业中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用于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

为了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为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而设置的一系列设备、设施和应急预案,包括逃生通道、救生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有效。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任务是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第八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当包括以下设备和设施:1. 逃生通道:明确规定逃生通道的设置要求,保持通道畅通,标示清晰,防止堵塞和积水。

2. 救生设备:配备救生绳、救生带、救生衣等必要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 通信设备:配备可靠的井下通信设备,如对讲机、电台等,保证井下作业人员与地面的通信畅通。

4. 紧急逃生装置:设置紧急逃生装置,包括安全绳梯、逃生滑车等,保证在突发事故中能够安全逃离。

5. 紧急抢救设备:配备急救箱、氧气瓶等急救设备,确保在事故中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第九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外来人员及公司资产。

三、紧急避险原则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确保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

2. 及时响应,快速处置,减少损失。

3. 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紧急避险措施合法有效。

4. 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四、紧急避险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紧急避险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紧急避险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传达和发布。

(2)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救援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供应、设备保障、通信联络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运等工作。

五、紧急避险措施1. 自然灾害避险:(1)地震: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

(2)洪水:立即启动洪水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转移至高地或安全区域。

(3)台风:立即启动台风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

2. 事故灾害避险:(1)火灾: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并拨打119报警。

(2)爆炸:立即启动爆炸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并拨打110报警。

3. 公共安全事件避险:(1)恐怖袭击:立即启动恐怖袭击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并拨打110报警。

(2)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人员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紧急避险培训与演练1. 公司定期开展紧急避险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在紧急避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施工、操作等环节,涉及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紧急避险。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紧急避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避险工作。

2. 设立紧急避险办公室,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3. 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应急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紧急避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紧急避险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 科学合理,有序应对。

4. 依法依规,责任明确。

五、紧急避险措施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生产现场各项参数。

(2)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2. 人员定位系统(1)确保人员定位系统正常运行,实时掌握人员位置。

(2)遇紧急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3. 通信联系系统(1)保持通信畅通,确保紧急信息传递。

(2)遇紧急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4. 紧急救护(1)设立紧急救护站,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和药品。

(2)开展紧急救护培训,提高员工救护技能。

六、应急预案1. 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处置措施和职责分工。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紧急情况发生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七、培训和演练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应急预案。

八、奖惩1. 对在紧急避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紧急避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

煤矿紧急避险规定

煤矿紧急避险规定

附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2023-11-05CATALOGUE目录•引言•紧急避险系统设施与管理•紧急避险系统运行程序•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监督与检查•相关文件与记录•附录01引言为了规范和加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目的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建立和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可以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应急避险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背景目的和背景•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适用范围定义与术语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避难、等待救援的设施和设备,包括避难硐室、救生舱、呼吸器等。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井下关键位置设置的固定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生存设施和设备,可供井下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躲避危险。

避难硐室一种移动式紧急避险设施,内置生存用品和医疗急救设备,可在井下事故发生时为受伤或中毒人员提供紧急救治。

救生舱在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紧急情况下,为井下工作人员提供呼吸保护的设备,包括自救器和正压氧气呼吸器等。

呼吸器02紧急避险系统设施与管理设施配备与布局设施种类01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配备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设施。

布局原则02紧急避险设施应结合井下采掘布局,选择在地质条件相对较好、交通位置便利的区域,并确保与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运输巷道等相对距离较近。

出口设置03紧急避险设施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并确保出口畅通无阻,满足紧急情况下快速撤离的需求。

实体防护紧急避险设施应采用耐火、耐压、防水的材料建造,以抵御井下各种灾害的影响。

同时,对避难硐室、救生舱等重要设施应进行实体防护,以增加其安全性。

安全标识在紧急避险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牌,标明设施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方便矿工了解和掌握。

安全防护与标识维护与检查定期维护对紧急避险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紧急避险五大系统管理制度

紧急避险五大系统管理制度

关于对《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通知公司各部室、***项目部、各生产队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及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是煤矿安全保障的五大系统。

我矿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建成试运行已有半年,在完善系统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试运行过程中,也发现管理上存在着以下问题:各单位职责划分不清、一些单位仍然存在对五大系统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现场管理不到位。

为了进一步稳定我矿五大系统的运行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山西省煤矿井下通讯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山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年***月**日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管理制度(***年修订版)前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即国发【2010】23号文中“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当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在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快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

山西***煤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建设好“五大系统”做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山西***煤业按照山西省的整体部署,全面开展了“五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山西***煤业核定生产能力***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目前正处于矿井基建一期工程,在我矿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建成试运行半年之后,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井监测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五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各系统安装规范、保护有效、稳定可靠运行,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为矿井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经矿(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出台《山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避险五大系统管理制度》(***年修订版)。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公司、分局相关规定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紧急避险管理。

第三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五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第二章现场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第八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1、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处分。

5、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6、在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

XXX建设有限公司XXXXXXXXXXXX项目部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四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厂(队)长、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工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第二章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的规定与要求第七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一)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六)在不具备紧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现场带班人员避险规定:(一)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现场带班人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到达安全区域后应清点人数。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3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3篇)

紧急避险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生产、维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四、相关规定1、所有员工在作业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所有员工都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当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当班班长、车间、调度室、安监室以及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领导报告,同时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

必要时可先处理。

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但在行使这条权利时候,必须明确: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依据;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及时报告;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6、对没有什么危险,故意煽动造谣,造成管理混乱者将按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则执行。

7、在不具备紧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或在紧急避险处置过程中,应处置得当,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不应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出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避险安全预案

紧急避险安全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紧急避险安全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危险区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应对。

3.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办公、生活等场所发生的火灾、地震、洪水、恐怖袭击、化学品泄漏等紧急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紧急避险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紧急避险工作。

2. 紧急避险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几个小组:(1)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紧急避险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决策。

(2)现场救援小组:负责现场救援、伤员救治、物资保障等工作。

(3)信息联络小组: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紧急避险信息。

(4)宣传培训小组:负责宣传紧急避险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五、应急响应程序1. 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2. 应急指挥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紧急避险预案,通知相关小组和人员到位。

3. 现场救援小组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包括:(1)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救治伤员;(3)维护现场秩序;(4)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4. 信息联络小组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紧急避险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5. 宣传培训小组负责宣传紧急避险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六、紧急避险措施1. 火灾紧急避险措施:(1)立即关闭火源,切断电源;(2)组织人员迅速撤离火灾现场,保持疏散通道畅通;(3)使用湿毛巾、口罩等物品捂住口鼻,防止烟雾吸入;(4)低姿势逃生,避免吸入有毒气体;(5)遇险时,利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2. 地震紧急避险措施:(1)立即停止一切活动,保持冷静;(2)迅速寻找坚固的桌子、床铺等物品作为掩护;(3)地震结束后,迅速撤离危险区域;(4)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电线杆等可能造成伤害的物体。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我们需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我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奖惩结合”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效的部门及个人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实施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要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密切挂钩,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

第四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等,都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者认定原则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需签订员工《安全协议书》。

第二章自身安全自身安全分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危及人身安全的主要类型人身伤害根据造成损害的原因,分为四个类型: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不法侵害造成的人身伤害等。

(二)、危及财产安全的主要类型我国民法依据财产权产生的根据,将财产权分解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学生个人财产的保护途径一是他力保护,二是自力保护。

他力保护就是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靠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高校保卫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组织的保护。

自力保护或称自我保护,是凭借自己对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和基本常识,依靠自己的力量,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进行事前的预防和适时的防卫以及事后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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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分局相关规定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四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工区、厂(队)长、班组长(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第二章现场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第七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
1、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处分。

5、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6、在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现场带班人员避险规定:
1、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现场带班人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到达安全区域后应清点人数;
2、现场出现险情时,现场带班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停产、撤离,现场带班人员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事后任何带班领导不得追究现场带班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项目及施工作业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紧急撤人避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职工的安全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如发现以下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之一,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紧急撤人避险:
1、作业面出现塌方、滑坡等现象,不良地质段有异常情况,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
2、施工现场出现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3、施工现场出现泥石流、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
4、洞内及夜间施工时,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作业面照明的;
5、现场出现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6、有其它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第十一条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先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生产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标志、逃生路线图,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
护,时刻确保应急道路通畅,各类紧急进出口安全。

第十三条项目部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下,有先下达“停工令”,再上报分局领导的权限。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中出现险情时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安全撤离的有突出贡献人员,按分局相关规定予以嘉奖。

第十五条对于现场出现险情时,未组织人员紧急撤离或私自逃离现场的现场带班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因撤离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危险或不必要紧急避险,而故意煽动造谣,造成管理混乱者将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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