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资料汇编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资
料
汇
编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一0年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法制办、县效能办的部署,结合人防工作实际,编写本汇编。
本汇编内容包括目录、配套制度、职权分类、流程图。
一、配套制度
包含《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三个配套制度。
二、职权分类
由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共2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征收1项。
涉及的法律2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10部。
本汇编对这20项行政行为的职权名称进行统一规范。
三、流程图
制定行政行为运行的流程图,明确法律依据,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今后,我办将继续深化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目录
一、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2-8)
二、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9-10)
三、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
度…………………………………………………………(11-13)四、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14-16)
五、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统计表 (17)
六、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18-22)
七、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 (23)
八、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
图…………………………………………………………(24-64)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关于印发《仙游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政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要求,为确保规范人防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用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
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为我县实现“依港兴县、工业强县、生态立县”战略目标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摸清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绘制程序严谨、执行有序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组织实施
根据《仙游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由主任余玉栋为组长,办公室黄金献、黄尧天为成员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做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为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四、工作重点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必须围绕行政权力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从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入手,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清理行政权力
清理的范围包括本单位所行使的所有行政权力:
1、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
2、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
3、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
清理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批准文件;3、本单位“三定方案”的规定。
清理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
具体分三步骤:
1、清理登记:清理出的职权项目,按以下“五权”进行分类,逐项登记造册。
(1)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非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2)行政事业性收费权;(3)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权;(4)内部管理权,包括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5)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2、初审初定。
初步清理结果经本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查把关,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合法、准确。
各成员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
3、确认申报。
由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对清理情况进行研究审定并由办领导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县法制办、县效能办申报。
(二)编制职权目录
对清理出来的职权,按规定要求编制单位职权目录,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凡未列入《职权目录》的权力,不得行使。
(三)绘制权力运行流程
各岗位要按照减少层级、理顺分工、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法绘制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流程图要简单明了,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
流程图应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图中应载明:1、行使权力的条件,即依照职权主动行使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行使职权的依据;2、承办岗位,即行使行政职权各个环节的岗位;3、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即工作流程及流程中与相关岗位的衔接点;4、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动作的时间限制;5、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6、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7、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的渠道和方法等。
同时应在重要部位和环节相应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三)明确行政责任
围绕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根据我办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将法定职权特别是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干部选任等易发生腐败的权项进行合理分权,分解到具体岗位。
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责任,使每个岗位和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行政依据、行政内容、行政范围、行政权限与义务、行政标准。
分解行政职权,明确行政责任,既要防止平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利于相互衔接,增进协调配合,做到行政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
(四)公开行政行为
将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收集、加工、发布。
抓住决策、执行、
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
在决策方面,建立健全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和决策公开发布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便于社会知情监督;在执行方面,在履行职责或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特别是在行使审批、收费、处罚等权力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办理事项有关的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在结果方面,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根据涉及范围,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
通过政务公开栏、发展服务中心窗口,人防门户网等载体,将行政职权行使的依据、标准、条件等全部公示。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7月10日至7月31日)。
1、召开动员大会。
(责任领导:余玉栋主任)
2、制定方案。
成立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实施方案》。
(责任人:黄尧天)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8月1日至11月20日)。
1、清理登记(8月1日至9月10日)。
在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岗位进行行政权力清理和分类、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制度,并对清理结果进行把关。
(责任人:黄金献、黄尧天)
2、初审初定(9月11日至9月29日)。
由办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对各岗位报送的行政权力清理结果进行初审,汇总并提交办全体人员会议研究。
(责任领导:余玉栋主任)
3、审核确认(9月30日至10月19日)。
召开办全体人员会议,对规范领导小组提交的清理成果进行研究确认,并由办主任签署意见。
(责任领导:余玉栋主任)
4、申报审定(10月16日至10月20日)。
由办规范领导小组成员将本单位权力清理内容以正式文件向县法制办、县效能办申报。
(责任人:黄尧天)
5、公开执行(11月11日至11月20日)。
由办规范领导小组将经县法制办、县效能办审定的行政职权目录、运行流程图、相关制度汇编成册,向社会公开执行。
(责任人:黄金献)
第三阶段:深化提高(11月21日至12月31日)。
1、完善配套制度。
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不断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重点建立执法文书格式化制度、权力行使动态公开制度、统一编码管理制度、常规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制度、案件调查与审查分离、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文书归档等制度,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2、整改提高。
针对县法制办、县效能办在检查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
3、探索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结合正在推进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
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
六、工作要求
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岗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确保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是落实新时期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践行党的宗旨的具体表现;是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加快人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从源头预防腐败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的有效措施;是优化发展环境,维护人民利益的成功尝试。
各岗位和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维护发展大局上来,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办工作部署。
2、强化指导,规范运作。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是一个新课题,办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抓紧学习、勤于钻研、勇于探索,做到多懂一点、懂得深一点、探索早一点,尽快熟悉掌握规范工作业务,及时指导各岗位和人员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的成果。
3、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各岗位和人员要加强与办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办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与各岗位和人员沟通,及时收集汇总其提出的合理建议,及时将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交办全体人员会议研究解决,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要加强与县法制办、县效
能办沟通联系,多请示、多汇报,及时传达落实县法制办、县效能办的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汇报我办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学习借鉴兄弟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依法接受公众监督,确保人防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的载体:
(一)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网页(/ptsxyx/);
(二)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示栏;
(三)仙游县发展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四)新闻媒体、办事指南等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申报、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有关规定;
(三)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程序。
(四)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配套制度;
(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防各项工作相关通知、通告、公告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实行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公开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五条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法律、法规、规章由办公室负责提供。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由具体承办人负责提供。
(三)网络管理员负责公开信息的整理审核并统一制作上网。
第六条办领导负责对本办各类行政权力的监督。
第七条本规定由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二O一O年二月五日起施行。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权力运行工作,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对各类行政权力执法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余玉栋
成员:黄金献黄尧天
第四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2、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
5、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6、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7、零星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8、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
1、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2、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批;
3、人民防空预决算审批;
4、城市防空袭预案审核;
5、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处罚事项:
1、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8、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行政征收事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征收事项。
第五条对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由承办人作出说明,提出办理意见或处罚建议,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由相关人员落实。
集体讨论结果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由组长主持。
第六条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由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二O一O年二月五日起施行。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由于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或其它法律责任。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正、公开、重证据;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玩忽职守,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或不履行法定程序;
(三)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的;
(五)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
(六)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悔改;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八)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九)其它应当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
(1)停职检查,责令改正,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
(2)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二)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九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十条本规定由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二0一0年二月五日起施行。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统计表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
仙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共7项)
(一)项目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权力编码:SY22RF-XK-0001;承办科室:人防办,承办人:黄金献(执法证号码:350401390002),黄尧天(执法证号码:350401390003);分管领导:余玉栋;7个工作日。
】
1、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
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
第十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部门规章】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