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治安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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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治安责任书
篇一:社区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天峡社区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切实将“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及“四类管理法”落在实处,结合天峡社区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1.房屋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承租人员签订一制式的
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无有效结婚证和生育证
明的流动人口及没有监护人陪护的未成年人。
3.房屋出租人必须对承租人基本情况于入当日进行登记,并到所在社区对
出租房屋、承租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督促承租人办理暂住证,协助社区采承租人信息资料。
4.承租人搬离时,出租人必须及时向社区报告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情况并
到社区办理注销手续。
5.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义
务教
育法》,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必须及时向社区、派出所举报,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6.房屋出租人必须督促、监督承租人家庭中的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
7.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必须书面报告所在社区,委托
代理人必须履行与出租人等同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的义务。
8.房屋出租人应接受所在社区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及时做好房屋
安全、治安防范、计划生育协查等工作。
9.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
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10.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下的罚款。
11.出租人要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确保完好率达到100%,无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现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流畅,对存在
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2.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转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
屋不符合标注出租、转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
13.房屋出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将房屋
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3出租人未按规定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4由于出租房不符合消防和治安要求,造成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
房屋出租人天峡社区
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
联系电话:天峡社区24小时值班电话:
天峡社区警务室电话:
篇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摘要)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
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正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
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
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房屋人治安责任保证书
我(我单位)出租XX市区路(街、巷)号
号房屋间,月租金元,我与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
关系。现依照公安部>向XX市公安局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