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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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隐患的查处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举报投诉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条举报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或口头举报投诉;
(二)拨打消防举报投诉电话进行报警;
(三)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在线举报投诉。
第四条举报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所在单位信息等;
(三)详细的举报投诉内容和材料;
(四)举报投诉人的签名或者电子签名。
第五章查处程序
第五条收到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核实。
第六条核实情况后,相关部门应当对属实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建立隐患台账,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第七条根据火灾隐患严重程度,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书应当具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八条责任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约谈。
第六章处罚
第十条针对严重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单位信用档案中。
第十一条若火灾隐患情况特别严重,涉及刑法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查处工作,发现火灾隐患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单位和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第八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监督和评估机构应当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查处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予以批评和指导,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按照程序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制度的模版,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