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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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紧急避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分局相关规定要求,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急避险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紧急避险条件:必须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第四条现场紧急撤人避险是指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工区、厂(队)长、班组长(以下称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命令,并及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全力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以保证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能顺利实施。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工作过程中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第二章现场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与要求第七条作业人员避险规定:
1、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处分。
5、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实施紧急避险。现场人员在撤离途中应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带班人员的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擅自行动。
6、在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下,作业人员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八条现场带班人员避险规定:
1、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现场带班人员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沿避灾路线安全撤离,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到达安全区域后应清点人数;
2、现场出现险情时,现场带班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停产、撤离,现场带班人员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事后任何带班领导不得追究现场带班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项目及施工作业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现场紧急撤人避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职工的安全避险撤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如发现以下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之一,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紧急撤人避险:
1、作业面出现塌方、滑坡等现象,不良地质段有异常情况,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
2、施工现场出现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3、施工现场出现泥石流、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
4、洞内及夜间施工时,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作业面照明的;
5、现场出现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6、有其它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第十一条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先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生产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标志、逃生路线图,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
护,时刻确保应急道路通畅,各类紧急进出口安全。
第十三条项目部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在施工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下,有先下达“停工令”,再上报分局领导的权限。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中出现险情时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自救和安全撤离的有突出贡献人员,按分局相关规定予以嘉奖。
第十五条对于现场出现险情时,未组织人员紧急撤离或私自逃离现场的现场带班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因撤离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没有危险或不必要紧急避险,而故意煽动造谣,造成管理混乱者将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