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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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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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大专毕业论文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篇一:《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一、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

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代理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代理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相互发展的融合体现,同时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国内外企业占据竞争市场份额的重要战略举措。

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暂时落后,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正确的力量指引、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风险管控制度有待提高等重点问题,因此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学习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法律风险管控模式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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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专业的学习与研究,往往需要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配合大量的实践经验。

而对于在职或非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来说,选择电大专科法学专业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学习时间、同时减少与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冲突。

在学习电大专科法学过程中,我们将真正感受到法学的广阔世界。

学习法学专业需要树立“重视法律、知法、守法”的价值观念,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了解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条文,熟悉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指导经济、管理等实践,这就是电大法学专业的学习目标。

作为一名电大专科法学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提高成绩不仅仅体现在考试成绩上,还包括自我教育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学习法律专业需要我们读懂少量的专门资料,需要提高阅读能力。

需要表达自己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看法,同时要理解别人对法律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加强写作能力和学习讨论、辩论的技巧。

而电大专科法学专业的核心素养则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法律专业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实践,无论在职还是学生阶段,都需要实践方面的支持。

法学专业可以通过合作模拟法庭,让学生从角色扮演看到自己的未来工作房折,提供更加具体、有意义的法律实践经验。

电大专科法学专业可以使学生真正感受到法律知识的广泛性、经济变化与法律变化的相互映照以及法律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协调。

我们应当积极参与课堂和实践,注重互相交流,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发扬自己的优点并改进自己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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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电大专科法学专业是对我们个人发展和未来职业道路的一个明智选择。

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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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论文摘要诱惑侦查手段,在机关破案立法中起着不可逾越的作用,尤其是在毒品非法案件侦查中,可谓是起到双刃剑的威力。

诱惑侦查的正当行使,加快了毒品案件办案效率,极大激励了侦查机关工作的热情和信心,对于防范社会潜在非法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发挥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相反,诱惑侦查若非法运用将可能会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故必须在保证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规制。

根据我国司法的执行现状与发展方向,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诱惑侦查立法工作,进行更加合理地分类,并进行更加严格、完善的规制,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毒品案例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愈来愈加狂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故要求我国司法侦查机关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和作案技巧,最大限度的遏制毒品在社会范围中的传播和蔓延势头。

然而,在打击犯罪分子期间,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阻碍和挫折,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与普通刑事案件,无主动的报案人和被害人出现,毒品团伙内部分工极为严密和隐蔽,行动计划毫无规律、不同寻常,而且犯罪分子被捕后大部分不会提供上线、下线人员。

所以,采用普通作案措施是难以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

但是,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非法案件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严密组织化和隐蔽性较为强大的犯罪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也是侦查机关作案最有效最常见的破案武器,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一、对诱惑侦查的初步认识及特征归纳所谓诱惑侦查,可以理解为: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机关利用某种行为作为诱饵,间接或引诱侦查对象显露出作案动机且准备犯罪行动,待犯罪案件进行中或已经作案结束后,逮捕犯罪分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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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篇1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

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

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

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

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

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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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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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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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一: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一、前言部分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xxx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调查方法:走访职工二、事实部分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xx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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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国却较为普遍存在着。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

据全国妇联统计,201X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

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

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笔者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2021年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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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问题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

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

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

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

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

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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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一: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律发展交给理论界的重要课题便是重新思考何为法治,何为社会主义法治,法之本质是什么等一系列具有原点性与基础性的相关问题。

从一九八零年周凤举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为起始展开的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成为法理学发展几十年中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尽管分歧与对峙依旧存在,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与深化,学界也达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即要摆脱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对于法律阶级性的片面的,同时也是相当极端的理解方式,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地认识、思考,乃至重塑社会主义法之本质、特征、作用与价值,尤其注意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步形成时代的、世界的、大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同时,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任务。

所以,这也要求我们更应该继续坚持冲破还有相当影响的教条主义与本本主义的束缚,深入解放思想,最终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便是这样一个出发点与立足点,也是一个归宿点,它无疑并业已证明极大地推进了法理学“脱幼”的进程,有力地促进了法学现代化的实现。

可以看到在世界范围内,市民社会理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热点与显学,它将不同领域的学者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容小觑的社会思潮;同时也应该看到,这是从古希腊罗马时期最早产生的市民社会理论,经中世纪到启蒙时代,从启蒙时代到黑格尔,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从马克思到现当代社会一脉传承与发展的历史的延续。

市民社会理论虽诞生在西方,但其理论意义却是遍及世界的,并不因地域或者文化的差异而使它有任何逊色之处。

因为历史是一种事实,“在现实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人类命运,一种文明集合体的传递”。

2021年电大法学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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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程法学教育改革思考摘要远程法学教育的开展对教师的要求很高,既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接受正规的现代教育技术的培养,能熟练掌握现代的教育教学技术。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一、远程法学教育发展远程法学教育伴随着远程教育,也经历了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网络教育这三个阶段。

函授教育是以邮政通信和印刷技术为基础;广播电视教育是以录像、录音的电视、广播技术为基础,广播电视大学也就应运而生了;网络教育是以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卫星通信等技术为基础,也成为现代远程教育。

电大的远程法学教育也在发展,在先进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实现不分时间和空间的多媒体的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的传播,进行交互式的远程法学教育。

这种教育形式与普通教育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教师与学生的教学活动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的,需要有特定的网络平台做支撑,没有面对面的实时交流,需要通过独特的课程设计进行沟通和反馈。

远程法学教育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为学习者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扩大了教学规模,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了教学的成本。

这些优势使远程法学教育不仅成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行法律宣传的重要途径。

现代远程法学教育以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丰富的教学资源,提供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平台,普及了法律知识和提高了公民法律素养,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开放大学远程法学教育改革背景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入人心终身教育,从字面的意思来看,就是人在一生各个阶段当中所接受的各种教育培养的总合。

这包括人从出生到死亡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正规的、不正规的、学历的、非学历的教育形式。

终身教育理念对开放大学建立的影响是把成人教育纳入终身教育的体系中。

教育决不仅限于国民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而应扩展到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阶段,教育的范围也应扩展到生活技能和知识各个领域。

成人远程教育正是构建知识经济时代终身教育的主要途径,随着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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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律专业的培训目标,主要是为司法部门提供合格的人才或提高在职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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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一:电大的组织结构变革分析论文关键词:学生支持服务组织结构组织变革过程远程教育内容提要: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学生支持服务是远程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核心是将学习支持看作一种服务的过程。

因此,在这种理念下,增强组织中对于过程的理解是组织结构变革的心.事物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功能或效能。

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对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组织需要在不断协调自身的过程中来实现其目标,因此组织的结构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电大在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之中,其教育与教学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改变的。

虽然我国的教育早就提出了服务于学生的口号,但是对学生支持服务的系统研究还是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新生事物。

专门研究远程教育的艾伦.泰特指出学生支持服务的是一种强调互动和反馈的教育机制。

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无疑对电大的组织结构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人们早就开始了对于组织结构的研究,这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泰勒、法约尔、韦伯等人的系统研究。

其后20世纪50, 60年代行为科学理论更推进了组织结构的研究,梅奥的霍桑试验之后,人们在进行组织彗计的时候更加重视考虑人的需要。

赫兹伯格也指出了通七“职务的丰富化”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强组织沟通的方面,利克特提出了“连结针”的概念即通过加强组织结构中的横向联系来加强组织内的协调合作。

到了后期的管理“丛林”时期,对组织结构理论有重大突破的是以巴纳德为代表的社会系统学派。

巴纳德将社会学概念用于管理的职能研究,他认为,社会的各级组织都是一个协作的组织,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提出了一套系统协作和组织的理论。

现代组织理论家西蒙提出了组织的集权和分权,并论述的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

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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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在我国大力提倡法治建设的今天,法学教育举足轻重的地位日益突显。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律大专毕业论文范文篇1浅析高中法制教育工作的不足及改善策略当前,我国和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的法制教育问题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为高中生还处于未成年阶段,其自身的认知和对事物的辨别能力相对来说都非常的弱,其心理的发展还不成熟,比较容易被教化。

在我国刑法上通常都是采用从宽处理的方式。

但是总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未成年的犯罪正在逐年的上升,而且其中的所出现的恶意犯罪也时常出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和相关法律当中的欠缺和不足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学校又是高中生接受法律教育的第一场所,增强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未成年犯罪发生的频率,本文就对学校当中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式进行了分析,针对如何提升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进行了探讨。

一、当前学校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一)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欠缺在高中的教学当中,学生基本都是处于青少年时期,而学校又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环境,但是在当前的学校教育当中,相对于其他的教学课程,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远远没有达到指标,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工作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即使目前社会各界都开始认识到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传统型的应试教育体系还是无法完全抹去,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学校的升学率仍然是老师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1]。

虽然学校当中的一些教育工作认为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限去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在法制教育的工作中需要真实的纳入到学校教学的大纲体系当中,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上,有的只是在政治的课堂上稍有体现,或者是在课余的时间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对学生开放相关的法制教育课程。

在法制课程的所使用的教材方面,当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制教育教材系列,除了在初中所开设的《思想政治》课程意外,在小学和高中都没有非常正式的法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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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相关推荐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通用5篇)紧张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

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

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

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

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

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

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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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样本篇1浅析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一、就业歧视概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就业歧视做出具体概念界定,要探讨此问题则务必对所谓就业歧视下定义。

反观西方早期立法,法国《人权宣言》规定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个人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英国于 1965 年通过的《种族关系法》和美国于 1964 年通过的《民权法案》均未对此做出规定,早期立法规制就业歧视或许只是一种初步尝试,目的在于纠正实践当中存在的些许歧视现象。

20 世纪初这种反歧视立法所关注之重点集中在保护形式上的平等,包括反对同种情形区别对待,反对对宗教、民族、年龄、性别等不同特征实施差别待遇。

欧盟对此在《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中明确,基于法律面前每个人有权且平等地得到法律平等保护之基本原则,任何人依法拥有的权利都必须受必要保障,不因所在种族、肤色、民族、社会出身、言语、政治色彩、性别、财富、出生背景等方面得到特别歧视。

在这种立法背景下,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就业歧视公约与建议书》为就业歧视一词做出了初步的规范性定义:所有依据政治观点、种族、性别、肤色、宗教、社会出身、血统或民族所作的差别待遇,都将不利于在就业抑或职业选择上保证权利平等和机遇均等,这便构成就业歧视。

可以看出,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国内外并未对此达成共识。

本人认为,所谓就业歧视就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之后,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之后,或者在用人单位所实施的招录公告、员工聘用、职业培训、任职升迁、职业保障等一系列行为时,在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理由,以性别、种族、性格、地域、健康、年龄、体貌、户籍、婚育、学历、宗教、政治等为标准对基础条件相等或相似的劳动者进行不平等的限制和排斥,使其不能享受与他人相同的平等的工作待遇,导致劳动者的平等权受到践踏的一系列行为。

二、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1、我国就业歧视现状当下我国就业市场上,大量的存在着就业歧视现象。

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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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2)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篇2试谈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论文摘要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实捍卫者,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理应享有与未成年被告人相当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自身和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保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是一个敏感地域。

未成年人一旦涉嫌犯罪,在将自己交由法律评判的同时,也提出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课题。

未成年被告人处于被追究地位,直接对话国家刑罚权,而刑罚权是国家对公民所动用的最为严厉的惩罚权,这一权力行使的过程以及最终实现的结果,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限制甚至剥夺。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可解决未成年被告人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可有效对抗国家公权力,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因此,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不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也不是由司法机关指定或批准。

法定代理人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履行其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责任或监护责任。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当然地参与诉讼,参与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当的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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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大专毕业论文范本论文摘要现有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较为简单致使实践中操作不一。

对此,本文在对相关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依据、条件以及范围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尤为常见且各地法院处理标准不一,令人深思。

(一)研究背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1.立法层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承租人转让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我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该《解释》第2l条至24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

此前,相关规定主要有,《合同法》第230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已废止)第118条。

但相关立法都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常出现偏差,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标。

2.理论层面。

与之相对的,立法的模糊也反过来使得理论界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1)形成权说及附条件形成权说。

前者认为,优先买权人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只须依自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而后者认为,先买权人可依单方之意思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之契约,无须出卖人同意,但此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必须等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

(2)期待权。

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对其所租赁的房屋的优先取得有期待的权利,权利尚未现实化,只处于期待权状态,待一定的条件成就即出租人出卖房屋,便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物权说。

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应于物权法中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债权说。

即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是优先购买权人所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其实现依赖于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时,承租人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应当转让给优先购买权人。

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

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购买,即可成立买卖合同,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另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期待权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非期待权;我们知道物权法定,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的《物权法》并未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归入其中,另外,从应然的角度看,物权具有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即可以处分该物,但是我们清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相对限制出租人处分财物的权利,并不是承租人对此享有处分权,因而,物权说亦不符合;对于债权说,笔者持赞成意见,这样一方面放松了对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当优先购买权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可以基于债权请求对方给予赔偿,而且,《解释》也已经确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债权。

(二)问题的提出《解释》为如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以解决《物权法》实施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规定了承租人在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承租人在该权利难以得到实现时请求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解释》对承租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依据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得赔偿等均没有明确规定,故而有必要对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问题进行研究。

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赔偿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何种责任,目前亦看法不一,主要有: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等四种。

笔者更倾向于缔约过失责任说,理由如下:(一)分析其他责任学说1.对于侵权责任,《解释》已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债权,若适用侵权责任说的话,则即是侵犯承租人的债权,但侵犯债权的主体必须是债之外的第三人,出租人为债的相对人,而非第三人,因此,侵权责任说不符。

2.对于违约责任,《解释》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等形式,解释中连违约责任最为重要的责任形式违约金都没有规定,说明此处的赔偿损失并非违约责任,且在实践中,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常要求出租人赔偿房屋出售的价格差,这是违约责任所无法解释的。

3.对于独立责任说,我们知道,最高法院进行解释的权限为对法律、法令具体应用的解释,该《解释》并不能创立新的责任形式,只是对现有法律的解释说明,因此,独立责任说也行不通。

(二)分析缔约过失责任说以上三种学说都难以解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损的赔偿问题,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卖房时,承租人请求与出租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权利,是一种先合同的权利,而对出租人来说,履行通知义务也是在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属于一种先合同义务。

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的是承租人的信赖利益,而不是履行利益。

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能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比违约责任要广。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以履行利益为限。

这就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此,笔者认为,《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说的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三、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的赔偿范围在上文中,已将赔偿责任定为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的金额应该是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时,承租人只能请求财产损害之赔偿。

而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之范围,尚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承租人未购得房屋的损失,与房屋价格涨跌直接相关。

另一种意见认为,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迫使其在租赁期届满后另行购、租房屋而支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后者是使承租人丧失以买受人同等条件购买房屋的机会,从而因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失去可得利益。

本文认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直接损失主要是指承租人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

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

(二)间接损失主要是指房屋价差损失。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出租人按市场价出卖房屋给第三人,但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较低,而承租人要求赔偿时的市场价较高,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两者的价差损失;(2)房屋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3)交易的价格高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时的市场价的,此时对承租人而言不存在价差损失。

对于价差损失的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另外,还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损失赔偿额应扣除必要的交易税费。

房屋转让和登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金和登记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由出租人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承担,均应从价差损失中予以扣除。

二是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真实交易价格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不一致情况,此时应根据真实交易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备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基准来计算价差损失。

(三)附带损失这里是指,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此,应分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价差损失赔偿,此时租金若上涨了,一般不应给予租金价差的赔偿,因为此时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房屋价差的损失,而租金来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时承租人已经确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因取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价差赔偿,而此时租金若上涨的,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应适当地赔偿承租人的租金价差损失。

(四)不予赔偿部分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购买房屋的相关费用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因为,即使承租人实现了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在购买房屋并进行转移登记的过程中,也是必然会产生交易成本的,所以不存在承租人新增损失的问题,因此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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