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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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的通知
有关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备案审核的意见》(财办教〔2021〕39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直达资金(普通高中)(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对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部署,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均为直达资金,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要求,落实好直达资金相关工作。
各市县对应安排的本级资金一并纳入直达监控系统反映。
市县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名称应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有关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
二、有关市县(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
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要按照教财〔2018〕16号要求,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其中,对应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
在高中读书期间,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有关市县(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市县(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对照《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4)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此项资金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04高中教育”,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见附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